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有水乡园林之称的潜江,正是梅雨季节。大街小巷细雨绵绵,桃红柳绿。
姚/立/法依然忙碌和辛苦,每天披一件雨衣,踩着小三轮车,替人送液化气罐,然后一身湿漉漉的回到家,让妻儿心疼不已。
忙碌之余,“连饭都快吃不上了”的姚/立/法“蠢蠢欲动”,又开始积极准备参加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竞选了。屡次的失败,并没有让他望而却步。
这一年,姚/立/法40岁,正值不惑之年,家有七八十岁的老母、正准备参加高考的儿子和收入不高的当小学教师的妻子。
这一年的雨,下个没完没了。长江洪水、松花江洪水,搅合了中国人的整个夏天,“严防死守”成了当年的流行语。自然灾害考验着中国和国务院新总理。
这一年,新总理朱镕基说了几句让中国人民深受感动的话。他说:“不管前面是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我都将一往无前、义无反顾,鞠躬尽粹,死而后已。”
姚/立/法说,他常常用朱总理的这几句话自勉。
总结前几次竞选失败的原因,姚/立/法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没能进入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没能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关键则在于“酝酿”这个环节出了问题。
为什么选民推荐的代表初步候选人只要进入“酝酿”环节,就象“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酝酿”环节为什么那么容易暗箱操作?他开始研究《选举法》第31条第1款的法律规定。
第1款规定:对公布的候选人名单,应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法律规定有些模糊,致使很多问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模棱两可:比如,“反复酝酿”中的“反复”是什么意思?几次才叫“反复”?酝酿的方式是什么?是举手表决还是无计名投票表决?酝酿的过程应不应该公开透明?“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多数”应该是多少?是半数?还是过半数
这些选举细节的模棱两可,给人为操作和暗箱操作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如果没有人追究,代表正式候选人的“酝酿”自然顺利的依法通过。前三次,代表初步候选人姚/立/ 法就是这样被“依法”酝酿出局的。
但是,即便《选举法》这样的国家大法没有详细规定,全国人大是否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用以界定?湖北省《选举法》实施细则中又是否有更加详细的规定呢?姚立法决定寻找答案,也寻找真相。
一条枯燥艰涩的法律规定,一些大多数人可能一辈子也不会去思考的“古怪”问题,姚/立/法竟然琢磨得兴味盎然。他说,只要没有最终的满意答案,他就决不罢休。
他翻遍了家里所有与选举有关的材料,没有找到答案。《湖北省县乡两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中第28条关于正式候选人产生办法的规定,和《选举法》中的规定一模一样,不多一个字,也不少一个字。
姚/立/法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在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他遇到李主任。
面对刨根问底的姚立法,李主任匪夷所思的摇了摇头,说:“老姚,你怎么总问些莫名其妙的问题?这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你问我,我问谁去?我也搞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随后,李主任送给他一本全国人大汇编的《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手册》,让他自己去研究。
在《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手册》中,姚/立/法看到这么一条规定:可以采取徵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他如获至宝:规定对于“酝酿”的方式作了比较详细的说明。可是,冷静下来,他发现,仍然有几个问题没有解决:多数选民的意见,到底是多少人的意见?如何保证徵求意见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一天,姚/立/法只身来到省城武汉。
经过层层武警关卡,找到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位姓黄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他。
姚/立/法这样向我描绘当年的情景:“他从抽屉里拿出一本很厚的书,好像是《人大常委会工作全书》。他翻书的时候,故意转过身去,背对着我。他其实是不想让我看见。”
“他找到答案了么?”
“没有。他把书从头翻到尾,也没有给我答复。”
“然后,你就走了?”
“没有。我请求他把那本书借给我看看,他不给我,说这是人大的内部文件,内部文件就是秘密文件,这是他说的。”
失望地离开省人大办公室,姚/立/法找遍武汉市所有的书店,询问是否有与代表选举有关的书籍卖。得到的回答几乎是一样的──
“没得卖。从来没卖过这种书。”
“这种书没有人愿意看,没有人愿意买。”
“从来没有听说过这种书。”
“你买这种书作什么用?”也有书店的老板好奇地问姚立法。
看上去,很难再找到更详细、更权威的解释了。走到这一步,好像是进了一个死胡同。
可姚/立/法仍然不死心。本市找不到,就到省城;省城不行,还有首都北京呢。他依稀想起全国人大一个叫做乔晓阳的专家在电视里接受采访的时候,说过选举方面的事儿。
姚/立/法决定试一试。6月4日,他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写了一封信,咨询在县乡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活动中如何操作“采取徵求意见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不久,姚/立/法收到了回信。
姚/立/法同志:
您好!
来信收到,乔主任对您对国家法律的关注与钻研表示赞赏,并嘱我们就您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所提的代表候选人较多时,实践中,可由各选民小组的组长徵求小组内选民的意见,再由选区将各选民小组的意见汇总,根据各代表候选人获得赞同意见的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这种方法简便易行,因此法律对此予以肯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
1998年7月8日
这封8年前的普通回信,他保存至今。
虽然,信件对于最为关键和重要的几个问题并没有作出解答:如何保证徵求意见过程的公正、透明?如何保证所徵求的意见能充份体现选民的意志?但是,这封回信却在无形中给了姚/立/法鼓舞和力量。
“全国人大对于我的竞选行为是赞同的,我没有做错。”姚立/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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