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地下经济泛滥的严重后果

 

  地下经济的泛滥使少数人得利,但是这少数人的得利是建立在全社会受损这一基础之上。经济学家忽视地下经济的存在,其结果使自己对中国经济状况的分析严重失真。政府根据这些不实的数据和错误的理论去制定政策,只会使地下经济更加泛滥。

  概言之,地下经济的严重后果可以从这几方面进行概括:

  1、地下经济破坏公平竞争的原则,干扰市场进入和退出规则的实施。地下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往往没有经过规范的市场准入过程。如地下工厂以及走私贩私者,根本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他们用非法手段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成本很低,更兼他们的利益是建立在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基础上,其行为短期化的特徵很明显,通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捞足了就一走了之。正是由于他们的大量活动,整个市场秩序陷入混乱。

  2、地下经济严重打乱了人力、物力资源的分配,极大地嘲弄了以劳动生产率为本位的分配法则。使人们看到以投机或机会为本位的分配法则更有利可图。中国这些年来以机会为本位,凭借关系网和投机进行分配大行其道,就是黑色经济盛行的结果。

  3、黑色经济的大量存在是对政府和法律尊严的极大蔑视。由于黑色经济鼓励违法和投机取巧,最终导致守法者和违法者的收入出现相当大的差距。中国现在有句民谚,叫做“犯大法挣大钱,犯小法挣小钱,不犯法不挣钱”,就是针对守法者和违法者之间收入倒挂这种严重不公现象而发的。其结果是严重扭曲了人们的道德观念,毒害了社会心理,使人们普遍寄希望于投机取巧,引导了更多的人铤而走险去干违法的事。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被迫在有限的国家财政中,不断增大惩治犯罪的公共支出投入,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4、使政府的统计数据严重失真。大量的黑色经济--黑色收入的存在,使得政府在分配和消费方面所公布的数据均蒙上了一层不可信的色彩。由于大家都觉得统计数字掺水。近十余年来,每年在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人大代表们对中国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提出质询,国家统计局的官员则要按惯例发言,力陈数据的可靠性。 2002年对中国统计数据的怀疑已经不再局限于中国国内,国际社会对此已产生普遍的怀疑。

  从目前的情况看来,降低黑色收入的最佳方法莫过于通过法律惩处来加大犯罪的经济成本,使犯罪变得无利可图,进而达到减少或制止犯罪的目的。199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加利.S .贝克,就是因他将微观经济分析的领域扩大到非市场行为的人类行为及其相互作用的广阔领域,而摘取经济学研究桂冠。

  与同时代经济学家有着显著区别的是,贝克研究分析的社会问题常超出一般经济学家考虑范围之外。他在其名著《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中,集中论述了罪与罚,亦即犯罪行为和对付犯罪的公共政策问题。贝克根据自己对社会犯罪行为的长期观察,认为犯罪实际上是一种“经济活动”,犯罪分子有自己的“成本”和“收益”。犯罪分子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预期犯罪收益大于成本,所以犯罪是在权衡各种谋利方式的成本和收益以后作出的理性选择。贝克因此提出,对付违法行为的最优公共政策就是提高违法成本,使违法“不合算”。

  贝克认为,一般而言,犯罪成本包括三方面:一是直接成本,即实施犯罪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作案经费、作案时间等直接用于犯罪的开支。二是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由于一个人把一部份时间用于犯罪,那么通过合法活动谋利的时间就会减少,由此自动放弃的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纯收益,即为犯罪的机会成本。三是处罚成本。即犯罪被司法机关侦破并被判处刑罚对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流的罪犯就是用最小的犯罪成本获得最大的犯罪收益,而政府要采取的措施则是通过一系列社会公共政策,使罪犯的犯罪成本最大化,最后达到减少犯罪率的目标。鉴于此,贝克特别强调,一个人犯罪以后被捕的概率比监禁期限有更大的阻遏犯罪作用。

