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农村包产到户
第十个问题,关于农村包产到户的问题。
首先,谁也没有料到,包产到户会有这么好的效果,会引起那么大的变化。原来谁也没有打算在全国农村,或者在大部分农村都搞包产到户。这是一步一步发展起来的,认识也是一步步加深的。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修改和通过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六十条,在经营管理这一条中,仍然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1979年9月中央四中全会通过的“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写上了“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或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居独户以外,也不要包产到户”。由原本“不许”,改为“不要”,这是根据我的意见写的。总的说对包产到户仍是不赞同的态度,只是口气稍微松动了一些。
包产到组,包产到户,是先在贫穷地区由群众自发搞起来的,记得首先搞起来的是安徽、四川两省。允许在贫穷地方搞包产到户,当时争论并不大。因为一是在六十年代经济困难时期,曾希圣【156】曾经在安徽搞了责任田,我也在广东搞了联产责任制,河南搞了借地,河北张家口搞了包产到组,还有其他地方有各种形式搞了包产到组、到户。所有这样搞的地方,结果都增了产,缓解了当时的严重灾荒。因此不少人知道,包产到组、到户可以增产,可以缓解暂时的困难。另外由于“文化大革命”结束,转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出解放思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所以人们顾虑少了,敢于从实际出发考虑问题。
当时我曾设想全国农村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地区,但这个想法没有正式地在会上讲过。一是集体经济比较巩固,生产、生活水平比较高,集体家当比较大,或社队企业比较发达的地方;二是中间状态;三是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群众处于饥饿或半饥饿状态的地方。我认为第三种地方群众迫切要求包产到户,这是迅速改变这些地方饥饿和半饥饿状态的最有效办法。1980年我到中央工作以后,在一次会议上我提出首先在大约一亿人口的农村贫困社队实行包产到户,这是安定农村、关系农民休养生息的一项大政策。当时还得到了姚依林的支持。对第二种地区,是否搞包产到户,我认为还可以看一看。至于第一种地区,我当时也不认为他们有包产到户的要求。
党内关于包产到户的争论,是由第三种地区向第二种地区扩展时趋于明显化的。反对的人认为这是方向问题。胡乔木就要我注意这个问题,他说安徽的包产到户已由淮北扩展到淮南,连鱼米之乡的芜湖也搞了包产到户。他明确表示反对态度。李先念有一次从江苏回来,借反映江苏省委的意见,反对安徽包产到户。王任重一直是反对包产到户的,他曾任中央农委主任,早在1979年就让《人民日报》发表了一封所谓洛阳来信,批判包产到户、包产到组。陕西反对放宽农村政策,反对安徽、四川的农村改革政策更早,1978、1979年他们就在报纸上连篇累牍地发表批判文章。
当时华国锋【157】也不赞成搞包产到组、包产到户。他认为农村,尤其是南方,秋收时一方面割稻,一方面打谷、晒场、运送,没有集体劳动流水作业不行。
陈云没有直接表示过赞成或反对的意见,有一次他派人问我,说南方收获季节往往遇上阴雨,如果不及时翻晒,谷子容易发霉,包产到户以后,会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了解一下以后告诉他,包产到户以后这样的事比以前更好办了。他没有再说什么。在各省市主要领导人中,杨易辰【158】是一直坚持反对包产到户的,在中央召开的一次农村工作会议上,当不少省的领导人表示赞成包产到户的时候,他讲了后来广为流传的一句话:“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意思是你们即使都搞了包产到户,我黑龙江也不搞。福建的廖志高【159】也是不赞成包产到户的,他与项南【160】分歧很大。还有陕西的马文瑞【161】,他不准关中地区搞包产到户。河北的金明【162】、李尔重【163】,也不赞成包产到户。李尔重调河北省以前在陕西省工作时,当全国不少地方在放宽农村政策的时候,他却搞什么由生产队核算向大队核算“升级”。
包产到户之所以能在全国推开,与邓小平的支持分不开。在中央领导层中推广包产到户之所以没有形成很大的阻力,与邓的态度有很大关系。他虽然就这个问题直接讲话不多,但对我和耀邦、万里的意见一直是支持的。对包产到户以后发生的变化,他听后表示非常高兴。1981年山东东明的一些灾区农民联名给邓小平写信表示感谢,说包产到户的政策使他们有了饭吃。邓把这封信批转给中央各位领导人。邓还对我说过,他对徐帅反对包产到户不以为然。
1981年1月初,我去河南兰考和山东东明【164】等贫困地区,亲自看到了和听到了这些地方实行包产到户以后发生的变化。当地干部、群众对此的热烈反映,给我留一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当干部反映说,群众要求让他们再搞三年包产到户,我当即表示可以答应。虽然我当时没有改变过去把包产到户作为权宜之计的看法,但我内心感到对这个问题要重新加以认识。回京以后,我把这次所见所闻告诉了邓小平和胡耀邦以及中央其他一些人。包产到户有利于恢复生产,有利于农民休养生息,尤其是在那些贫困地区或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的地区,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一家一户分散的小农经济能否使农村生产力得到持续发展,却是一个不能不令人怀疑的问题。所以,我们一直认为,在那些生产比较稳定,农民生活也过得去,且年年有所提高,特别是已经有了相当数量集体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地方,如果也搞包产到户,会不会连原来的水平也维持不了?能不能进一步发展,就更难说了。这样的疑问是有的。但各地包产到户以后所显现出来的巨大的优越性和生命力,却不能不令人深思。所以我逐渐考虑应该把包产到户的优点引用到贫困地区以外的中间地区和富裕地区。
