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事发表两份请愿书》

  --一促杜绝侵害民权事件再发生 一要求释放秦永敏

  [本报新闻中心报导]北京大学法律系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袁红冰,和专门受理“民告官”案件的北大法学硕士研究生王家骐,廿七日公开发表各界联署呼吁书,要求公安机关杜绝任何侵害民权利益和尊严的事件再发生。这项呼吁书的签名人数,是内地自八九年六四事件后最多的一次,共三百五十人。

  事缘于九三年七月二日,圆明园艺术家村村长,浙江省椒江市人大代表严正学,因坐公车时与售票员发生纠纷,严正学称,其间和其后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拘留,并以电棍打了一番。严氏已作出行政诉讼,要求追究公安机关就违法行为负责。

  呼吁书指出,人大代表尚且遭如此拘禁刑打,普通市民更不用说,呼吁书支持严正学作出起诉,并要求当局依法办事,法院独立审判,追究责任。签署者会密切留意案件的发展。

  这次联署行动,因为是警民之间的纠纷,掀起六四以后最大的一个签名活动,其中包括学者、艺术家、记者、律师、工人、干部、省人大常委、市民等。

  呼吁书原在九三年八月起就,但起草人称,为免使事态复杂化,在五个月后见当局仍末加以改善,更对严正学作出威胁,因此迫不得已必须公开此书,并已将呼吁书递交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

  1994年3月2日深夜,严正学的诉讼代理人北大法律系研究生王家骐被身份不明的人绑架上来路不明的两辆轿车。在昌平的一个关押地关押后送唐山公安局关押。同日深夜,支持起诉的北京大学法律系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袁红冰、律师周国强及诗人王慧被抓捕。至此,几位“呼吁书”的发起人,全部投入监狱。

  1994年3月3日严向北京市公安局抗议非法拘禁严的诉讼代理人王家骐等人士。

  1994年3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中止“行政诉讼”而改由刑庭审理。3月11日严正学向法院及有关部门递交:

  《 坚持行政诉讼的声明》

  事态的发展使人担忧,因此《青年时报》在长篇报道最后发出了沉重的感叹:人间自有公道在,人们期待着这一案件的公正裁决。

  善良人们的愿望、人间的公道,甚至是法律,早被执法者撕成碎片,践踏脚下。执法者“永远正确”的统治惯性早深入到它的每个统治细胞,连一个小小的派出所的过错,都绝不能认帐。这也成了不争的事实。因此我在法庭前讲话中所说的“从法庭出来,不知等待我的是精神病院还是拘留所”,又一次被不幸言中!

  1994年3月的最后一天,北京海淀法院刑庭的石庭长等二人专程来椒江告诉我此案将由刑庭开庭审理,由检察院向打我的警察之一张驰提起刑事诉讼,要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说“这是政府为你伸冤”“更实惠”。我说:“我是在公安局内被毒打致重伤的,已提起行政诉讼,我告的是行政机关,不可能再去刑庭立案。”我接着又提出了几条原则:首先,你们用我的被告调查的材料开庭,我无法接受;而打我致伤是在派出所内进行,是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我不同意把责任推给其中一个警察,让他作替罪羊,这是不公正的。第二,起诉书上把法医鉴定的“重伤”改为“轻伤”,我不同意,要求重新鉴定。第三,你们没有对我这个受害人作过调查和笔录,如此草率就要开庭,我不同意提起附带民事请求,我的所有要求都坚持在行政诉讼中解决。他们在我家软磨硬泡,口头答应补充调查,再次作法医鉴定,坚持要我与他们同车返回北京。但到北京后,什么许诺都不曾兑现。

  1994年4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戒备森严,在不允许记者及旁听者列席的小法庭里,由刑庭作不公开审理。

  4月7日北京市所属报纸及电台传媒作了歪曲事实的报道,严向有关部门及市属各报纸递交:《 严正学严正声明》

  《浙江日报》1994年4月12日对这次刑庭开庭作了报道,摘录其中一段如下:

  对这一判决,受害者严正学在开庭审理前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上申诉了四点:一、我在海淀公安分局东宫门派出所内,被铐上手铐严刑毒打致重伤,是一起发生在行政机关内的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对待,更不能将原告作为证人出庭;二、去年法院受理后作的法医鉴定,结论是重伤,检察院起诉中却变成了轻伤,这是一种违背事实的行为;三、此案的直接参与者有3人,现在却只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于法于理都有失公允;四、我坚持在行政诉讼中解决。

  4月6日,法官要求严正学在法庭笔录上签字时,严正学又写下了这样一段话:“作为本案的受害人,法庭不让我参加全过程的审理和法庭辩论。而进入法庭不到20分钟竟强迫我离开,不让我在法庭上叙述伤害的经过和伤情。法庭这样做侵害了刑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庭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我要依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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