  借用贝克的理论来分析中国的现状,会发现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黑社会力量渗透社会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上述那种官黑结合的直接结果是大大降低犯罪成本,使犯罪分子的受惩罚概率降到最低。而只要犯罪成本低于守法的成本,那么“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就还会存在,黑色经济活动就不会停止。本章列举的大量事实证明,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官黑结合的结果就是不断推动中国基层政权的黑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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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华社北京1996年7月6日电。

  [2]《人民日报》2000年3月20日第2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3]新华社北京2002年3月19日电,“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4]“中国海关简介”,http://kaolu.customs.gov.cn/。

  [5]《南方周末》2001年3月22日。

  [6]《信息时报》1996年8月9日。

  [7]《星岛日报》2000年10月12日。

  [8]《审判台》1995年特号。

  [9]《香港商报》2001年4月11日,“商报聚焦”版。

  [10]《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5日。

  [11]《人民日报》2002年1月14日第6版。

  [12]新华社2002年3月1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3]中新网宁波2001年4月27日消息,“浙江温岭‘黑帮老大’张畏的最后自白”,

  [14]《南方周末》2000年 9月28日,“披着警服的黑社会老大”。

  [15]《三联生活周刊 》2001年03月09日,“沈阳:豪赌市长与黑帮人大代表的发迹没落”。

  [16]新华社特稿:“疯狂作恶终有报──广西‘打黑第一案’纪实”,新华社记者程义峰,南阳新闻网 2001年5月17日。

  [17]《羊城晚报》2001年2月10日B1版。

  [18]《粤港信息日报》1995年5月6日。

  [19]《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5日。

  [20]《南方周末》1996年1月19日。

  [21]《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6月5日。

  [22]《南方周末》1996年11月1日。

  [23]原载《山西青年报》,转摘自《深圳法制报》,1996年8月25日。 

  [24]新华网河南频道消息2001年12月23日。

  [25]《中华工商时报》2001年12月17日。

  [26]玛雅:“北京门事件――嘉利来案显露地方官员挑战中央权威”,香港《凤凰周刊》2005年第14期(总第183期)。

  [27]新华网,2003年11月17日。

  [28]新华网 2004年3月3日。

  [29]新华网,2002年12月11日。

  [30]新华社2003年6月27日电。

  [31]新华社2004年2月13日电。

  [32]“西部毒品犯罪研究报告分析:消除中国毒患的关键”,原载《东方了望周刊》,人民网2004年9月15日,www.people.com.cn/。

  [33]新华社北京2004年6月20日电

  [34]新华社北京2000年6月25日电,登载于《深圳晚报》2000年6月26日。

  [35]《粤港信息日报》1996年4月13日。

  [36]《南方周末》1996年6月28日,“中国第一毒案”。仅在这一编号为“9601”的跨境贩毒大案中,缴获的海洛因就达598.85公斤。据各种报导分析,中国现在的走私毒品案规模越来越大,在“3.29”沈氏家族贩毒案中缴获毒品28公斤;惠东县“4.22”特大贩毒案中缴获毒品42公斤;广州市卢汉强特大贩毒案缴获80.25公斤。

  [37]“被‘鸡头’改变的村庄”,《南方周末》2002年12月19日。“女生拍低胸照求职背后的‘潜规则’”,中新网2002年11月26日。

  [38]香港《苹果日报》2003年8月19日。

  [39]《深圳法制报》1996年1月10日,“致命的欲壑--对深圳市涉娼凶杀案件的调查分析”。

  [40]《中国青年报》1996年4月8日,“捣毁地下淫窟”。

  [41]据作者调查手记。

  [42]《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4月8日。

  [43]据作者调查手记。

  [44]《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4月8日。

  [45]《 青年参考》 2003年5月22日。

  [46]“女大学生网上卖淫,明码标价被劫财劫色”,《北京晚报》2004年5月18日。

  [47]《报刊文摘》1996年7月4日。

  [48]《羊城晚报》1996年7月26日。

  [49]《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6月15日。

  [50]中新社湛江1996年9月10日电,见《深星时报》1996年9月11日。

  [51]中新社2001年8月30日消息。

  [52]中新社1999年9月16日消息。

  [53]中新网北京2000年12月13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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