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少奇同志案件复查的证件

1980.02.29;中发[1980]25号(1980.03.19)

附件刘少奇同志案件复查小组

目录

一、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五年在长沙被捕后经多方营救获释的证明………………l

(一)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五年从上海回湖南养病的证明材料………………l

(二)刘少奇同志被捕后经多方营救获释的证明材料…………4

(三)黄静源烈士被害情况的证明材料……………………20

(四)关于“四斩”布告的有关资料……………………………21

(五)关于杨剑雄案件判决情况的证明材料……………………………23

(六)关于刘少奇同志没有包庇杨剑雄逃避农民斗争以

及解放后并无往来的证明材料…………………………3l

二、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七年在武汉及庐山活动情况的证明…………40

(一)关于“四·三”惨案的有关资料…………………………41

(二)关于不存在“工人运动小组”的证明材料…………45

(三)关于武汉“七·一五”事变前我党干部调动情况的证明材料…………48

(四)关于工人纠察队缴枪是执行党中央决定的证明材料………5l

(五)关于一九二七年刘少奇同志在武汉没有被捕过的证明材料……………52

(六)关于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七年在庐山养病的证明材料………64

三、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九年在沈阳被捕及获释情况的证明…………75

(一)孟用潜、刘多荃等人推翻其假交代的材料…………………75

(二)关于刘少奇同志等一九二九年被捕后有关情况的证明和资料……………90

(三)孟用潜同志写的被捕后受审问和判决的情况……………109

(四)一九三0年四月满洲省委遭破坏及“中东路事件”的有关资料………115

四、关于所谓“其他反革命罪行”复查情况的证明…………………121

(一)一九三六年刘少奇同志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派人同南京国民党代表谈判的证明材料…122

(二)关于派冯少白同志进入敌区做敌伪上层联络工作的证明材料……………………………125

(三)关于“和平民主新阶段”问题的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132

(四)关于不存在刘少奇同志通过孟用潜同志与司徒雷登“勾结”问题的证明材料…………137

(五)关于不存在刘少奇同志派王光琦同志去香港向美国特务机关送情报问题的证明材料…141

五、原“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工作人员的揭发材料……………143

(一)李正义同志写的揭发材料(节录)…………………………143

(二)张忠岐同志写的揭发材料(节录)…………………………143

(三)杜庆义同志写的揭发材料(节录)…………………………144

(四)肖孟同志关于原专案组对孟用潜同志搞逼供情况的揭发(节录)……145

(五)原“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工作人员笔记本(节录)…146

一、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五年在长沙被捕后经多方营救获释的证明

一九二五年刘少奇同志在上海总工会工作,领导工人运动,积劳成疾,回湖南养病,于一九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长沙被军阀赵恒惕逮捕。后经多方营救,于一九二六年一月十六日获释出狱,被驱逐出湖南,回到上海,于同年二月十九日抵广州。

(一)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五年从上海回湖南养病的证明材料

原中央专案组审查报告认定:一九二五年“五卅”运动后,“刘少奇畏惧斗争,于同年十一月私自从上海潜逃长沙”。经核查,许多材料证实,当时刘少奇同志确系因病从上海回湖南,并非私自潜逃。现将关于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五年从上海回湖南养病的证明材料列下:

(1)《上海总工会三日刊》一九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版有关刘少奇同志患病情况的记载

(影印件略)

注:原报纸第四行与第五行的最末一字排颠倒了。原件存上海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

(2)一九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工人之路特号》关于刘少奇同志因病回湖南的一则消息报导(节录)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委员长刘少奇君,在第二次劳动大会后,即回上海组织上海办事处。“五卅”惨案发生,刘君日夕奔走,尽力尤多。近因积劳成疾,回原籍湖南养病。

注:《工人之路特号》系省港罢工委员会出版的刊物。原件存中国革命博物馆。影印件见本件第五页。

(3)一九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长沙《大公报》关于刘少奇同志回湖南养病及被捕经过的报导

上海总工会总务部主任刘少奇,近因肺痨,日前偕其妻室回湘养病。昨日下午一时,刘往贡院西街文化书社购书,入门不一刻,突来稽查二人,徒手兵一名,扭往戒严司令部,至其被捕原因,尚不得知。闻刘系宁乡人,曾肆(肄)业于长沙明德学校,近年居沪,为各项群众运动中之领袖云。

注:原件存中国革命博物馆。

(4)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上海英国(租界)工部局《警务日报》关于刘少奇同志因病回湖南养病的情报

译文:昨晚六时约七名罢工鼓动者,包括刘华(上海总工会副委员长)在闸北谭子湾三德里31弄32号碰头。刘华说:原总工会成员刘少奇在罢工斗争中很积极,现在病的很重,已经和他的家眷回湖南去了。

注:英文原件存上海市档案馆。

(二)刘少奇同志被捕后经多方营救获释的证明材料

刘少奇同志被捕后,全国各地工会、团体纷纷通电救援(有时一日通电多达四十余份),刘少奇同志的亲友多方奔走营救,于一九二六年一月十六日被保释出狱。现将刘少奇同志被营救出狱的部份证明材料列下:

(1)中华全国总工会通电营救(影印件略)

注:此件原载于一九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工人之路特号》第182期。原件存中国革命博物馆。

(2)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通电营救(影印件略)

注:此件原载于一九二六年一月十日《工人之路特号》第197期。原件存上海图书馆。

(3)河南焦作国民党市党部等通电声讨救援

影印件摘录:刘华刘少奇二君乃最忠实的工人领袖,五卅后废寝忘餐的指导工人同帝国主义奋斗,致积劳成疾,犹继续工作不怠,这样热烈的爱国同胞,乃横遭杀戮逮捕……

声讨秘密枪毙工人领袖刘华的孙传芳援救无故被捕的工人领袖刘少奇

河南焦作国民党市党部、河南焦作煤炭工会、道清铁路工会、河南焦作厨司工会。同叩

注:此件原载于一九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工人之路特号》第210期。原件存中国革命博物馆。

(4)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电营救(影印件略)

注: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一九二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九日召开。此件原载于一九二六年一月三十日《工人之路特号》第217期。原件存中国革命博物馆。

(5)省港罢工委员会通电营救(影印件略)

注:此件原载于一九二六年一月二十日《工人之路特号》第207期。原件存中国革命博物馆。

(6)湖南学生联合会与中国济难会湖南总会呼吁各团体保释

影印件节录:四,援助全国总工会副委(员)长刘少奇,刘君因奔走职工运动,绩(积)劳成病,此次回湘养疴,竟遭湘赵之非法逮捕。省联为此事曾与中国济难会湖南总会联合会集各团体代表会议,决定进行:一,发出救援刘少奇君之呼吁书,二,联合各团体向政府保释刘少奇结果刘君幸被释放,现已赴粤。

注:此件原载于一九二六年三月六日《中国学生》第十八期。原件存上海市档案馆。

(7)刘少奇同志经营救、保释出狱后抵广州的报导(二影印件略)

注:此件原载于一九二六年二月二十日《工人之路特号》第237期。原件存中国革命博物馆。

注:此件原载于一九二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工人之路特号》第246期。原件存中国革命博物馆。

(8)中华全国总工会欢迎刘少奇同志出狱的情况报导

影印件节录:中华全国总工会欢迎副委员长刘少奇出狱盛况

#到会者千五百余人

#省港诸领袖之演说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委员长刘少奇君去年“五卅”运动领导上海二十余万工友,与帝国主义奋斗,后因积劳成疾,于去年十月间回家养疴,道经长沙,为军阀赵恒惕所忌,派兵拘捕,经全国民众一致通电援助,赵知民气不可犯,遂将刘君释放,刘君于二月间乘轮来粤,各工友闻视纷纷派员前来慰问,昨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特邀请罢工工人代表、省港各工会领袖,假座国民党中央党部开欢迎大会,是日到者凡千五百余人,一时开会,由主席李森介绍刘同志与来宾相见,全场鼓掌欢迎,次宣布开会理由,略谓,今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开此盛大之欢迎会,有三层意思,第一欢迎副委员长刘少奇君出狱,第二欢迎罢工工人代表大会代表,第三欢迎省港罢工会领袖,原来总工会早将欢迎罢工代表和各位领袖,只因自罢工以来各同志工作甚忙无暇顾及,此次适我们的战士刘同志释放来粤,实为很难得之机会,所以总工会特开此欢迎大会欢迎刘君并欢迎各工友云,次由总工会执行委员邓中夏报告刘同志奋斗历史,略谓刘少奇同志,我们工人阶级的最奋×最勇敢的一位战士,他以前在湖南帮助工人组职工会,湖南总工会就系刘同志所组织,还组织汉冶萍总工会,是全国工会组织最好的工会曾率领工友罢工一次,提出条件十三条率使资本家屈服,得到胜利,去年劳动大会他是主席之一,极为努力,各种议案多是他起草的,但他身体孱弱当时已经生病了,及大会闭会后,他回上海,适“五卅”惨案发生,刘同志和李立三等几位同志领导上海二十多万工友与帝国主义奋斗,我们知道上海地方帝国主义军阀压迫最利(厉)害,工人组织,因之以前极为幼稚,惨案发生后,刘同志能将幼稚工人组织强健起来,与帝国主义作强硬的斗争,这是很不容易的,但都因此种积劳成疾,不得已回家调治,到长沙时为赵恒惕所捕,入狱五十二日,经全国人民(大)众一致电援,赵军阀知民气不可欺,才把他释放,现在已来省城,此后有机会与各工友一齐奋斗云。次刘少奇同志报告,……。

注,此件原载于一九二六年三月四日《工人之路特号》第249期。原件存中国革命博物馆。

(9)袁素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的证明(影印件略)

注:袁素是洪赓飚的妻子,曾在武汉一师附校当职员,一九六二年退休,一九七七年病故。此件说明营救情形。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10)周维宾一九六七年八月十日的谈话(节录)

影印件节录:我把洪庚(赓)飚的信送给叶开鑫姓李的秘书,我送到传达室了。我送信送到叶开鑫、贺耀组(祖)家里。拿了些画,画是洪庚(赓)飚家里的,送给叶开鑫了。洪庚(赓)飚说要保刘少奇,他是宁乡人,是同学,学文(问)又好。这个画是我去宁乡洪庚(赓)飚家里拿的。

保刘少奇我记得请了两次酒,一次在天乐居,第二次在怡院(园)。请酒叶开鑫参加了,一次请上十个人,叶开鑫的李秘书也参加了。

注:周维宾于一九二一年──一九二九年是洪赓飚的随从,后经商。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11)李治安同志一九六七年九月十一日的证明(节录)(影印件略)

注:李治安同志当时在长沙当教员,解放后任湖南省参事室参事。一九七七年病故,文中贺宝珍即何宝珍同志。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三)黄静源烈士被害情况的证明材料

原中央专案组审查报告认定黄静源烈士是被赵恒惕杀害,进而推论刘少奇同志被捕后如不叛变也必然被杀。这完全是主观臆断。事实上,黄静源烈士不是在湖南被杀,而是在安源被赣西镇守使李鸿程(不属湘军)杀害,嗣后,遗体被群众抢回湖南,在长沙举行送葬仪式。现将一九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长沙《大公报》关于黄静源烈士被杀害的消息报导列下:

注:原影印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四)关于“四斩”布告的有关资料

原中央专案组审查报告根据一九二五年六月八日长沙戒严司令部发布“四斩”布告,推论刘少奇同志被捕后如不叛变必然被杀。实际上,“四斩”布告是针对长沙市的新河等处传说外国人杀了中国人,群情激愤,“惹起一夜纷乱”,怕引起更大暴乱而发布的,同半年以后刘少奇同志被捕和释放毫无关系。现将一九二五年六月八日长沙《大公报》载赵恒惕及戒严司令部发布“四斩”布告的有关报导列下:

