正如作者在前文所述,在国有企业改革中,除了失业问题之外,还有几个社会问题一直处于被回避状态,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企业对职工的历史债务问题。
中国政府与传媒以及部分经济学家一直指责工人对“铁饭碗”留恋难舍。对这种责备,工人当然无法辩解。其实原因很简单:在一个劳动力绝对供过于求的国度里,就业是一件相当不容易的事情。1949年中共立国之初,中国就面临着庞大的失业人口没有工作的问题,当时是采取低工资、多就业的方法,消化了大量过剩劳动力。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工人的工资构成并不包含医疗、养老、子女教育、住房等社会福利在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一直实行“低工资、低消费、高积累”的政策。从1952年到1978年,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仅为0.38%,而积累率却由1952年的21.4%增长到1978年的36.5%,其中许多年份高达40%以上。显而易见,国有资产的很大一部分是靠国有企业职工牺牲其消费与未来积累形成的。这种低工资仅仅只够职工购买粮食、蔬菜、简单衣物等最低限度的生活必需品,只是基本生活费用,并非国际社会通常理解的“工资”。也就是说,国有企业一旦改革,就面临着偿付职工退休金、医疗保健、住房补贴等历史债务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中国政府在90年代上半期还不敢公然采取完全放弃工人利益、让职工承担转轨成本的做法。但到了90年代后期,随着国有企业的破产加速,中国政府的政策也开始改变,一方面有限度地承认社会失业现象存在,另一方面大刀阔斧地进行养老、医疗、住房等多项改革,让工人承担社会转轨的高昂成本。资料表明,中国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率高达其工资总额的24%,而据对OECD24个国家社会保障缴费率的统计,只有丹麦(24.55%)、意大利(29.64%)、荷兰(25.78%)、西班牙(28.30%)和葡萄牙(34.75%)等5个国家高于中国。但如果考虑到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缴费率包括养老、伤残和死亡三项合计,而中国仅仅只包括养老一项,可以认为中国是全世界社会保障缴费率最高的国家。[42] 缴费率如此之高,中国的社会保险还出现了养老保险金收不抵支的“空转”现象。
中国从1990年代开始进行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先后推出的几个模式,如广东模式、海南模式、深圳模式都不能作为全国经验,就是因为这几个地方从全局上看,恰恰都不是国有企业的重镇,国有企业在整个经济中所占的份额不象其它地方那样高,如广东的国有企业仅在整个国民生产总值中占三分之一。更兼在长期的市场经济氛围中运作,这些地方的国有企业中的一部份已较能适应现在的市场游戏规则,故此其改革经验在很大程度上没法被东北、上海等国有企业集中之地所仿效。即以广东而论,这个省的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广州与韶关,在其它地方如南海、顺德、中山、佛山等“四小虎”,其他所有制类型的新兴企业非常活跃;更兼改革以来累积了经济实力,因而这个省有能力调动全局力量进行高难度的社会保险体制改革,深圳的情况也是如此。以深圳为例,1996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新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其特定的社会条件:首先,深圳市社会保险起步早,早在1982年开始,就已经进行以合同制职工为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单项改革。1996年7月 1日起开始实行的社会保险体制改革,就是在以前历年改革基础上进行的。其次,深圳经济特区还有两个别的省、市、地区所没有的条件,一是人口年龄结构比较年轻,呈两头小、中间大的状态,即老龄人口和少儿人口比例较小,38~45岁的中间年龄段人口较多,平均年龄也就30多岁,这就意味着社会抚养系数小。直到 1996年6月份,深圳的退休人口还只有1.4万,预测要到2010年以后才逐渐进入老龄化高峰期,比全国平均晚了将近10年,这样年轻的人口年龄结构,别的城市根本无法与之相比。三是深圳市的国有企业在整个经济中所占的比例和起的作用比别的城市相对要小,更兼经济积累雄厚,财政情况较好,有条件实行社会保险体制改革。
以此观照别的省、市及地区,就应当明白,许多地方其实并不具备这些条件。根据中国政府公布的数据,早在1996年6月底,中国已有76.9%的职工和 94.7%的离退休人员参加了社会保险,[43] 似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相当顺利。但事实表明,社会保障体制的运作根本没有落到实处。许多个人账户只是一个名义账户,其中并没有资金,由此形成了一个行内人士称之为“空账”的现象。有关资料显示,“空账”的规模在逐年扩大,1997年为140亿元,1998年为450亿元,1999年已经达到1,000亿元以上。[44]但到了2004年,情况急剧恶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在4月与6月公开提到的数字为:中国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缺口保守估计,也达到1万多亿。[45]
在中国人口年龄结构迫近老龄化(60岁以上人口已达1.32亿人,并正以每年3.2%的速度递增)、国有企业亏损面增大、失业问题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将为国有企业解除负担的“宝”全押在还没有积累的社会保险体制改革上,以国情而论,多少有点“以远水解近渴”的不现实之感。按照中国政府1997年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设想,其实是让国有企业的职工第二次承担养老保险的负担。可以说,在实际运作中,中国国有企业的职工确实在承担着经济转轨的双重成本。如果以1998年为起始点,此后的10年当中,城市失业率将达到12%左右,失业人员总数将达4,900万,这批人的社会保险如何偿付则成了一个相当大的问题。[46] 2002年中国政府发布的有关社会保障的白皮书所谈的情况,实在与中国公众对社会保障的实际感知相差太远,无法取信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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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企业办社会(workplace as a welfare society):从日本词汇workplace family转译。这是中国社会特有的一种现象,指的是在毛泽东时代,大中型国有企业需要承担职工的医疗、退休养老、交通、子女教育、生活服务等各种责任,所以一个大型企业不仅仅是一个生产单位(workplace),还必须为职工提供种种生活福利,如开办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俱乐部、商店,提供公共交通等等。而国有企业承担的非盈利性福利项目一多,就造成企业负担过重,经济效益差。故将“企业办社会”称之为压在中国国有企业头上的三座大山之一。
