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者信仰两种截然不同甚至也许是相互矛盾的东西:自由和组织。
——埃利·阿列维
在我们继续我们的问题之前,还有一个障碍尚须克服。必须澄清一种混乱,使我们不知不觉地陷入谁都不愿遭遇的光景的,正是这种混乱。
这种混乱指的正是社会主义概念本身。它可能意味着,而且常常被用来说明的,仅仅是社会正义、更大程度上的平等和保障等理想,这些理想是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但是它也意味着大多数社会主义者希望达到这些目标的特别的方法,以及许多有能力的人视为为了充分而迅速地实现那些目标的唯一方法。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意味着废除私有企业,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创造一种“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中,中央的计划机构取代了为利润而工作的企业家。
有许多人自称为社会主义者,虽然他们关心的只是第一个意义,热烈地信仰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但他们既不关心也不理解这些目标何以才能实现,他们确信的仅仅是这些目标一定会实现,无论其代价如何。但对几乎所有那些把社会主义不仅当做一个希望也当做实际政治中的一个目标的人来说,现代社会主义特有的方法与目标本身同样重要。另一方面,许多和社会主义者一样重视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的人们,由于看到社会主义者所倡导的方法对其它价值的危害,而拒绝支持社会主义。因此,有关社会主义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正成为有关手段而不是有关目标的争论——尽管社会主义的不同目标能否同时实现这个问题也被提到。
这已足以造成混乱了。而这种混乱,又由于通常的习惯否定那些反对其手段的人会重视其目标而进一步增大。但这还不是全部。使这种情况更加复杂的是这个事实,即作为社会主义改造首要工具的同一种手段“经济计划”,也可以用于许多其它目的。我们如果想使收入的分配符合流行的社会正义观念,就必须对经济活动进行集中管理。因而,所有要求以“为使用而生产”代替为利润而生产的那些人,都需要“计划”。但是,如果收入的分配以一种在我们看来违背正义的方式进行调节的话,这样的计划就同样是不可或缺的了。世界上的好东西大部分应归于某个高贵的种族,如北欧日耳曼人,还是应归于某一党派的成员或一个贵族阶级,对此我们必须采取的方法,是和那些能确保一种平均分配的方法相同的。
用社会主义一词说明其方法而不是其目标,把一个对许多人来说代表一个终极理想的名词用于一种特定的方法,或许是不公平的。也许更好的是,把那些能应用于多种多样的目标的方法称为集体主义,并把社会主义视为这个类属中的一个种类。尽管对大多数社会主义者来说,只有一种集体主义能代表社会主义,然而,必须时常牢记的是,社会主义是集体主义的一种,因而符合集体主义本身的一切东西也必定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者和自由主义之间争论的各点,几乎涉及一切形式的集体主义所共有的方法,而没涉及社会主义者运用这些方法想要达到的特定目标;我们在本书中将要提到的一切后果,都源于集体主义的方法,而与这些方法所运用于的目标没有关系。同样绝不可忘记的是,社会主义不仅是集体主义或”计划”中最最重要的一种,而且正是社会主义劝说具有自由主义思想的人们再一次屈从对经济生活的管辖,而这种管辖他们曾推翻过,因为照亚当·斯密的说法,这使政府处于“为了维持自身,他们有责任实行压迫和专制”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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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们同意用集体主义一词总括所有类型的“计划经济”,而不管计划的目标是什么,那么由共同政治术语的模糊性所引起的困难,仍然没有解决。如果我们澄清我们指的是实现任何既定的分配理想必不可少的那种计划的话,这个词的意义就会稍加明确些。但是,集中的计划之所以能打动人心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这个词含义的模糊性,因此,在我们讨论它的后果之前,应该必须就其精确意义达成一致。