影印件摘录:前晚谣传发生之影响

……政府特别戒严,严重取缔学生行动

前晚种种谣传,本报昨已载其×真。昨日探闻,确无是事,无端惹起一夜纷乱。人心浮动之际。固易有此现象也。政府深恐扰及治安,自×夜起特别戒严。……省长布告云:……惟查近日以来,竟有暴徒在市面散发谣言传单。例如小西门外则喧传小吴门铁道英人戕毙华工,小吴门则云小西门殴华人数名。或云事出新河。或云衅肇南门。及政府派人调查,则实×无影响。又遍贴招告传单,四处演说,煽惑军警,胁迫市民,宣传过激主义。×种谬妄之词,显系借外交问题,激动群众,扰乱治安。试问此种行为,与对外何关?秩序一坏,所受痛苦,仍我中国人耳。纯粹爱国学生岂肯出此。本省长雪耻伸愤,誓不×人。惟既受全省父老生命之托,负有维持治安之责任,对于此种败类,一经查觉,定当按照戒严条例从严拿办。尔学生等须知事关外交,决非卤莽灭裂所能解决。即外侨之生命财产,仍当受法律上之保护,万不可意气用事。……自此申示之后,如再有罔知惩戒,×蹈悖谬之行为,则是甘冒不韪,藐视法纪,本省长当执法以绳,决不姑宽,无谓言之不预也。其各凛遵,切切此布。

戒严司令布告云,昨查新河等处并无外人杀伤中国工人之事。如有造谣煽惑者,即就地正法。又布告云,造谣生事者斩,煽惑军心者斩,宣传过激者斩,扰乱秩序者斩。

注:原影印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五)关于杨剑雄案件判决情况的证明材料

对于杨剑雄一案的审理和判决,刘少奇同志事先并无所知,亦未干预,原审查报告认定刘少奇同志“授意”“将杨剑雄处决”“杀人灭口”,完全是诬陷。现将杨剑雄被处决的有关资料列下:

(1)宁乡人民法院判决杨剑雄死刑的呈请登记表

影印件摘录:

死刑案件呈请登记表(法院章)

案别青年党骨干

姓名杨剑雄化名刘吉孚

年龄52籍贯湖南宁乡

成份大地主出身豪劣

主要罪恶事实:略(共列举二十条罪恶事实)

捕押日期l952年10月28日

区委呈请意见坚决呈请死刑

县里研究意见同意处极刑53.元.18.(章)

上级批示意见同意判死刑

批示日期省府53.1.24府积字0435/284批准死刑(章)

注:原件存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

(2)宁乡县公安局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致刘少奇同志的信(影印件略)

(3)刘少奇同志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给宁乡县委转公安局的复电原稿(影印件略)

注: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4)王寿增同志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的证明(节录)(影印件略)

注:王寿增同志一九五三年任宁乡县县长,担任审理杨剑雄一案的审判长,现离休。文中的霍建国同志,一九五三年任宁乡县公安局长,担任审理杨剑雄一案的副审判长,于一九七七年病故。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5)田育农同志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的证明(节录)(影印件略)

注:田育农同志一九五三年任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理杨剑雄一案的副审判长,现任株洲市委党校副校长。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6)钟振琪同志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的证明

原件摘录:

杨剑雄系宁乡伪靳水四乡四大金刚之一,大地主,大恶霸,曾参加匪青年党,任主任,当过伪乡长。作恶多端,罪恶累累,民愤极大,枪决是罪有应得,合符镇反政策,顺乎民情,无可非议。至于一九五二年杨在我讯问中提出一九二五年,曾于长沙营救过刘少奇一事。我认为是他自知罪不容赦,又晓得我党和政府有个八方面的宽容政策,因而死里求生,忘(妄)图乞求当时刘主席,以少年同学之情,保他狗命,而臆造的情节。在报批杨犯死刑后,我为慎重起见,回报局长霍建国同志,霍嘱我直写一信,请示当时刘主席,刘批复大意是:没有那回事,可按你们的判决执行。接信(电)后,当即公审枪决。事情前后经过是完全光明正大的。文化大革命中,所谓中央专案组曾三次派人找我。第一次六七年春,……第二次同年夏天,……第三次是六八年五月,中央又派了另外两个人来找我(一个干部,一个军人),把我原写的材料拿出来说:“中央要的材料要非常精练,我们研究、研究,改写成一页卡片纸,好不好?”于是由他俩示意,我起草,他俩又看,又指点,改写而成。其中“隐瞒叛徒嘴脸”和“杀人灭口”等词句,都是他俩措词,我违心地写上的。本来枪决杨犯是群众有要求,罪行确凿,省委已先批准,杨犯应该杀,是光明磊落的,何来杀人灭口的罪名呢?……

注:钟振琪同志原系宁乡县公安局干部,曾担任审理杨剑雄一案的审判员,现任宁乡县双江口公社副书记。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六)关于刘少奇同志没有包庇杨剑雄逃避农民斗争以及解放后并无往来的证明材料

原中央专案组审查报告根据杨剑雄一九五二年的供词,认定在一九二七年刘少奇替杨剑雄“拍了一个电报并写了一封信给宁乡县党部”,使杨家“得以无恙”,包庇杨家“逃避农民斗争”。经调查,大革命时期,恶霸杨剑雄一家并未逃脱农民的斗争。大革命失败后,杨剑雄立即由上海返乡进行疯狂地报复。这一事实,足以证明所谓一九二七年刘少奇替杨剑雄“拍了一个电报并写了一封信给宁乡县党部”,使杨家“得以无恙”之说,纯系谎言。解放初期,杨剑雄逃往长沙,曾于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八日给刘少奇同志写过一封信,但刘少奇同志对这封谎言连篇的信,根本没有看。一九五一年初,杨剑雄逃到北京求见刘少奇同志,少奇同志没有接见他。后来他逃到东北抚顺煤矿,又逃往广西桂林,被捉拿归案。原中央专案组审查报告只是根据杨剑雄的那封信和企图求见刘少奇这件事,即认定刘少奇同志与杨剑雄“解放后还有来往”,以佐证刘少奇同志给宁乡县公安局的复电,就是为了“杀人灭口”。这显然不是事实。现将有关证明材料列下;

(1)关于一九二七年农民协会与恶霸地主杨剑雄作斗争的证明

原件节录:

关于一九二七年农民协会与恶霸地主杨剑雄作斗争的情况

──座谈纪要

民国十六年(一九二七年)初,我们乡成立了农民协会,农会是由地下共产党领导,……。

杨剑雄在我们地方群众无不义愤。杨剑雄原是住在我们大队铁罗冲,是一个有名的恶霸地主。因他是伪省长赵恒惕的姨侄,又在他门下当会计,由于是亲属关系,杨剑雄的权势很大,横蛮无理,仗势欺人,连他的山场屋宇,农民都不敢出入。群众便称杨剑雄为“八镇王”,是地方上一个很有名的恶棍。以后又称他为“四大金刚”之一。一九二七年农会来了几十个人要抓他,杨的父亲杨进云指使佃户去大湖塘通知杨剑雄离开本地,因而没有抓获。接着农民协会便找了他父亲杨进云,最后杨进云只好办了十多桌酒席,交二十亩水田给农会才了事。农民协会将杨剑雄的伯父杨石岩抓去了。不久农民协会失败,杨剑雄则坐镇宁乡县府,提出不杀掉农会负责人杨文凡,他不回家。最后只好将杨文凡杀了。……

中共宁乡县委组织部中共宁乡县花明楼区委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注: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何一先同志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的证明(影印件略)

注: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3)王光美同志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的证明(影印件略)

注: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4)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日审讯杨剑雄笔录(节录)(影印件略)

注:原件存湖南宁乡县公安局

(5)杨剑雄在狱中的亲笔供词(节录)(影印件略)

注:原件存湖南宁乡县公安局

二、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七年在武汉及庐山活动情况的证明

一九二六年十月至一九二七年“七.一五”事变发生前,刘少奇同志在武汉任湖北省总工会秘书长,从事工人运动,积极组织和领导工人群众进行斗争。一九二七年六月初,汪精卫、冯玉祥等召开郑州会议决定分共以后,武汉地区的局势日趋紧张。我党中央鉴于武汉国民党政府叛变革命,实行宁汉合流的反革命面目日益暴露,遂决定将集聚在武汉的干部实行分散。刘少奇同志及湖北省总工会根据这一精神,将公开活动的党员干部,有的隐蔽、转移,有的派往贺龙、叶挺部队。同时,又新调进一批干部来坚持工作。这种应变措施,在当时是必要的,也是完全正确的。陈独秀为首的党中央决定自动解除武汉工人纠察队的武装,刘少奇同志作为湖北省总工会的秘书长,代表工会去作缴枪经过和意义的报告,是属于执行了上级的错误决定的问题。“七.一五”事变前后的一段时间里,刘少奇同志在庐山养病,是通过组织关系去的,省总工会及党中央的领导同志是知道的。总之,一九二七年刘少奇同志在武汉工作期间的历史是清楚的,没有被捕过,更不存在充当“内奸”、“工贼”、“破坏工人运动”的问题。

(一)关于“四·三”惨案的有关资料

一九二七年四月三日,日本帝国主义在武汉屠杀中国同胞的“四·三”惨案发生后,刘少奇同志积极参与组织和领导各界群众对日斗争。原中央专案组审查报告认定刘少奇同志“为日寇保镖”,“镇压工人运动”,是毫无根据的。现将刘少奇同志在“四·三”惨案发生后的活动情况有关资料列下:

(1)一九二七年四月五日《汉口民国日报》关于刘少奇同志在“四。三”惨案后活动的报导

影印件摘录:(本报特讯)“四·三”惨案发生后,武汉民众甚为激昂,而尤以工人方面为剧。……

厶各团体紧急会议武汉各团体于昨日午后三时在市党部一楼举行“四·三”惨案紧急会议,到会团体二十,代表三十余人。当推特别市党部李午云为主席。开会程序,一、主席报告开会意义,二、全国总工会刘少奇报告前日惨案共伤我同胞十四人,死三人。今日日水兵又在日界外枪杀我同胞死一人,伤一人。现已死者均送来全国总工会,伤者均送天主堂医院,生命危险者尚有数人。至日界今日秩序暂由其水兵维持,外交部已与日领交涉,允于今晚撤退水兵,由中国派军警维持日界秩序云。三、讨论组织武汉人民对日委员会……

厶各工会联席会昨天七时全国总工会召集各工会代表,特在血花世界开紧急会议,到代表约六、七百人。由主席向忠发宣布开会,继续报告“四·三”惨案经过,当报告各同胞惨死情形时,全场齐声高喊打倒日本帝国主义,收回日租界等口号。……次则刘少奇报告各团体联席会议经过,继通过决议案三条。……决议案原文如下:一、工人阶级,应即时与各界革命民众一致起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所加于中国同胞之惨杀。我们一致决议,拥护四月四日武汉各团体联席会议所提出之七项要求,及我们所提出之“取消中日间一切不平等条约”;二、服从总工会命令,严守革命纪律,决不上帝国主义所收买之反动派的圈套,拥护国民政府的外交政策,信赖国民政府办理“四·三”惨案的一切交涉,我们一致作外交的后盾。……

全省总工会布告

日本帝国主义者用机关枪打死了几十个同胞,大家一定激愤得了不得。现在政府已派兵前往维持秩序,请大家同胞万勿骚动,(一)不要打日本人的窗户,(二)不要打日本人,听候国民政府严重交涉及总工会办法,国民政府既为人民一致拥护,前次办理英租界交涉亦极得当,此次日租界屠杀事件,亦必能为民众雪耻也。特此布告。

注:原件存中央档案馆。

(2)一九二七年四月五日《汪精卫、陈独秀联合宣言》(节录)