全面推广包产到户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把分户承包的积极性和发展商品生产的需要和规模经营的优越性结合起来,使它不致成为分散的小农经济。对这个问题我也曾有过一些设想。我曾非常重视个体专业承包的形式,这个问题最终是广大干部、群众在实践摸索中解决的。这就是后来总结出来的,个体承包与双重经营【165】相结合的体制。
另外,农村个人专业户的兴起,也是个重要方面。早在1978年我去西欧考察的时候就看到,西欧许多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不大,不少是很小的农场主。他们解决不了的问题,通过参加某种合作组织去解决,效果同样很好。特别是在瑞士这样一些地方,当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开始改变了过去那种大农业就要规模大的认识。因此我相信农村实行农户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是走回头路——回到小农自然经济。我非常重视从农业和农业种植业分离出来的农村专业户的形式,因为它既体现了分工分业,又具有个体经营的积极性与一定的规模经营,不同于过去农村的家庭副业。早在四川工作时,我就提倡过、推广过经济作物、鱼塘、花卉、药材等作物,承包给有技术有经营能力的人。后来我又到全国很多地方访问过这种养鸡、养褚、养奶牛和农产品加工以及缝纫等专业户。1981年一次去山西考察时我就说过,农村的个体专业户是农村商品经济的萌芽。
把全国农村的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制【166】改变为农户的联产责任制,即包产到户,是一场大的变动,大的革命,前后不到三年就顺利完成了。我感到这是我国过去所有进行过的大运动、大变动中,最为顺利、最为健康的一次。而且是在大多数领导人、大多数干部持怀疑甚至不赞成的情况下开始的。但整个过程并没有因此处理过一个人,也没有公开批评过一个领导干部。当然到了后期,即两年以后,某些省仍然派人下去强行纠正群众搞包产到户,这受到了制止。
随着自下而上的包产到户范围越来越大,其显示的优越性越来越明显,除极少数人以外,绝大多数领导人和干部都逐渐放弃了原来的立场,由反对转为赞成。这也是这场大变动中非常大的特点,也是非常值得重视的经验。在这场大变动中,中央采取一条不搞一刀切,不由中央统一下命令的方针,搞还是不搞,怎么搞,允许各地自己去选择,既允许走阳关道,也允许走独木桥。但各地领导对群众自发搞包产到户的,不要去压制,不要去纠正。同时,中央以很大的关注,对包产到户进行总结指导。采取这样的方针,事后证明好处很大,它并没有阻止这场变动的速度。由于给了各地领导和干部一个选择的时间,一个从不自愿到自愿的时间,使这场大变动建立在充分自愿的基础上,大大减少了摩擦和不必要的负作用。这证明有了一个选择的时间,有了一个认识包产到户这种形式优越性的时间,也就为各地提供了寻找把包产到户这种制度和各地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的时间。所以整个变动由贫困地区到一般地区,再到富裕地区的发展过程,就是包产到户这种新生事物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所以我一直认为,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中央对农村那场生产关系大变动的指导,是有许多经验值得重视的。
前面讲到我非常重视专业承包到户、到组这种形式。我的这一想法充分反映在1980年9月省市委第一书记座谈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会议纪要上。这个纪要中央已在1980年9月29日转发全国。这个纪要指出,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就是在生产队统一经营的条件下分工协作,擅长农业的劳动力,按能力大小分包耕地,擅长林牧副渔工商各业的劳动力,按能力大小分包各业,各业包产分别到组到人到户。当时的指导思想就是既要充分发挥个人承包的积极性,又不致回到小而全的一家一户的小农自然经济。但这个想法并没有实现,脱离了实际。因为当时农村商品经济尚未得到发展,多种经营、工商各业刚刚开展,分工分业还不明显。加上人们多年的习惯、观念,因此除了出现一些从事多种经营的专业户或少量种粮大户以外,农村耕地大部分还是按户按人平均承包的。当时这样做还是适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力发展状况的。这样做的结果,并没有对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造成障碍,相反还是大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当然,这种家庭平均分配土地的做法也不能长期下去,那将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劳动效率低下的状况。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多种经营和农村工业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分工分业和劳动力的转移,土地的规模经营,必然要历史地提到议事日程上,其形式当然不是回到过去五十年代那种合作化的模式,很可能更适合的形式是家庭农场主那样一种形式。适应这种需要,应当允许土地的自由买卖、租赁,并允许继承,使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进入市场,并给予法律的保障。这恐怕是农业进一步发展必须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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