[ii] 现代企业制度(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企业制度产生于现代西方社会,本无古代、现代之分。在中国当代政治文化里,“现代企业制度”这个名词是中国政府为了有别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企业和西方企业而制造出来的。
[iii] 本文所涉及的“利改税、放权让利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中国从1983年到1992年之间国有企业改革的几项政策。要理解这一改革,必须先理解国有企业的社会背景:中国的国有企业最初创办有三个来源:没收国民党的企业、改造私人资本家的企业与共产党投资自办的企业。因共产党政府将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主人)定位为全体人民,共产党政府代表全体人民管理国有企业,企业事实上并没有为企业财产负责任的真正所有者,共产党委派管理企业的负责人其实都是官员,不是企业家。这些人事实上拥有支配国有企业资产的权利,但又不用负任何责任。比如在台湾,企业亏损,老板破产,就得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甚至还被迫自杀。而中国亏损企业的负责人则不用受到任何惩罚。这就是笔者在文章中所说的“所有者虚位”现象,其结果造成国有企业效益低下,国有企业经理等 “内部人”巧取豪夺掠夺国有资产的严重腐败现象。由于国有企业效益低下,政府要刺激生产,提高效率,所以政府在国有企业改革时采取的政策第一步就是利改税。因为改革以前国有企业生产所得除了按政府规定的比例在利润中留一部分之外,全部上交国家。由于产品生产多少、价格多少全是由政府部门说了算,企业上交的利润也因此全是事先计算好的,企业只要按计划完成生产任务就行了。基于此,中国政府及经济学家们认为,这是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主要原因。于是改成向国家上交税收,企业可以多留一部分,作为奖金福利改善企业职工生活,以提高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接下来发现这一措施施行一段时间以后又没有作用,于是想到给企业更多权利,“放权让利“中的“权”是指生产经营权,“利”是指利润。
[iv] 穷庙富方丈:方丈,中国佛寺的主管。这是一个中国俗语,指的是寺庙的主持掠夺寺庙的公有财产,寺庙变穷了,而方丈个人却富裕了。现在中国借这一俗语指国有企业的经理掠夺国有资产,使企业逐渐变穷,而经理个人却发达致富。
[v] 此处所谓“暗贴”,是与中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公开补贴(如贷款、减免税负)相对而言,指“债转股”的实际后果是将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公开补贴变成暗中补贴。
[vi] “条块分割”:中国大陆改革以前国有企业的一种管理体制。在改革以前,中国的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产品价格全由政府说了算。中国企业分级别,中央各部委直属的国营企业虽然设在地方,但厂长的任命权与管理权全由中央部委操纵,这类企业由国家计委调拨原料,下达生产指标,负责产品销售。省与市县的国营企业分别由省、市县的计委下达生产指标,调拨原料并为产品定价。如果画一张图表示,中央部委对企业的管理直插到底,像“条条”;而各省市县的管理各自分割一块,像“块块”。因为各自将自己所管的企业视为势力范围,生产各自自成体系,故此称之为“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由于这样的国营企业根本没有利润动力,完全政治化,因此西方社会的早期研究中国国营企业的研究者认为它们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
[vii] “负债持股”是指中国政府声称为形成“所有者在位的产权关系,为增加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责任感”而推行的一项所谓“改革措施”。其内容是通过“改革”将国有企业股份“卖”给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但国有企业负责人声称自己没有钱买股份(因为贪污来的钱不能公开露富),于是政府允许他们不出钱,但持有股份;或者由政府责成银行贷款让他们购买股份,这种做法称之为“负债持股”。总而言之,这种改革是为企业负责人提供方便,“购买”股份不用自己掏钱。在第一节中所列举的浙江五芳斋这一企业,就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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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粤港信息日报》( GD-HK Information Daily)(1996年1月28日):广东省劳动厅对企业经济性裁员有限制,规定企业裁员必须具有下列一个条件才可申请裁员:连续三年亏损,资产负债率大于百分之百;一年累计开工率不足一半;连续三个月以上无能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经市、县政府批准为严重困难企业。规定特别提出,男满50周岁,女满 45周岁的职工,非经本人同意不得裁员;而夫妻同在一企业的最多只准裁减一人。
[2]《太阳报》2002年4月12日,2002年4月12日北大三角地网站(BBS.beida-online.com)转载。