国民党最高党部全体会议之决议,已昭示全世界,决无有驱逐友党摧残工会之事。上海军事当局,表示服从中央,即或有些意见与误会,亦未必终不可释解。在共产党方面,爱护地方安宁秩序,未必敢后于他人;对于国民政府不以武力收回上海租界政策,亦示赞同,总工会亦已发表不单独入租界之宣言;对于市政府,亦赞同各阶级合作政策;事实俱在,更无造谣之余地。国共两党同志们,我们强大的敌人,不但想以武力对待我们,并且想以流言离间我们,以达其以赤制赤之计。我们应该站在革命观点上,立即抛弃相互间的怀疑,不听信任何谣言,相互尊敬,事事商协,开诚进行,政见即不尽同,根本必须一致。两党同志果能开诚合作,如兄弟般亲密,反间之言,自不获乘机而入也。

注:原件存中央档案馆。

(3)《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节录)

三、中国共产党与工人运动

国民党中央下命令叫工人严守革命纪律,还要工会去执行,违法者交政府管理,工会只准处罚工人。我们中央对于这个命令,一句话也没有提出抗议,湖北省总工会接受这等命令,中央亦加以默认。中央对于工人阶级表现的独立性,每次都说是“过火”或“幼稚”,没有注意自己所说的话,实在是反革命的大资产阶级的话。

党的指导机关的错误策略,不但在工人的经济斗争上是如此,而且关于工人的政治行动,也是如此;武汉工人夺回英租界,是有很大的历史意义的,但是这不但不是经过党的指导机关而实行的,并且中央在事后还说这是不对的。

注:以上(2)、(3)两件说明“四.三”惨案后,各工会联席会议的决议及湖北省总工会的布告,都是根据当时党中央的政策而定,并非刘少奇同志个人决定的。原件存中央档案馆。

(二)关于不存在“工人运动小组”的证明材料

(1)罗章龙教授一九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的证明(影印件略)

注:罗章龙教授当时任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书记,现任全国政协委员。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贝会。

(5)丁觉群一九六七年九月三日向专案组的思想汇报(影印件略)

注:丁觉群当时是共产党员,任国民党汉口特别市党部执行委员兼工人部长。一九二八年被捕后脱党,曾任国民党区、乡长,县参议员,参加过复兴社,已于一九七八年一月病死。

这是专案组逼丁交待刘少奇同志所谓“黑组织”问题,争取“为人民立功”的情况下,丁先是写了上述的思想汇报,后来即编造了只有一名组长(刘少奇)、一名组员(丁觉群)的所谓”工人运动小组”。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2)黄蚧然先生一九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的证明(影印件略)

注:黄蚧然先生曾是共产党员,当时在中共中央工作。现任全国工商联合会秘书长。

(三)关于武汉“七.一五”事变前我党干部调动情况的证明材料

(1)李维汉同志一九六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的证明(节录)

影印件节录:

刘少奇的几个问题

(二)武汉国共最后分裂,我记得是在七月十二日。这以前,从各省、各线撤下来的大批干部集中在武汉,中央曾决定:凡是能回本省工作的,尽量回本省工作;适宜于分配到其他地方工作的,分配到其他地方;一批去莫斯科学习。

注,李维汉同志一九二七年任临时中央政治局委员、组织部长,现为全国政协副主席。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2)郭述申同志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的证明(影印件略)

注:郭述申同志一九二七年在武汉任湖北省农民协会党团成员,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3)李景明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的证明(节录)

一九二七年六月,当武汉国民政府继蒋介石在上海的“四·一二”叛变和何健部许克祥在湖南的马日事变之后,收缴了省总纠察队的武装。党鉴于武汉国民政府叛变革命的行动日益猖狂,遂将在武汉公开活动的党员干部陆续分散各地。……

注:李景明一九二七年“七·一五”事变前任湖北省总工会宣传部主任,后调任省总武昌办事处主任。解放后在民革重庆市委机关工作,一九七五年病故。原复制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4)郑超麟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八日的证明(节录)

我于一九二七年四月底由上海乘英国怡和公司的轮船去武汉。

在上海时担任中央宣传部秘书,……之后派往湖北省委宣传部长。

“七·一五”前后,党中央通知说汪精卫、唐生智已改变态度,要反共。把党的干部进行了调整,把公开身份的党员调走,把别方面的党员调来。……“七·一五”以前没有听说有人被捕。

注:郑超麟曾是共产党员,现为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会员。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四)关于工人纠察队缴枪是执行党中央决定的证明材料

(1)《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节录)

三、中国共产党与工人运动

中央不但没有设法武装工人,它反一遇见资产阶级方面的不满意,立刻便自动的解除武装,解散汉口工人纠察队。为保存与小资产阶级联盟起见,中央便下命令解散劳动童子团。

七、武装问题与军队之关系

中央那时认为武装工农难以实现的,甚至于以为是有害于与国民党军队领袖联合的。经过如此之久的时候,中央忽然“积极”起来,不过恰好是相反的积极,决定叫汉口工人纠察队“为避免挑拨离间的冲突起见”,自动的解除武装,这不是公开的取消主义是什么?

注:原件存中央档案馆。

(2)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陈独秀等《我们的政治意见书》(节录)

中共中央此时未能力争退出国民党,建立苏维埃,推倒国民党的领导,反而在国际代表所起草的宣言中及农民部通告中,都承认农民有“过火”行动;并且自行取消汉口总工会纠察队的武装,以避免和国民党军队冲突;这都是莫大的错误。

注:原件存中央档案馆。

(五)关于一九二七年刘少奇同志在武汉没有被捕过的证明材料

(1)一九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时武汉国民党

中央政治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速记录(节录)

影印件原文: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速记录

时间: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三)下午四时

地点:汉口中央党部

出席者:王法勤孙科汪精卫邓演达孙宋庆龄谭延恺

林祖涵陈友仁吴玉章

列席者:张肇元苏兆征詹大悲于右任孔庸之孔庚

连声海于若愚.

主席:谭延恺

书记长:陈启修记录:邱致泽

主席宣告开会,恭读

总理遗嘱──全体肃立

主席宣读并审查上期决议录

詹大悲:(二)湖北总工会因为这几天外面谣言很多,恐怕引起误会,乃于昨天自动的将纠察队解散,将枪枝都送交卫戍司令部,总工会这种举动很好,在目前环境之下也有必要。但今天就发生了同工会为难,抓工会的人之事。汉口市党部要请中央决定一个办法,明令保护工会,不能使他们因为自己解除武装而受摧残。

主席:纠察队没有取销,不过缴械而已。

詹大悲:因为恐怕发生误会,所以自己将械缴了。

主席:中央并没有要他们缴械。

汪精卫:军事委员会得着了总工会自己缴械的消息,也很觉得奇怪。还有,昨天十二点江董琴同志来了一个电话,说三十五军有人到总工会去要房子。当时本席就打电话到卫戍司令部去问,李军长回电说没有这回事。到了今天,全国总工会李立三同志来报告,说全国总工会被李军长派了一机关枪连的人占了。同时,全省总工会刘少奇同志又来报告,说全省总工会要请卫戍司令部派四五个兵去保护他们。大概是全国总工会同全省总工会弄混淆了。所以引出了李立三同志所报告的事。但保护并不要一机关枪连,几个人就够了,也不要在门口守卫,在附近的地方驻扎就是。

詹大悲:除此之外,已经有两三处工会被捣毁了。

主席:是一些什么人?

詹大悲:有少数的武装同志。

汪精卫:可由本会要军事委员会出一布告,说明此次湖北总工会解除纠察队的武装,纯出于自动的诚意,如有匪徒胆敢骚扰或谋害工会的,定行拿办。

于右任:布告中要说得严厉一点。

汪精卫:由军事委员会去起草。

苏兆征:军队跑到全国总工会去,贴上一些某某办事处的条子,把房间都占住了。

主席:再有发生骚扰工会的事,还是喊巡警的好。

决议──交军事委员会草拟命令,此次湖北省总工会解散纠察队,将枪械交管理武汉卫戍事宜办事处保存,系该工会自动办理,如有匪徒胆敢骚扰或损害该工会者,着地方军警,从严拿办。

注:原中央专案组审查报告认定刘少奇同志及湖北省总工会其他领导人,于一九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晚上被捕,从六月二十九日召开的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会议中看,尽管汪精卫在玩弄阴谋,但显然可看出刘少奇同志等并未被捕。原件存武汉市档案馆。

(2)当时的报刊对军队冲击工会一事均有报导,但没有工会领导人被捕的消息(影印件略)

注:原件存上海图书馆。

注:原件存中国革命博物馆

注:原件存北京图书馆

影印件原文:

武汉方面宣传,纠察缴械出于误会,并谓工会之军队巳撤退。

汉口二十九日下午四时二十五分电,昨晚工党领袖与军界当局会议结果,纠察队自动缴械,今日有小部份军队将全国工会与湖北工会两纠察队所住之场所占据,同时有大部军队赴两处工会作监视之行为,旋即人数减少,至今日下午,只有兵士数人站立门首而已,两处工会之职员,在内照常办公,劳工部苏兆征对记者云,“昨今两日之事全出误会,业已由李品仙司令与余会同满意解决”云云。

二十九日下午十时汉口电,今晚全国劳动界代表,在人民俱乐部开会,工界与军界领袖均有演说,当场谈及今晨军队占领工会会所事,经双方解释,误会全祛,今晚军队已撤去,工会仍归纠察队防守。

注:原件存中国革命博物馆。

(3)林棣之同志一九六七年十月十八日的证明(节录)(影印件略)

注:林棣之同志现为湖北省文史馆馆员。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4)陈仲波同志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五日的证明(节录)(影印件略)

注:陈仲波同志解放以后任武汉市乔口区房产公司第七房管所技术员,一九七三年退休。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5)曾昭美同志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七日的证明(节录)(影印件略)

注:曾昭美同志当时任湖北省总工会秘书处书记,解放后当码头工人,一九六五年退休。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6)吴良福同志一九六七年九月二十六日的证明(节录)(影印件略)

注:吴良福同志当时任湖北省总工会文书,解放后当教员,一九七二年病故。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六)关于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七年在庐山养病的证明材料

(1)罗章龙教授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五日谈话记录(节录)(影印件略)

注: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2)张桂秋一九五九年十月十八日给刘少奇同志的信(节录)(影印件略)

注:张桂秋原国民革命军士兵,解放后为长沙市民,已病故。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3)聂荣臻同志一九六八年十月十五日的证明(影印件略)

注:文中提到的林祖烈(林亚丹)同志于一九三六年病故。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4)聂荣臻同志一九八○年二月十四日对一九六八年十月十五日写的证明所加的注解(影印件略)

(5)刘少奇同志写的个人历史材料(节录)

一九二七年夏(七月?)由汉口乘贺龙同志的一兵船抵鄂城,乘一小划子到九江,在庐山养病。八一起义后,隐居于星子县白鹿书院,后改扮海员到上海,由苏使馆介绍与康生同志接上关系。

注:此件是一九五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由王光美同志抄写,刘少奇同志修改的。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6)丁觉群一九六七年六月八日写的关于他在庐山与刘少奇同志相遇的材料(影印件略)

注: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7)丁觉群一九六七年九月二十五日给专案组(老杨)的一封信(影印件略)

注:这是丁觉群向专案组交材料时附的一封信。从此以后,丁便开始编造“打破事实框框”的假材料。虽然曾有多次反复,但他还是在压力下按照专案组的意图编造了假证明。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8)丁觉群一九六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的思想汇报(节录)(影印件略)

注: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9)丁觉群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的书面交待(节录)(影印件略)

注: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10)丁觉群一九七二年解除监护被释放回家后写的日记(节录)

影印件原文:我由京返汉后不久,就有人对我说,你检举刘少奇的材料,中央已向基层发表,我们都看过。但为什么你又戴上叛徒的帽子?我当时只淡淡地一笑说,我不戴帽子,怎能打倒刘少奇?我如畏首畏尾,怕这怕那,怎能坦率真实。须知这是事关党变修,国变色,资本主义复辟,劳动人民又要受二茬罪的生死的大搏斗,只有破私立公,才能作如实的反映。无数先烈干革命求解放不惜抛头颅洒热血,我为打倒刘×而戴上帽子,有何顾惜呢。