“计划”受欢迎的原因很大程度应归于这个事实,即每个人当然都希望我们应当尽可能合理地处理问题,并在这样做时,应该尽量运用我们所能获得的预见。在此意义上,每一个人只要不是彻底的宿命论者,就是一个计划者,每一个政治行为都是(或应当是)有计划的行为,而只有好的和坏的、聪明而有远见和愚蠢而短视的计划之分。一个以研究人们实际怎样做和人们如何计划他们的事务为全部己任的经济学家,是最不可能反对这种一般意义上的计划的人。但是,我们当中热衷于一个有计划社会的人们,现在不是在这个意义上,并且也不仅仅在这个意义——即如果我们想要收入或财富的分配合乎某种特定的标准的话,我们就必须得计划——上使用这个词。在现代计划者看来,出于他们的动机,仅仅设计一个永久的合理框架,在其中个人根据他们个人计划指导他们的各种活动,这是不够的。在他们看来,这种自由主义计划就是毫无计划——而且实际上它也不是一个为满足关于谁应该有什么个别观点而设计的计划。我们的计划者所要求的是根据一个单一的计划对一切经济活动加以集中管理,规定社会资源应该“有意识地加以管理”,以便按照一种明确的方式为个别的目标服务。
因此,现代的计划者和他们的反对者之间的争论,不是关于我们是否应当在各种可能的社会组织之间明智地选择的争论,也不是关于我们是否应当运用预见和系统思考来计划我们共同事务的争论。它是有关这么做的最好方法是什么的争论。问题在于,出于这个目的,强制力量的控制者是否应该将自己限制于笼统地创造条件,以便最充分地发挥每个人的知识和创造力,使他们能成功地做出计划,或者为了合理地利用资源,我们是否必须根据某些有意识构造的“蓝图”对我们的一切活动加以集中的管理和组织。各派社会主义者都把计划一词用于后一种类型的计划,而现在这个词通常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被人接受。虽然这意味着说,这是处理我们事务的唯一合理的方法,但却未证实这一点。它仍然是计划者和自由主义者的分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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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不要把对这种计划的反对意见与教条的自由放任态度混淆起来。自由主义的论点,是赞成尽可能地运用竞争力量作为协调人类各种努力的工具,而不是主张让事态放任自流。它是以这种信念为基础的:只要能创造出有效的竞争,这就是再好不过的指导个人努力的方法。它并不否认,甚至还强调,为了竞争 能有益地运行,需要一种精心想出的法律框架,而现存的和以往的法律无不具有严重的缺陷。它也不否认,在不可能创造出使竞争有效的必要条件的地方,我们就必须采用其它指导经济活动的方法。然而,经济自由主义反对以协调个人努力的低级方法去代替竞争。它将竞争视作优越的,这不仅因为它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人们所知的最有效的办法,而更因为它是使我们的活动在没有当局的强制和武断的干预时能相互协调的唯一方法。确实,赞成竞争的主要论点之一,就是它免除了对“有意识的社会控制”的需要,而且,它给予每个人一个机会,去决定某种职业是否足以补偿与其相关的不利和风险。
成功地将竞争用作社会组织的原则,就排除了对经济生活的某种形式的强制性干预,但它承认有时会有助于其运作的其它形式的强制性干预,甚至还必需某种形式的政府行为。但是,为什么特别强调这些消极的要求,强调强制不能行使的地方,还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市场上各方必须应该自由地按照他们能找到交易伙伴的价格进行买卖,任何人必须应该自由地生产、出售和买迸任何有可能生产和出售的东西。进入各种贸易的通道也必须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法律必须不能容忍任何个人或集团通过公开或隐秘的力量限制这些通道。任何控制某些商品的价格或数量的企图,都会使竞争失去它有效地协调个人努力的力量,因为这时价格的变化不再显示客观条件的全部有关变化,也不再对个人的行动提供一个可靠的指南。
但是,对于那些仅仅限制已获允许的生产方法的措施,只要这些限制对所有潜在的生产者同样发生影响,而且不被用作一种间接地控制价格和数量的方法,这个原则就不一定适用了。尽管所有这些对方法或产品的控制都造成极大的代价,即使生产一定的产品需要更多的资源,但这么做还是很值得的。禁止使用有毒的物质或对其使用加以预防,限制工作时间或规定某种卫生设施,这些与维持竞争完全相容。这里唯一的问题就是,在某种情况下,所得利益是否大于所造成的代价。维持竞争也并非与广泛的社会服务制度不相容——只要这种服务的组织所采取的方法不至于在很大范围内使竞争失效。