[3]《中国青年报》2001年4月2日: “一场肥了个人的改制--对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公司改制的调查”。
[4]笔者曾于1995年10月到广东国有企业集中之地韶关市调查,先后走访了十多位当地体改部门、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以及十多家企业的负责人。他们对国有企业下一步的改革持不乐观的态度。体改委主任胡XX及企改科科长说,自从1984年以来,他们一直按照国家部署的体改方案进行,1992年以前主要在计划体制框架内作文章,围绕经营方式进行改革。直到1992年才开始进行产权方面的改革,成立了一些股份制企业,开始时因筹集到资金,运作不错。但到了 1994年就出现困难,有几家股份制企业效益不好,股民意见很大。而一些厂长经理们开始因试行股份制能筹集到资金,很欢迎改革,但后来分红的压力一大,就觉得上当了,不该试行。大家评价经营承包责任制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股份制则是“开错了药方”。
这些在基层从事体制改革的人士反映说,当地除了破产这种改革形式没尝试过以外,其余所有的办法,如出售、兼并、租赁、承包当地都尝试过,没发现哪种方式是国有企业改革行之有效的“药方”。改革越到“深水区”,就越缺少利益驱动机制。不少企业的经营者都已丧失了改革热情,都抱着混一天算一天的态度,大家坐在一起聊天时这样说:改革是找死,不改革是等死。大家也都知道不改革是没有出路的,但问题是出路何在?他们曾尝试过到香港去出卖中小国有企业,结果无人问津;回来动员职工买,但职工对企业没有信心,不愿意出钱买。他们认为,如果要出售企业,就不能过份强调 “国有资产不能流失”这一口号,在产权界定方面要松动一点,否则就不会有人买。一位在财经委主持工作多年的负责人更是直接了当地说,国有企业从体制上来说有很大毛病,仅依靠经济改革很难奏效。
在这次调查中,笔者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不少亏损企业的厂长经理对“政企分开”很有意见。细问之下,才发现他们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一点:政府不出面为他们到银行疏通,他们根本借不到钱。所以他们反对在企业困难的时候,政府割断银行资金供给的脐带。
[5]多维新闻社(ChineseNewsnet.com ) 2002年2月16日电。
[6]多维新闻社2002年3月1日电。
[7]《经济参考报》2002年4月14日第2版。
[8]《中华工商时报》2002年3月26日第1版。
[9]《天津市工业企业资产流失调查与分析》。
[10]《中国市场经济报》1999年3月1日3版。
[11]《法制日报》1996年8月13日。
[12]《南方都市报》2001年3月22日。
[13]新华社北京2001年4月14日电。
[14]《粤港信息日报》1995年2月25日,4月10日。
[15]窦秀英:“职务犯罪的现状、原因及预防”,载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jshy.gov.cn/zhisyd/gjzc/ 。
[16]《中国青年报》1996年4月17日,“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反腐斗争”。
[17]原载《各界导报》,题为“桂冠下的罪恶--‘优秀企业家’马宏业堕落受贿纪实”,转载于《深圳法制报》1996年9月1日。
[18]据新华社北京2000年1月5日电。
[19]《深圳法制报》1999年4月7日第5版。
[20]《南风窗》2002年3月上。
[21]《粤港信息日报》1995年11月20日,“国有资产产权重组亟待规范”。
[22]《粤港信息日报》1996年8月4日。
[23]《粤港信息日报》1996年8月16日,“广东某市一项调查显示:信贷资金过多沉淀,金融风险不容忽视”。
[24]《中华工商时报》2002年3月26日第1版。
[25]“利率可能再降,适度从紧不变”一文中戴相龙谈话中所引的数据,《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7月16日。
[26]《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11月7日。
[27]《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12月4日。
[28]《经济学消息报》NO.152。
[29]《报刊文摘》1996年2月26日。
[30]《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6月10日。
[31]《中国市场经济报》1999年9月4日1版:“首例债转股企业诞生”。
[32]《南方都市报》2000年1月17日26版:“我国推迟‘债转股’计划”。
[33]《粤港信息日报》1996年6月17日。
[34]“十万亿国资义利之辩”,《南方周末》2002年12月19日。
[35]郭东风、刘兆彬,“国有资产流失惊人 产权改革刻不容缓”。
[36]《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3月16日。
[37]《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12月25日。
[38]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提交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见《人民日报》2002年3月12日。
[39]国家审计署江华,“国有资产流失责任主要在企业自身”。
[40]辽宁省审计厅张宝光:“国有资产在担保中流失”。
[41]“严惩五类国企腐败,源头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北京青年报》2005年1月26日。
[42]《经济研究》2001年第5期,孙祁祥:“‘空账’与转轨成本”。
[43]新华社1996年8月5日电。
[44]《经济研究》2001年第5期,孙祁祥:“‘空账’与转轨成本”。
[45]《南方日报》2005年4月27日。
[46]《经济与管理研究》2001年第3期,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严峻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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