我只说在党内我受刘的领导,而不提陈独秀当权的党中央对我的指示和湖北省委书记张国焘对我面示,就是使刘×无所躲闪,而我自己情愿把一切担负起来。……注: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1)丁运隆一九七九年六月五日的证明(节录)(影印件略)

注: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三、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九年在沈阳被捕及获释情况的证明

原中央专案组主要根据孟用潜、刘多荃等人的假交代,认定刘少奇同志在沈阳被捕叛变。现查明,一九二九年刘少奇同志任满洲省委书记时,在领导奉天纱厂工人争取工资八成现洋开支的斗争中,由于崔凤翥(纱厂工人党员)向厂方密告厂内酝酿罢工的情况,党的支部书记常宝玉(工人)被拘。当刘少奇、孟用潜同志于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六时许准备与常宝玉接头时,在纱厂北门外,被厂卫队怀疑而扣押。审讯中常宝玉没有暴露党内情况,他们均未暴露政治身份,敌人没有掌握“煽动工潮”的证据,由奉天高等法院检察处判为:不予起诉,取保释放。于同年九月十九日以前出狱。

(一)孟用潜、刘多荃等人推翻其假交代的材料

原中央专案组审查报告附件“罪证”本中,关于一九二九年的问题,曾使用了孟用潜、刘多荃、丁基实、关辅金,徐廉奎、陈元祯、关庆云、刘青第等八人的所谓证明。现关辅金、徐廉奎、关庆云三人已死,其余五人均写了翻供材料,并揭发了原来在逼供下写伪证的情况。孟用潜同志在被关押期间,共写过二十次申诉材料,均被专案组扣压(不包括强迫本人撕毁的申诉材料),隐瞒不上报。

(1)孟用潜同志一九六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关于一九二九年在沈阳被捕我没有叛变问题的再申述》(节录)

影印件节录:

(二)我曾一再声述,我一直认为在我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叛变问题,包括一九二九年被捕在内。关于一九二九年一案,我仍然坚持去年六月我对于这一案的基本看法,即被捕后我是同阶级敌人进行了坚决的斗争,经受住一场阶级斗争的考验,决没有叛变,也决不是叛徒。这也就是我在七月十三日、八月十九日和十一月六日的《交代》和《申述》中所一再阐明的立场。……

(三)另一方面,在隔离审查过程中,我确实也交代过刘少奇和我一九二九年被捕后的叛党罪行。但是这些交代,包括最近从去年十二月初到一月三日的交代,都是编造的,并没有事实根据。去年七月我开始交代刘少奇的叛党罪行,并不是因为我对于刘少奇的叛变确有事实根据,而是因为我和刘少奇在一九二九年是同案,必须同他划清界线,而划清界线就要交代叛党罪行。我当时感觉如若再不交代会变成抗拒从严,而这一案又事关重大,与其最后弄成罪责难逃,不如早作交代,立功赎罪。这就不是实事求是,而是“私”字当头。既然开始交代,就不得不继续交代,因此我又依照我的主观想象,继续编造从叛变自首到投敌的一系列罪行。……我决心痛改前非,不再编造叛党罪行。对于已经编造交代的叛党罪行,包括从十二月初到一月三日的交代,全部予以否定。因为我很清楚,这一切都是臆想的,并没有事实根据。

注:孟用潜同志一九二九年任中共满洲省委组织部长,文化大革命前任国际关系研究所所长,现休养。原件存外交部政治部。

(2)孟用潜同志一九六八年十一月一日《向党申明我的两篇交代都是编造的》(节录)(影印件略)

注:原件存外交部政治部。

(3)孟用潜同志一九六九年三月十八日写给中央专案组的《再一次请求》(节录)(影印件略)

注:原件存外交部政治部。

(4)孟用潜同志一九六九年六月四日给毛主席的信

原件摘录

最敬爱的毛主席:

刘少奇和我1929年在沈阳被捕叛变投敌,刘少奇1946年派我去美国要求美帝实行大规模武装干涉这两案,四月二十六日我写过一封信,请您考虑这两案做为两个个别问题是否需要重新审查,因为这两案的审定不符合实际情况,调查研究和审讯工作有相当严重的问题。这封信不知是否已经收到,殷切希望能有所指示,以便遵循。……

(一)前次审讯(三月六日)给我划一条线,指出八届十二中全会之后再对这两案提不同意见,即以现行反革命论处。这就是说这两案的调查研究和审讯工作无论有什么缺点错误,由于已经十二中全会通过,都可以有错不纠,因而就不准提意见。这种作法是否妥当,值得考虑,因为这样难免会影响政策落实,影响认真总结经验,而且会掩盖审查工作中一些明显的缺点错误。

(二)这次审讯指出,我坚持对于这两案的意见,是因为我的反动立场不变,甚至指出我是“无理取闹、自取灭亡”。这两年来关于这两案,我每次提意见都是摆事实,讲道理,决不是无理取闹,这是有案可查的。……我否定1946年的卖国阴谋,就是为了实事求是。那个阴谋是在什么情况下编造,怎样编造,又如何一再改编,我最清楚,1929年叛变投敌一案也是一样。我那次在沈阳被捕,同阶级敌人进行了坚决的斗争,经受了考验,并没有叛变。这件事我是清清楚楚的,并作了如实的交代。以后编造叛变投敌是犯了错误,并做了检讨。1929年一案本来并不复杂,使案情复杂化的是编造和相信编造。包括交待的编造和提供材料的编造。为了解决问题,也可以把一切真凭实据,包括奉天警察厅系统一批敌伪人员提供的材料,摆在桌面上摊开来谈,只要是真正用毛泽东思想挂帅,问题应当不难澄清。……

注:原件存外交部政治部。

(5)刘多荃委员一九七九年五月十七日写的更正材料(节录)(影印件略)

注: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6)刘多荃委员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写的更正材料(节录)

原件全文:一九六八年一月我所交待的关于“奉天纺纱厂逮捕共产党人案”和同年八月以前所交待关于“中东路事件”的两篇材料,是专案组从我到学习班被监护的整个期间被逼所写的几十万字材料中由专案组摘录要我抄写的。我所交待的材料当时是这样写出的:首先专案组把我与外界隔离看管起来办学习班,不许回家,然后和我反复的“谈话”。“谈话”的范围很广泛,从军事、政治、社会情况到人事往来,最后重点转到一九二九年前后的社会治安等问题。提出包括各方面的问题,然后让我写出书面交待。对我的态度是严励(厉)的,有时还拍桌子瞪眼。当时专案组出于他们的需要,每天总是让我写,写一回看了不满意就让我再写,有时送来一大堆报纸、资料让我看,看后要我回忆,然后再写。有时“诱导”、“启发”,有时威吓说:“你是有罪的,要老老实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这对你自己及家庭、子女都有很大关系”。我对他们向我交待政策和让我交待所谓“罪行”并不明白专案组的真正用意是什么,但我当时已意识到他们已把我当成所谓有罪的入。还经常反复对我进行路线教育,让我“要站到毛主席革命路线上来,不要执迷不悟,如不老老实实写材料绝没有好下场。”“识时务者为俊杰”等等。当时为了表达对毛主席革命路线的立场和忠心,逼的我只有按专案组的“要求”和“启发”写东西。反复的没完没了的写、看、写,把我的脑子搞的很混乱,把人搞的很疲惫,使我感到非常厌烦。当时我已七十多岁,精神和身体己被搞的支持不了!虽没上刑,但精神上的折磨是难以忍受的。以致后来脑子里也分不清那些是记忆中的东西,那些是从报纸上抄的,那些是专案组“启发”、“诱导”我写的,无可奈何,逼急了,索性就按他们的意思写,写一回不行就再写,直到最后他们同意。有些事是按他们的愿望写的,有些是推测,有些是联想。于是专案组人员又说我不老实,我说:“我以为不出‘大格’就多写,写的越详细越好吗!”以此搪塞他们。如一九二九年沈阳破获纺纱厂共产党人案,当时我是听说过,至于是哪一年我已记不清,因写的时候已事隔三十多年,事过境迁。很多事当时只是当作新闻听听而已,又不是我份内的日常工作。逮捕共产党人的地点是纺纱厂还是工业区这些都是照报纸上写的,当时对被捕的共产党人审讯的具体情况与经过及怎么释放的这些事实我都不清楚。但他们反复诱逼我,只好按他们的意思写了。

关于所谓一九三0年中东路事件的事,专案组人员让我回忆,当时只记得是中俄交战事件,并不知道后来共产党搞了些什么活动,也没听说那个满洲省委书记去哈尔滨的事。在他们的诱逼之下,为了“过关”,只好按他们的意思将一些我以为可能与事件有关系的熟人的名字和专案组人员诱导的事件联系起来,说被捕的共产党人到哈尔滨后还有联系等。这两个材料当时所写的情况现在回想起来并不是我脑子里原有的记忆,现在也毫无印象。在整个办学习班写材料过程中,我一直不知道我所写的材料中所指的满洲省委书记是谁,更不知他们将我所写的材料用在诬陷刘少奇的身上。到后来他们认为所要得到的东西我已提供的差不多了,大概是一九六八年八月的一天,他们把我以前历次被迫交待的记录中他们认为有“价值”的(像三0年破获的几起共产党案与刘少奇的关系及听荣臻、鲍文樾等说的一些情况,如那个满洲省委书记去上海的情况等几篇材料),由他们摘录后让我写成几份材料,这几份材料实际都是我为应付专案组所写的一些不真实的东西。大约那时他们才告诉我,他们是在搞刘少奇的专案。并说:“你提供的那些材料很有价值,你要彻底和刘少奇划清界线,你立功了……”等等。于是,最后于一九七二年才把我放出来。

注:刘多荃先生一九二九年任张学良的卫队上校团长,现任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政协副主席。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7)丁基实一九七八年十二月给邓小平同志写信推翻他关于刘少奇问题的供词(节录)(影印件略)

注:丁基实(丁君羊)一九二九年十月在孟用潜同志调离后任中共满洲省委组织部长,后被捕脱党,曾任国民党山东省建设厅长,现为上海市徐汇区土产杂品公司病休人员。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8)陈冠英(陈元祯)一九七九年六月六日写的材料

原件节录:……一九六八年一、二月份我被沈阳军区姓梁(的)叫到市宾馆让我交待这一问题,(指奉天纱厂闹风波捕人)我说我不知道。他们说把他们(指被捕的人)送到分局你在场,我说你说我在场就在场。他们还问被捕的有几个人?说如何灌凉水压杠子。我说我没看着,连纱厂我也没去过,姓梁(穿军衣)姓纪的(穿便衣)的说你不知道行吗?材料都掌握了你不说也不行。你再不说就送你到公安局去。前后七、八天连轴转,不让我睡觉,这个捅一下,那个推一下,又拍桌子又大声说,实在受不了。大概是在第七天的头上,沈阳军区姓田的来后,一方面说他对我的作法不对,不符合党的政策,不能这样整,另方面对我说你都承认了吧,刘少奇已经倒了,没有啥,你立功了,原来三分局的人都死了,你是活人头,所以要你证明一下。我说我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一九六八年那个材料是他们写的(我不认识几个字,不会写),未让我看,只念给我听了一下,就让我签字盖手印的,随之就把我放回家了。约在一九六八年十月间,有一天吉林省军区来人把我又找到派出所并对我说最近几天你不要到哪去,十一月四日吉林省军区保卫处长带了两三个人把我带到军区监护起来,一九七二年二月才把我放回来,总共三年多时间,这期间,约在两年时,沈阳军区李科长来时,我对他说,听说开完九大了让我回家,可现在还不让我回家,他们搞逼供信,让我待在这儿干嘛?……

注:陈元祯(现名陈冠英)原系奉天警察局商埠地三分局差遣班长。陈现为长春市居民。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9)刘青第一九七九年六月二日《关于一九二九年奉天纱厂案件的交代》(影印件略)

注:刘青第原系奉天高等法院检察处代理主任书记官,现居住沈阳市。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关于刘少奇同志等一九二九年被捕后有关情况的证明和资料

(1)中共满洲省委一九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给中央的报告(节录)

影印件原文:

2.纱厂斗争问题,奉天纱厂两月来即以五成开支,而且是奉票,我们经过支部的讨论在群众中提出要八成现洋的鼓动,并要求立刻开支。群众情绪异常兴奋,我们更继续不断一再进行鼓动工作,一面准备召集各部工人会,八月十八、九的时候,群众情绪已确实到了可以行动的时候,而且八月二十七日又是开支的关头,据当时情形没能在组织上积极准备,八月二十七日不按照工人要求开八成现洋,群众行动确已不成问题。不料在召集第一次群众会时,支部书记即遭拘押,其他同志一人被开除(前数日)致会不能开成。叛徒崔某(过去是同志)与厂中阴谋勾结,即已陷害常张同志,又向省委报告谓群众会仍可召集,省委为其言所欺,竟不疑而到(此次是赵、孟二人去,上次是全总代表及丁孟三人去的)随被捕。纱厂更继续开除准备介绍的范刘两工友,因此纱厂工作实被打击。但据报告,工资仍未开。我们现在一面继续考察群众对常同志被捕的态度,准备一面提出捕人的抗议,一面继续要求八成现洋和立即开支。对崔再看行动而决定处置之办法,以外并拟为常捐募名义,进行群众的宣传鼓动工作。

注:赵即刘少奇,化名赵之启,孟即孟用潜,当时名孟坚,崔某即崔凤翥,全总代表是张昆弟,丁是丁君羊,常是支部书记常宝玉。原件存中央档案馆。

(2)中共满洲省委一九二九年九月十九日给中央的报告(节录)(影印件略)

注:原件存中央档案馆。

(3)王鹤寿同志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写《关于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九年被捕问题》的材料(影印件略)

注:王鹤寿同志一九二九年任中共满洲团省委组织部长,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4)杨一辰同志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谈《关于刘少奇一九二九年被捕情况》(节录)

(影印件略)

注:杨一辰同志一九二九年是中共满洲省委工作人员,文化大革命前任河北省副省长,现在休养。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5)廖如愿一九六七年九月十九日写《有关刘少奇、孟坚等1929年奉天纱厂被捕事件》的材料

原件节录:……纱厂工资,以奉票为单位。奉天(票)日益毛荒,工人日愈不能维持生活,酝酿斗争,已经过一段长时期了。孟坚收集了这些情况和刘少奇商量,决定亲自出马,在纱厂上下班时,前往直接向工人宣传鼓动罢工,当刘孟与另一正向纱厂工人讲话时,即为纱厂所逮捕。被捕原因,省委同志当时认为主要是工作方法。纱厂党团力量薄弱,不能起核心作用领导群众做(作)掩护,单独几个负责人公开广泛地在群众中宣传鼓动,这是冒险的行动。同时在技术安排上,也与环境不适应,如服装与语言等,因而目标鲜明为厂方所破坏。……刘孟到警局后,外面送东西很方便,前往接见也不困难。他们的情况由贺(何)宝珍接见时传递出来,他们在警局属于一般犯人,没有带镣和其他特殊的待遇。……就是没有把他们作政治犯来处理。在一般情况上,不会牵涉到政治关系。所以当时省委态度镇静,党团机关及人员都没有变动……。刘孟在警局集中意志,对警局所作一般案情的应付,没听说到政治态度有什么变动。……

注:廖如愿一九二九年任中共满洲省委秘书长。一九六七年任广东省茶叶分公司科长,现已病故。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6)廖如愿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五日写《有关刘少奇、孟坚一九二九年奉天纱厂被捕事件的材料》

原件节录:刘孟在纱厂前面被捕,根据当时李文玉(注:满洲省委工作人员)反映是可靠的。李文玉当天从外面返回愤奋地同我说:“刘孟为纱厂斗争,在纱厂前面,被纱厂逮捕了。”是她站在马路口上亲自望到的。当天晚上,我同丁君庠碰上头,所谈刘孟被捕情况相同。

刘孟为什么被逮捕?开始省委同志都认为是工作方法与装备技术等暴露目标所引起。几天后,丁君庠同我谈到纱厂×某叛变了。(指纱厂那个比较活跃的工人同志,我不记得姓名)还具体地说过:“×某那天约刘孟在纱厂前碰头,他没有去,刘孟就被围捕起来了。”是否再谈过其他情况?我记不到。……

刘、孟被捕后,在纱厂多久,才送往警局,我不清楚。据当时杨一辰反映,他在事件后第三天在警局和刘、孟联系上送交衣服等,那刘、孟在纱厂时间,应属这个范围以内。(最多两整天,包括解送警分局时间时在内)刘、孟出来后,我们在刘家碰头时,刘曾谈到,“纱厂人员对他说,‘你是上海派来的,上海纱厂工人才闹得凶’。他们对上海纱厂情况,几若谈虎变色。继又指着他说:‘你们南蛮子是有来头的,知道你要来捣蛋’!”从上项内容看,当时纱厂对工人斗争是很恐慌的。同时,对刘、孟事件早有预定的计划。据刘说,他没有承认鼓动纱厂罢工,解释是路过这里,误会被捕的。那时我们都相信不疑。……刘、孟禁押警局情况,我们是以杨一辰、何宝珍接见联系的反映为根据。案由不是党犯,关在一般犯人的大房子里,没有脚镣,(政治犯有脚镣)属普通案件,以及审讯、判处劳役等,除以前材料外,我记忆不出新的情况。

注: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7)饶漱石一九六七年六月一日写《关于刘少奇在满洲被捕的材料》

影印件摘录:……我只记得他(刘少奇)是因为到沈阳奉天纱厂等候工人党员接头谈话被敌人把他当作小偷而被捕的。因为敌人未得(到)刘的其他材料,故刘只在监狱住了十天左右即获释放。刘被释放后即到我家并将上述情况告诉了我。当时我们对秘密工作都缺乏经验,故发生刘被捕后我仍未立即搬家和刘于被释放后即到我家的事情。……

注:饶漱石一九二九年任共青团满洲省委书记,已病故。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8)赵文栋同志一九七九年六月六日写的证实材料

原件节录:一九二九年五月我由山东调到东北(沈阳)在满洲省委秘书处工作。当时省委书记是刘少奇,组织部长丁君羊,秘书长廖如愿。其他还有于培真(丁君羊爱人)何宝珍(刘少奇爱人)李似玉(通称她叫小姑娘)刘伯刚、杨一辰、郭任民、宋奇等。……

我记是一九二九年八月间,廖如愿在秘书处低声向我说:“少奇被捕啦,你在屋快把文件整理一下,我到外边去打听打听消息。”那天晚上廖我两人弄开床下的一块地板,把文件放在地板下面,党员名单廖自己处理了。

刘少奇被捕后,大家同志们的心情有些不安,也有些戒备,比如我和老廖每次外出回来时,先观察一下周围的情况,没有什么异样才走进院内。晚间回来时,先隐到黑暗处向住处周围了望一下听听动静再叫门,但当时并不是惊慌失措,仍照常工作。秘书处未迁移,丁君羊仍住原处,我记得何宝珍也未动。那时没一处机关、通信处或党员由于刘少奇被捕受到牵连,这是我知道的情况。

一九三0年二月(春节后约过一个月的时间)满洲省委破坏时,我也被捕。破坏的原因,据我知道的是:张学良政权时,他的外交协会主办召集各界人士在南门里一个大戏院开大会,邀请新从美国留学回来的两名留学生讲演,宣扬美国社会美好,人民生活幸福等。当时党决定派反帝大同盟负责人赵尚智同志和两名东北大学学生杜兰亭、陈尚哲(他俩是党员或是团员我不清楚)去参加,借听讲名义,提出美国统治阶级残苦剥削人民、压迫人民的罪行,下层人民生活苦境的事实来反驳那两位学生讲演的欺骗性,引起听众憎恨美帝国主义。赵、杜、陈等发言时不策略,使人明显听出来是共产党的宣传,当被在场宪警察觉。散会时他三人一同被宪兵司令部侦缉队逮捕,经拷讯,杜、陈两人叛变,供出省委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住处,于是侦缉队大事(肆)搜捕,逮捕了省委负责人邱九、丁君羊、饶漱石及其他同志等二十几人。这次被捕破坏是突然发生的,未听说其他情况。

注:赵文栋同志一九二九年曾在中共满洲省委秘书处工作,现在吉林省粮食局工作。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9)何松亭同志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日写的证明材料

原件节录:一九二九年我正在沈阳作党的地下工作,掩护职业是沈阳汇华银行会计课工作,当时地下党我们这个小组有郭尊三组长,还有李笛宸(涤尘)和我三个人。

约在一九二九年春天(?)有一位省委的同志来参加我们的小组会,当郭尊三同志讲话时该同志有些插话,但说话有口音,我当时听不大清楚。过了一两月时间,突然郭尊三同志告诉我们说:上次参加我们小组会的那位同志被捕了,他就是刘少奇,并让我们停止一切活动赶快躲避一下。我(们)立即搬家,我也到外地去。一个月后沈阳没有其他异常我就回来了。于是,沈阳党活动又开始了,没有听说党组织受到破坏,我们小组织(仍)照常活动。

注:何松亭同志原在轻工业部教育司工作,现已退休。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0)王广恩关于刘少奇、孟用潜被捕一案的材料

一九二九年下半年,纱厂工人管理员孔令铎报告厂内发现煽动罢工的传单,总经理找来技师刘轩华申斥说:“你们光吃饭了,为什么工人带进传单来?赶快清理”。并要他和孔管理员协力办。后来刘技师发现他一个亲戚可能是地下党员,便许下他一百元,那个亲戚就告了密。他和便装的卫队埋伏在厂外,在一天下午六点钟,逮捕了两个共产党员。被暴露的还有厂内一个姓常的。刘、孔以为立了功,就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大怒说:“让你在厂内清理,只要不出事,也不要追究工人是否共产党。谁让你们去厂外逮人?那不是我们的范围,赶紧把人弄走”。据说当晚审问过。记得孔管理员说,所逮的这两人什么也不承认,问共产党员时连话都不说,只说是你们厂的工人合伙诬我们是共产党,我们是过路的,等等。第二天由孔管理员和卫队长刘春朗他们把人送到北市场分所,分所要送人的公事,他们说以后补送。结果总经理坚决不给出公事,所以没有补送也就完了。后来听说没有原告,被释放了。事后,刘技师为其亲戚请求了一百元赏钱。卫队也想去领赏钱,但看见总经理很恼火,不敢去碰钉子。在厂内的地下党都跑了。有嫌疑的工人也没追究,由刘技师处理即开除了。

对此事,抓的人什么样,怎么审的,我不在场。那时官气大,下班后打牌、交际干自己的去了。人是六点以后捕的,我五点左右就走了,没实际参加,他们也没汇报那么具体,一些事我真不知道,真是记不起来。说我包庇刘少奇?我从心里也没有。你们是否搞刘少奇的黑材料?(按:王因说这话挨一顿整)这个问题我交代不了。谈问题不能脱离当时的社会情况,就是砸死我,我也谈不出刘少奇被捕后有反毛主席的事情来。(按:王说此话后,受到“狠狠的批判”)

注:王广恩原奉天纱厂协理。在被拘留中,于一九六七年九月病死。王广恩的交代材料,没有胡编造,原专案组说他是“表现很顽固”,对刘少奇被捕后叛变情况“至死没予交代”。上述材料是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至八月八日期间共十二次审讯王广恩记录的内容综合。原审讯记录存天津市公安局。

(三)孟用潜同志写的被捕后受审问和判决的情况

(1)孟用潜同志一九六七年六月五日《关于1929年在沈阳被捕的补充交代》

原件节录:我们被捕后,厂警就把我们捆起来,押到纱厂,先押在警卫班,大约一小时后,就在警卫队队部进行审问。

我、刘少奇和那个工人一道受审讯,先审的是我。我现在记不起当时用的化名,职业说是教员,住址是编的。审讯主要是追问我在纱厂煽动工潮。我不承认,就要那个出卖我的工人当庭对质。他说是我鼓动他在纱厂闹事。据我回忆,在当晚整个审讯过程中,那个工人并没有讲过很多话,他没有讲过去开会的问题,因而没有涉及厂内其他工人,也没有讲共产党的问题。他主要是咬住我鼓动他在纱厂闹工潮。但我拒不承认,并说我根本不认识他,我是当教员的,不晓得工厂的事。由于我拒不承认,就用刑(打手板),我仍不承认。

然后就审刘少奇。刘少奇说他是从武汉刚到沈阳还没有住处。他来是找一同乡找事的。问他是干什么的,他说是工人。看他的手,说他不象工人,他说是印刷工人(或排字工人)。问他工厂工潮问题,他说毫不知情。问他是否认识那工人,他说不认识。然后对他用刑,也是打手板。大约在用刑时又问他是否认识那工人,他仍说不认识。审讯员就问那个工人是否认识他,那个工人也说不认识(他们过去确实没有见过面)。然后对那个工人也用了一次刑。

第一轮审讯没有结果,审讯员就让把各种刑具都搬上来,进行威吓。仍然追问我鼓动工潮和我同那个工人的关系。我仍拒不承认,就再用刑。接着就再审刘少奇,继续追问工潮问题,他仍不承认。用刑之后再问他,他仍不承认。

以后就集中审讯我一个人。追问的仍然是煽动工潮问题,我仍拒不承认,用刑则改用灌凉水,整壶的水慢慢往鼻子里灌,灌一阵,就问我招不招。我不招,就再灌。我仍坚不承认。第二天上午,纱厂未再审讯。大约中午,由警卫把我、刘少奇和那个工人解到沈阳市警察厅(按:应为奉天警察局商埠三分局),押在警察厅的临时看守所。

被捕第三天,警察厅对我们三人同时进行审讯。我仍然根据在纱厂审讯时我所讲的,拒不承认与纱厂煽动工潮有关,并坚不承认认识那个工人。刘少奇也不承认与煽动工潮有关,也不承认认识那个工人。但那个工人仍一口咬定我鼓动他在纱厂闹工潮。据我现在回忆,在警察厅审讯时,我和刘少奇各打过一次手板。审讯并无结果。

被捕第四天,我们一案三人就同警察厅其他人犯一同押解到地方法院(按:应为奉天高等法院检查处)看守所。在看守所,我同那个工人关在一个牢房,刘少奇关在另一牢房。放风时,刘少奇同我谈,既然解到地方法院,案情就不十分严重。问题的关键是那个工人,要向那个工人做工作,说明大家都是为工人作好事,现在是奉天纱厂把我们送进监狱的。现在只有人证,没有物证,争取那个工人也否认煽动工潮。

那个工人在监狱最初同我完全对立,根本不说话。由于在纱厂审讯时,没有牵涉到其他工人,因此我想他可能只是出卖了我一个,没有出卖其他的人。但是摸不到底,就向他打听其他工人的情况,他也不理我。以后我问他,你一口咬住我,最后还不是一同坐监狱,奉天纱厂并没有饶你,还是认为你煽动工潮。他当时并没有理我。以后有机会,我还是同他谈,思想就有些活动。然后就继续同他谈,说明解到地方法院,案情就不十分严重,煽动工潮没有传单,没有其他物证,现在是只有人证,我根本否认与煽动工潮有关,而且不承认认识你,如若你也一样否认,就连人证也没有,将来判决就会轻得多。这些话最后还是打动了他,他同意在地方法院过堂时,否认在纱厂审讯时的口供,说明那些都是在纱厂受刑时,被逼着说的。

到看守所十天左右,地方法院开庭,我们一案三人同时受审,还是煽动工潮问题。法官首先问我为什么到奉天纱厂煽动工潮。我说我没有煽动工潮,我是教书的,不会到纱厂去煽动工潮。他问那怎么把你抓来的,我说那天我正从纱厂路过,不知纱厂出了什么事,围了很多人,我也围上去看,正赶上纱厂警卫抓人。警卫乱抓人,连我这过路看热闹的也抓起来。我说我是无辜受累的。法官说哪里有这样的事。我说确实如此。法官就追问我同刘少奇和那个工人的关系。我说他们都是工人,一个是从汉口来的,一个是奉天纱厂的,我同他们素不相识。法官然后问刘少奇,他仍然说他是从汉口来的,找人找事,那天也是路过,并不知道纱厂工潮的事。也问过刘少奇是否认识我和那个工人,他也说不认识。最后就审那个工人。他说他是纱厂工人,没有煽动工潮,并说他过去供的,都是纱厂受刑不过,被逼着说的,他并不认识我,也不认识刘少奇。据我回忆,那次过堂,法官盘问并不仔细,大约不到一个小时,就审讯结束。法院审讯之后,十天左右就下来判决书,案由是煽动工潮,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取保释放。这是出我预料之外的,我原来估计至少会判处一年或一年以上徒刑。刘少奇也是不起诉,取保释放。据我现在回忆那个工人因与纱厂直接有关系,曾判处短期徒刑,可能是三个月(按:应为“判罚四十天拘役”),因我有一个模糊印象,在我们出狱后,还要互济会给那个工人送过一些东西。

注:原件存外交部政治部。

(2)孟用潜同志一九七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给中央纪委并中央组织部的申诉信

原件摘录:这次我和刘少奇在厂外一个有树林有茶馆的地方等着常宝玉。可能常宝玉事先曾宣传发工资须要八成现款,否则就准备罢工等等,也引起厂方的注意(而被捕),因而厂方的守卫队就把我硬带到厂内。刘少奇是第一次到纱厂,没有人认识他,因为他和我在一起,也被带进厂内。

工厂吃晚饭后,就开始审讯。首先审问常宝玉,常说厂方现在不发工资,工人生活十分艰苦,不能再混下去,因此要求工资必须八成发现款。这个要求大多数人拥护,否则就得搞罢工,这是不得已的,等等。厂方接着就审问刘少奇。刘说他是从武汉来,那里生活困难,因此到奉天找工作。厂方问他为什么到这里找工作,找什么工作。他说找劳动工作。问他找什么劳动,叫他把手伸出来。一伸手之后,就指斥你这个手怎么能劳动。刘少奇则说他一向在印刷厂作工,是排版。接着对我审讯,我说我在学校教书,今天回家时,碰到人听说纱厂生活苦得很,现在要求工资须八成兑现,这是完全应该的,否则罢工也是理所当然。厂方指出工资等等都是我们自己的事,绝对不许你干扰。接着就对我用刑,用天津大水壶往我鼻子里灌,灌得满地是水,到十点钟以后。接着就把刘少奇和我带到守卫队的房子。他们把刘少奇当作劳动的人,让他躺在炕上休息,把我倒背手捆起来,吊在窗子上,只把脚尖立在地上。到天亮时,我请他们松松手,把我解下来。他们直接了当说解送警察厅。……

警察厅在一所大厅进行审讯。常宝玉受审时,他说奉票贬值,影响他们的生活,不得不要求发工资按八成兑现。审讯刘少奇时,刘所说的与在奉天纱厂审讯时说的一样。审判官审我时,只说你教书的,不应该干涉纺纱厂的事,干涉就应该对你惩办,打十个手板。我一听要打十个手板,就感到没有什么。……

第二天警察厅就把刘少奇和我解送地方法院,刘暗暗告诉我,把我们解送地方法院,而不解送军法部门,这样好办。解到地方法院监狱,我和常宝玉同住一小屋,刘少奇住在我们对面的一小屋。放风时可大小便,彼此也可随便谈话。在监狱时我同常宝玉谈了一些话,会对他有些帮助。在这期间省委派同志来看刘和我,说了些情况,还给些东西。地方法院这次有一个特点是用从日本回来的留学生做法官,审讯时穿法官礼服,主要是审讯比较细心,审讯了常宝玉、刘少奇和我,研究了纱厂审讯和警察厅审讯的具体内容,再加上他们自己的审讯,也就总结了这三种审讯的全过程。

审讯第三天,监狱负责人就把判决书共十六个字全部交给我,前十二个字是审查这一案的实际情况(以前我记得很熟,这几年早巳忘了),最后四字“取保释放”是结论。

注: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四)一九三○年四月满洲省委遭破坏及“中东路事件”的有关资料

一九二九年在刘少奇同志被捕期间,没有暴露政治身份,没有给党造成任何损害。刘少奇同志在领导中东路工人斗争中,也不存在“反苏反共”问题。一九三○年四月满洲省委遭到大破坏,是由于杜兰亭叛变造成的,刘少奇同志事前就离开东北去上海,此事与刘少奇同志毫不相干。满洲省委这次大破坏,除三十余名党团员被捕(“九.一八”事变前后陆续释放)外,并无一人遭到杀害。这些情况,原中央专案组的案卷记载是清楚的。但却在审查报告中认定刘少奇同志向敌人提供情报,使“党组织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共产党员被捕被杀”。还无中生有地说刘少奇同志按照敌人旨意,“利用中东路事件反苏反共”等。这种凭空捏造,栽赃诬陷的手法是十分恶劣的。现将有关满洲省委一九三○年四月遭破坏和中东路工人斗争的四件资料列下:

(1)中共满洲总行动委员会一九三○年九月十八日决定开除杜兰亭等党籍的通知

影印件节录:总行委决定开除杜兰亭、陈尚哲、何俊夫党籍。

1.杜兰亭(即杜从忠)……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在哈尔滨入团,担任过团的技术工作。一九三0年三月来奉天××担任辽宁反帝大同盟党团书记。四月被捕入狱后,叛党告密,逮捕党团同志多名,破坏党团的机关。

……因此,总行委决定开除杜兰廷(亭)、陈尚哲、何俊夫党籍,望各级党部注意勿使他们混入组织,并望各级党部提出讨论,引来教育全党的同志。

注:原件存辽宁省档案馆。

(2)大阪对支经济联盟编《苏联和中国东北的共产运动》一书关于杜兰亭一九三○年四月叛变的经过和满洲党、团省委遭受破坏的记载(节录)

译文:苏联和中国、东北的共产运动

大阪对支经济联盟编、一九三四年九月八日出版

四项一九三0年以后的活动

一、反帝运动:(略)

(一)哈尔滨反帝同盟:(略)

(二)奉天反帝同盟:

奉天(沈阳)反帝同盟运动比起哈尔滨来是极为微弱的,他们的口号也避开赤色武断的内容,而将其重点放在揭露攻击国民外交协会上,并打算使其深入广大的无产阶级之中。而这个运动的中心人物是一九三0年从哈尔滨派来的当时担任辽宁反帝大同盟书记的杜兰亭。

厶杜兰亭一夥三十四人的被捕──在一九三0年四月十二日作为国民党系反帝团体的国民外交协会举办的演说会上杜兰亭由于喊了打倒国民党和外协的口号而被捕。为了将共产主义者一网打尽,当时中国的军警方面对杜兰亭采取软化收买的手段故将杜赦免并录用为宪兵部的密探。从而查明了辽宁反帝大同盟的主体是省立第二工科学校的五十名左右学生,并且在同年四月中旬将在奉天(沈阳)城里设据点的三十多名党员逮捕。由于上述被捕党员中差不多包括了当时满洲省(东北)党团两委中的全体和所有骨干分子,所以这次告密成为对满洲(东北)共产党的致命打击。致使五月一日国际劳动节工作计划化为泡影,仅在北满地区发生了袭击哈尔滨日本总领事馆事件和其他二、三处的游行示威而已。

注:原件存铁道部第一档案馆。

(5)一九三○年五月一日《盛京时报》关于杜兰亭叛变的报导

注:原件存辽宁省图书馆。

影印件原文:

共党概用伪姓名

破获共党,雷厉风行,市街沸腾,工厂学校中人,闻风潜逃,此数日间被捕者共计三十七名,皆系杜兰庭一人所供出,然皆系伪名,三省之首领丁君言一人,巳在工业区,将印刷品机器等项,在地穴中一并剿出,后又在兴权学校,捕获陶姓学生,年十七岁,新民立山堡人,因使用不足,被党派引诱而入,在宪兵营,微婉善言允将该生释放,始将真姓名录出,为首者丁君言一人其真姓名为李一民,山东历城县人,中国共党,皆彼一人提倡,目下关系重要者,尚有七人,正在暗探中云。

(4)刘少奇同志一九三○年三月十三日《中东路工人斗争的总结报告》(节录)

……我们自从接到中央“组织路总罢工”的指示,省委经过详细的讨论之后,定出具体的策略路线。策略的大致是:组织总罢工,对于一切的部份斗争要努力领导成为全路一致的总斗争,召集全路代表会,组织赤色工会及厂委员会,提出工人的总要求,消灭工业维持会,在一切斗争中要执行拥护苏联,打倒国民党,反对白党,反对帝国主义,推动其他各厂各业工人的斗争等任务。(哈尔滨)市委讨论省委的计划,就发生了不同的意见,李×及风×认为东路工人没有总罢工的可能,老孟认为有总罢工的前途,但目前没有总罢工的形势。辩论结果,没有肯定的结论。……我们的敌人,工业维持会的工贼,白党、路警,勾结白派职员,积极组织反对苏联的罢工,在群众中作了很大的鼓动,说是中国工人统要开除,红毛子抢了你们的饭碗,如是总厂的罢工在白党领导之下实现。……但是工人终觉得红毛子是不应反对的,因此罢工未能完全实现。这就是各报宣传的东路总罢工。事后,市委将此消息送报馆,并附十二条总要求,以冀转变罢工的性质。次日各报果大登特登此消息,虽然因十二条要求在报上发表是转变了一些报上宣传的罢工意义,但明显的罢工还是带着些反苏联的性质。事后老孟这样说,“我们不应该对抗罢工,而不应该转变罢工的性质啊!”(原文如此)对的,我们应根据中央、省委的指示早组织拥俄的罢工,才不致使罢工的领导权落在敌人手里啊!

注:文中李×即李梅五,老孟即孟用潜同志,风×不详。报告提到的哈尔滨市委以东铁总工厂名义送报馆发表的十二条总要求,原中央专案组编写的“罪证”本中,曾引用了《盛京时报》登载的原文,但把性质完全歪曲了。报告对事实真象说明是清楚的,其中根本不存在“煽动反动工潮,攻击苏联”等问题,原件存中央档案馆。

四、关于所谓“其他反革命罪行”复查情况的证明

原中央专案组的审查报告第七页的“此外”部份,给刘少奇同志罗织了七项所谓“其他反革命罪行”,即:一九三六年指使六十一人“投降国民党,叛变共产党”;一九三六年同国民党代表谈判中“勾结”蒋介石、陈立夫,“阴谋消灭红军,取消红色政权”;一九四一年派冯少白“与汉奸陈公博、周佛海勾结,向日寇乞降”;一九四五年对抗毛主席,推行“和平民主新阶段”的投降主义路线;一九四六年通过孟用潜“与美帝国主义头子司徒雷登勾结”;一九四七年同“美特王光美结合”;一九五○年派王光琦去香港向美帝中央情报局供给情报,等等。经查证,这些罪名均不能成立。其中所谓指使六十一人叛变问题,已由中共中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发75号文件予以否定。王光美同志的历史已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于一九七九年三月作出复查结论:政治历史清楚,不存在“美特”等问题。除此之外,现将其它五个问题的查证材料列下:

(一)一九三六年刘少奇同志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派人同南京国民党代表谈判的证明材料

(1)中共中央调查部一九七九年九月九日《关于刘少奇同志一九三六年派人与国民党谈判问题》(节录)(影印件略)

注:刘少奇同志一九三六年作为中央代表、北方局书记,是通过华北联络局系统派周小舟、吕振羽同志,同南京国民党代表曾养甫、谌小岑进行谈判的。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安子文同志关于一九三六年谈判的证明(影印件略)

注: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3)谌小岑参事写《西安事变前一年国共两党关于联合抗日问题的一段接触》(节录)(影印件略)

注:谌小岑一九三六年任南京国民党政府铁道部劳工科长。现为国务院参事室参事,民革中央委员。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二)关于派冯少白同志进入敌区做敌伪上层联络工作的证明材料

(1)中共中央调查部一九七九年九月九日《关于冯少白的问题》(节录)(影印件略)

注: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冯少白同志(又名洪隆,冯荫东)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写的材料

原件摘录:抗日战争时期,我在新四军司令部参谋处工作,曾任科长职务。

一九四一年至一九四五年间,新四军军部曾经利用我的亲戚、汪伪税务署长邵式军的关系,先后四次派我去做敌伪工作。

第一次派我去做敌伪工作,是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间。我这一次出去,由陈毅同志亲自写信给我的亲戚邵式军。同时,陈毅同志给我指示:1.利用亲友关系捐钱,采办军用物资。2.利用亲友关系争取伪军,了解敌人情况。3.利用亲友关系到解放区来做生意,以便打破封锁。……陈毅同志还叫我临走前到刘少奇那里去一下。

我去见刘少奇时,说明了陈毅同志叫我去做敌伪工作的情况。他问我和邵式军是什么样的亲戚关系。他说,我这次出去主要是利用敌人的矛盾,开展对敌斗争。他叫我给他买些药品、食物回来。又叫我到上海打听一下我们苏南区党委的一个干部杨彬被捕的情况,如能营救,设法予以营救。除此之外,他没有向我交代去做敌伪工作的具体任务,更没有叫我去搞叛卖投降活动。谈话约半小时,我就走了。

不久,我就从军部驻地苏北停翅港出发,到了上海,住在南阳路汪伪税务署秘书、我的义兄弟蒋大炜家里,我把信件交他转交邵式军,并说明来意。后来蒋大炜告诉我说,信件已转交邵式军。关于介绍伪军关系,怕担风险;关于采买军用物资,怕暴露目标;只是又捐给我们老法币贰万元。这一次我在上海约停留一个星期,没有见到邵式军本人,也没有去找其他敌伪关系。

在此期间,我拿粟裕同志的介绍信,见到了一师师部的供给干部张渭清,他告诉我说,杨彬已被敌人释放出来了。我把邵式军捐助的贰万元老法币交给张渭清,由他买了十大箱药品和医疗器材带回军部。此外,我托蒋大炜帮助我们上海地下党提取被敌人查封的一批药品,又了解了一些敌伪情况。

一九四二年二月间,我和张渭清一起从上海渡江,经一师师部回到苏北单家港军部驻地,向陈毅、刘少奇一起作了汇报。同时我把替刘少奇买来的一些药品和食物交给刘少奇。我仍回参谋处工作。不久,刘少奇就离开了新四军,北上延安去了。

第二次派我去做敌伪工作是一九四二年十二月间。当时,苏德战场德国法西斯军队已在斯大林格勒打了败仗,全线崩溃;日本帝国主义在太平洋战争中节节失利;国民党反动派投降危机基本克服;八路军、新四军不断取得重大胜利;汪伪政权摇摇欲坠,动摇恐慌,想找出路。周佛海、陈公博等深怕日本帝国主义快要垮台,新四军去攻打南京、上海,因而急于要找中共、新四军的关系,以留后路,并准备投降起义。一九四三年三月问,由邵式军介绍,陪同我一起去会见了周佛海。周表示,他曾参加过共产党,在中共方面有不少老朋友,希望与中共、新四军方面取得联系。……在我准备离开上海之前,邵式军来通知,说陈公博主动要到邵式军家里来与我会见。我由蒋定一(邵式军的卫队长)陪同到了邵式军家里。陈公博与周佛海所说基本一致,他们可能事先已有所商量。陈的态度比较恳切,他还希望得到我们的回音,叫邵式军建立电台,给我带回密码本,以便通报联系。

我一九四三年三、四月间回到淮南黄花塘军部驻地,向陈毅同志和张云逸、曾山、赖传珠、彭康、潘汉年等一起作了详细汇报。

注: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3)张渭清同志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八日写的证明材料(影印件略)

注:张渭清同志现在海军某部工作。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4)原中央专案审查小组办公室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关于冯少白的审查结论》(节录)

为审查冯少白在新四军期间数次去上海与汪伪接触同刘少奇的关系问题,于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经中央批准拘留审查,一九七五年五月十四日解除拘留。

经调查核实:冯少白在新四军工作期间,于一九四0年十二月皖南事变前夕,随军部教导队部份人员自皖南北撤至苏南茅山地区时,同军事教员张永清、杨丹忱离队到了上海。……冯少白找到汉奸蒋大炜、蒋定一和汪伪税务署长邵式军,并在蒋、邵家中住了半个多月后归队。因有投敌嫌疑,历史上曾作过审查。在此次审查中,冯自称在上海因生病路费用完,便找到他义父的侄子蒋大炜、蒋定一(邵式军的秘书和侍卫长)进而认识了邵式军。未发现冯少白有投敌叛变的问题。

关于冯少白同志一九四一年去上海同汪伪税务署长邵式军进行联系,和一九四二年去上海,通过邵式军与汉奸陈公博、周佛海见面会谈的问题,现已查明,系组织上派他去作敌伪人员的工作。

冯少白的问题,现已审查清楚,撤销一九七五年七月四日《关于投敌叛变分子冯少白的审查结论》,予以平反。

注:冯少白同志文革前任上海市文化局艺术处长,现在休养。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三)关于“和平民主新阶段”问题的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1)中国革命博物馆党史研究室一九七九年五月五日编《党史研究资料》(二)刊载的《关于“和平民主新阶段”》(节录)

……一九四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中共中央发表《对于目前时局的宣言》,指出:在日本帝国主义投降以后,“我全民族面前的重大任务是:巩固国内团结,保证国内和平,实现民主,改善民生,以便在和平民主团结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的统一,建立独立自由与富强的新中国。”(《毛泽东选集》竖排本第1154页)

一九四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毛主席赴重庆谈判前夕,在《中共中央关于同国民党进行和平谈判的通知》中指出:“现在苏美英三国均不赞成中国内战,我党又提出和平、民主、团结三大口号,并派毛泽东、周恩来、王若飞三同志赴渝和蒋介石商量团结建国大计,中国反动派的内战阴谋,可能被挫折下去。”“在内外压力下,可能在谈判后,有条件地承认我党地位,我党亦有条件地承认国民党的地位,造成两党合作(加上民主同盟等)、和平发展的新阶段。假如此种局面出现之后,我党应当努力学会合法斗争的一切方法,加紧国民党区域城市、农村、军队三大工作(均是我之弱点)。”(《毛泽东选集》竖排本第1152一1153页)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毛主席在颁布的停战令中指出:“全中国人民战胜日本侵略者之后,为建立国内和平局面所作之努力,今巳获得重要之结果。中国和平民主新阶段,即将从此开始。望我全党同志与全国人民密切合作,继续努力,为巩固国内和平,实现民主改革,建立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而奋斗。”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解放日报》社论《和平实现》中说:“国共停战协定,不但是结束了过去五个月的军事冲突,而且是开始了整个中国现代历史中前所未有的和平发展的新阶段─一和平改革与和平建设的新阶段。”

一九四六年二月一日,刘少奇同志在延安干部会上所作的《时局问题的报告》中说:“中国已经走上和平民主的新阶段。所以从此中国革命的主要斗争形式,要由武装斗争转变到非武装的、群众的、议会斗争形式。”

一九四六年二月一日,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中说:“从此中国即走上了和平民主建设的新阶段。……中国革命的主要斗争形式目前已由武装斗争转到非武装的群众的与议会的斗争,国内问题由政治方式来解决,党的全部工作必须适应这一新形式。”

注: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安子文同志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和平民主新阶段”》问题的几点回忆(节录)

原件节录:一九四五年“八·一五”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我党就提出了“和平、民主、团结”的口号,博得了全国人民的赞同和支持。当时国际情况是,苏联反对中国走向内战、独裁,主张和平、民主;美国也在口头表示反对中国打内战,并派特使马歇尔来华“调停”。一九四六年一月九日,即停战令颁布的前一天,毛主席在中央负责同志及有关同志参加的会议上说:明天就要颁布停战命令,从此即将开始和平民主的新阶段。这以后,毛主席又主持召开过几次会议。我记得参加会议的有:少奇、朱总司令、总理、弼时、若飞、剑英、德怀、林老、博古、尚昆、定一、仲勋、克农等同志和我及师哲,还有康生、陈伯达。主席在会上分析了当时的局势,认为:和平、民主新阶段的到来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已经到来。他建议,应当起草一个文件发下去,使全党对目前的形势有个正确的认识和必要的准备。根据会议精神,到一月下旬,文件确定下来了,这就是有名的“二·一”指示(《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这个指示讲了新阶段的到来及全党的任务,要求全党作两手准备。过后,少奇同志亲受主席的委托,在中央党校大礼堂向在延安的中央和西北局的高级干部作了报告,传达了“二·一”指示的精神。……

一九四六年七月一日左右,毛主席在枣园召集了一次有十几个人的聚会,欢送徐向前同志上前线,我也参加了。席上,毛主席曾讲了一段很重要的话。主席说:在前一段工作中,我们也犯了一个错误。我们同蒋介石斗争多年,有丰富的经验,他的任何阴谋诡计,都欺骗不了我们。但是,我们同美帝国主义打交道,这是第一次,没有经验,上当了。有了这一次经验教训,我们以后再不会上当吃亏了。这是毛主席对一九四六年上半年工作的一个很好的总结。

注: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3)师哲同志一九八零年二月二十二日写的证明(影印件略)

注:师哲同志一九四六年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办公室主任,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4)刘少奇同志一九五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我的自我批评》(摘录)

一九四六年二月一日,在旧政协会议开过后,中央发出了一个指示,说旧政协决议付诸实施,中国从此走上和平民主阶段。同时向八路军、新四军和各解放区提出练兵、减租和生产三大中心工作,并指出“一切准备好,不怕和平的万一被破坏”。在这个指示中所谓“和平民主阶段”是属于一种对于时局的估计,而关于练兵、减租和生产三大中心工作的规定,则是对于我们的革命起实际作用的性质。对于和平可能性的估计只是一方面,而关于练兵、减租和生产这些中心工作的指示,则在于使我们可和可战,使我们在任何时局变化的场合下,都能够有恃而无恐。……由于蒋介石国民党的背信弃义,中央很快地而且完全及时地就抛弃了这个文件中对于时局所作的估计,我也是和中央在一起很快地抛弃了这个估计的。……中央通过的这个指示,是我起草的,我曾经根据这个指示在干部会上作过一个报告,在报告中有些话讲得不妥当,应当纠正。

注:此件是刘少奇同志在七届四中全会上发言的打印稿。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四)关于不存在刘少奇同志通过孟用潜同志与司徒雷登“勾结”问题的证明材料

孟用潜同志与司徒雷登“勾结”问题及所谓孟是“相当大的美国特务”问题,已有中共中央有关部门证明完全是虚构的。证明原件现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孟用潜同志一九六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我编造同司徒雷登两次谈话的交代”(节录)

(影印件略)

注:原件存外交部政治部

(2)刘晓同志一九七九年十月十六日的谈话记录(影印件略)

注: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五)关于不存在刘少奇同志派王光琦同志去香港向美国特务机关送情报问题的证明材料

(1)罗瑞卿同志一九五六年九月一日就王光琦问题向少奇同志的报告(摘录)

关于王光琦与香港美国特务机关的关系问题,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现在已查清不是事实。

提供这一情报的×××,……在“情报”中说:王光琦是美国中央情报局驻香港负责人手下特务王××在大陆的主要情报来源。……这些地方都可以看出是他故意使用的编造情报的手法。不仅如此,他的两次情报,前后情节还有很大出入,矛盾很多。如第一次说,王光琦早在1949年解放之初就为美特工作,并供给过不少有价值的情报;第二次却又说,王光琦1950年去香港才为美特工作,并说王光琦回大陆以后,仅在半年的时间里和某特务有过信件联系,之后就断绝,也没有供给过任何情报。我们在仔细研究这些材料之后,认为他的“情报”显然是故意编造的。

关于王光琦本人,还没有发现有其他政治问题。他在解放后去香港,据他自己交代和我们现在的了解,是去做生意,没有发现其他可疑的活动。

根据以上调查查证,我们认为王光琦的特务嫌疑根据已经不存在,决定撤销对他的怀疑。

注:罗瑞卿同志当时任公安部长。报告中本来已将问题说清,撤销了对王光琦同志的怀疑。但是,原中央专案组根本不管王光琦问题已经正式销案这一事实,不仅仍旧抓住原来的假情况给王光琦同志定罪,并且还进而说成是受少奇同志的派遣。这显然是采取卑劣的手段进行诬陷。原复制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外贸部党组一九七九年七月三十日《报送关于王光琦同志的复查结论》(摘录)

我部行情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光琦同志,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受刘少奇、王光美问题的牵连和美特嫌疑问题,于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五日被拘留审查,一九七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解除拘留……

王光琦同志在我部工作期间,积极努力,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文化大革命中,王光琦同志因刘少奇、王光美问题牵连,对其拘留审查是错误的,应予平反。……

注:王光琦同志的特嫌问题,是其被拘留审查的根据之一,但原中央专案组于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五日给王光琦同志作结论时,却根本未提这件事,所以外贸部党组给王光琦同志作复查结论时,在平反部份,也就没提这件事。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五、原“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工作人员的揭发材料

(一)李正义同志写的揭发材料(节录)

这些年来,经常在心里翻腾的有两大问题:第一个问题,也是一九二五年的要害问题,就是刘少奇同志是不是叛变自首的问题,我曾于一九六七年底,写过一个报告,原先认为有叛变自首嫌疑,一九六八年一月结论报告里改为叛变。这个问题主要是形而上学推论出来的,当时认为赵恒惕发布了“四斩”布告,又杀害了工人领袖黄静源,为什么刘少奇没有被杀,显然是叛变了。再是根据反革命分子杨剑雄的笔供。……最后在没有拿到叛变自首的物证的情况下定案了。

第二个问题,是硬把刘少奇同志在大镇反期间复电宁乡县委依法镇压了杨剑雄,说成是杀人灭口。我记得,在我写的一个报告里,先肯定了在当时处决杨犯是对的,当然仍归于杀人灭口。在公布的材料写的是“擅令枪毙”,“杀人灭口”。实质是一样的。这个问题,实际是欲加之罪。

注:李正义同志曾是原“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工作人员。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二)张忠岐同志写的揭发材料(节录)

在定刘少奇一九二九年在沈阳被捕自首叛变问题时,在审查报告和前言说明中,专案组上报时,没写下边这段话,即:“由于刘少奇积极地给张学良提供情报,使满洲省委及所属地下党组织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共产党员被捕被杀。”这段内容是上边修改时加上的。退回来叫我们讨论时,我和杜庆义、甘国瑞三同志都提出没有这个证据材料,也不是事实。一九三0年满洲省委和党组织遭到大破坏,是杜兰亭出卖造成的,请组的领导和一办领导向上反映,这个问题不能这样写。但最后还是按上边内容写上了。因为当时中央已经定了,我就再不敢提了。刘少奇问题公布后,组领导和一办领导向我们传达说:刘少奇的审查报告和前言说明,最后定稿是由张春桥亲笔修改的。

同案人孟用潜……关押在××监狱。他是在一九六七年八月由组长XX带领全组人员对他进行突击审讯时交待了他同刘少奇在沈阳一起被捕自首叛变的问题。但交待后,他口头或书面申诉,推翻了他原来的交待,他数次给毛主席、党中央写申诉信。我们几个人曾向组领导和一办领导请示,并将他(孟)的申诉送给他们看,并提出不上送,不向上报告是个问题。因为当时都认为他是为自己翻案,为刘少奇翻案,不管他。据说范化民同志和组的领导可能向×××同志汇报过。孟用潜写的申诉(推翻他原来的交待),我们开始不敢往回拿,监狱的同志也不收,经请(示)组领导,叫把材料退给他本人处理。我印象中有一次孟用潜也不要,可能是在审讯室,是孟还是专案组的同志把孟的一份申诉撕毁了,还是烧了。……

注:张忠岐同志曾是原“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工作人员。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三)杜庆义同志写的揭发材料(节录)

孟用潜同志他几次写过申诉(他与刘少奇并没有叛变的)材料。小组领导讲不要再往回拿此材料。后来我们叫他自己撕毁多次。拿回的材料,办公室也烧过,次数我记不清了。

注:杜庆义同志曾是原“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工作人员。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四)肖孟同志关于原专案组对孟用潜同志搞逼供情况的揭发(节录)

(1)我认为给刘少奇同志硬加上的三顶帽子是毫无道理的,我所知道的那一段,尽管作了些调查,但不论是二五年、二七年或二九年,都不能说明有什么问题。有些事情抛开当时的历史背景或歪曲事实,或无限上纲。特别是孟用潜的口供是不可信的。六七年夏,江青、××、×××指示将孟监护审查,加之采取了小型批斗会的形式进行审问。当时,孟用潜是有压力的,他所谈的一些材料,时而肯定时而否定,多次反复。当时我们就觉得是靠不住的,而更缺少旁证和印证的材料,用这种口供是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的。而说明刘少奇同志没有问题的材料也很多,如王鹤寿同志提供的情况,但不能被重视和作全面的分析。

(2)就当时来说,“监护”孟用潜不是为了审查他本人的问题,而是通过施加压力,逼出口供搞刘少奇同志二九年的问题,这是显而易见的。

“监护”之后,……专案组抓紧审讯。……每次审问,专案组几乎全体出动。正如××说的:“专案组斗不过审查对象,要用小型批斗会整徐冰的办法来制服他们。”……在这种压力之下,孟用潜逐渐编造了一些口供材料。……可是,当孟写出书面材料时,又否定了当场口供的某些情节。……这种情况专案组向××、×××、×××等人都汇报过,而且每次审问的情况这些人都是过问的。……专案组向××、×××汇报孟用潜的口供有反复时,××、×××曾说:“要打消他(指孟用潜)的幻想,告诉他刘少奇彻底完了,再不老实交待,反反复复,出尔反尔,没有好下场。”……

专案组对孟用潜口供有反复的情况及看法虽然口头上几次向××、×××,×××等人作过反映,为什么没有书面材料呢?一是有规定,比如×、×等规定:专案简报是报战果的,不能什么都登;二是没有那个胆量,××、×××对专案组的工作人员经常讲:专案组的人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为了保卫无产阶级司令部”,不能搞折中主义,客观主义。一句话就是不准搞实事求是。

注:肖孟同志曾是原中央专案审查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兼“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组长。原件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五)原“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工作人员笔记本(节录)

(1)刘济民同志一九六八年186号笔记本第23页(节录)

“孟用潜翻供,老××当场烧掉。”

注:刘济民同志曾是原“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副组长。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

(2)张忠岐同志一九七二年45号笔记本第34页(节录)

“一九七二年二十一日提审孟用潜追记:

孟用潜讲:……中央专案组有些同志限制我写材料,这不符合规定,应当撤销。一九六九年,我写的材料是按审讯人员要求写的,有两次当场撕毁,这是不是实事求是,这与逼供信有什么关系,这是否符合革命路线,后又规定我不能在牢房写材料,要在审讯室,在审讯小组监视之下写。我不是为刘翻案,是这一案搞错了。”

注:原件存中共中央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