遗憾的是,尽管不难解释,过去对于使竞争制度成功运行的积极条件,较之那些消极条件受到的注意少得多。要使竞争发挥作用,不仅需要适当地组织某些编制,如货币、市场和信息渠道——它们之中有些是私人企业从来不能充分提供的——而且它尤其依赖于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标在于既维护竞争,又使竞争尽可能有利地发挥作用。法律仅仅承认私有财产和契约自由是根本不够的,它更有赖于对适用于不同事物的财产权的明确限定。对使竞争制度有效运行的种种形态法律制度的系统研究,已经令人痛心地遭到忽视;人们可以提出强有力的论点,说明这方面的严重缺陷,尤其是在公司法和专利法方面,不仅使竞争远较可能运行的糟糕,而且甚至已经到在许多领域摧毁竞争的地步。
最后,无疑在有些领域中,没有什么法律措施足以创造行使竞争和私有财产的制度所依赖的主要条件,也就是,所有者从其财产所提供的一切有益的服务得到好处,而负担使用其财产对别人造成的一切损害。例如,在不可能依靠偿付代价的情况下享用某些服务的地方,竞争就不可能产生这些服务;而当使用财产对别人造成的损害,不能有效地使财产所有人担负责任时,价格制度也同样变得没有效用了。在所有这些情况中,在个人考虑的项目和影响社会福利的项目之间,都存在一种分歧;当这个分歧重要但来时,就必须在竞争之外寻求某种方法来提供这种服务。因此,有关在道路上设路标的费用以及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道路本
身的费用,都不可能由每一个单独的使用者来支付。砍伐森林、某种耕作方法、或工厂的烟尘和噪音等某些有害的后果,也不能仅限于财产所有者,或者仅限于因取得议定的补偿而甘受损害的那些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寻求不用价格机制来进行调节的办法。但是,在不可能创造有利竞争适当运行的条件的地方,我们不能不采用当局直接管理的办法取而代之,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在可以使竞争发挥作用的地方,我们应压制竞争。
创造条件使竞争尽可能有效,在不能行之有效的地方给竞争提供补充,提供那些用亚当·斯密的话来说“虽则能够在最高的程序上有利于一个伟大的社会,但却具有这一性质,即对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来说,利润不足以补偿耗费”的服务,这些任务实际都为国家提供了广阔的和无可置疑的活动领域。在没有那种能被合理地加以维护的制度时,国家绝不会袖手旁观。一个有效的竞争制度和其它制度一样,需要一种明智规划的并不断加以调节的法律框架。甚至它适当发挥作用所必须的最根本的前提,即防止欺诈和诡骗(包括利用无知),都给立法活动提供一个伟大的但远未充分实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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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创造一个合适的框架使竞争得以有利地运行这个任务尚未进行得很彻底时,各国政府却已放弃了这个任务而改用另一种不可调和的原则来代替竞争。问题不再是使竞争得以运行和加以补充,而是完全取而代之。重要的是弄清这一点:现代的计划运动是一种反对竞争本身的运动,是一面将竞争的一切宿敌都集结其下的新旗帜。虽然各种利害关系现在都试图在这面旗帜之下重建自由主义时代扫除的种种特权,但正是社会主义的计划宣传,才在具有自由主义思想的人们当中重振反对竞争的声势,才能有效地平息了任何消灭竞争的企图时常引起的健全的怀疑。实际上使左、右翼社会主义联合起来的东西,就是对竞争的共同敌视,以及用一种管理经济来代替它的共同希望。虽然一般仍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这两个名词来说明过去和将来的社会形态,但这些名词隐蔽了而不是阐明了我们正经历着的过渡的性质。
不过,虽然我们正在观察的所有这些变化,趋向于对经济活动进行广泛的集中管理,但普遍的反对竞争的斗争,势必将首先产生某种从各方面看来甚至是更坏的东西,一种既不能满足计划者也不能满足自由主义者的状况:即一种工团主义的或“法团的”产业组织,其中竞争多少被抑制了,但计划的工作则委之于各个产业中的独立垄断者手中。这是一种局面——人们因憎恨竞争而联合起来,但对别的东西并没有什么一致的意见——的不可避免的首先出现的结果。在一个接一个的产业中破坏了竞争,这种政策使消费者只能听任那些组织得很好的产业中的资本家和工人联合垄断行动的摆布。不过,虽则这种情况早已在广阔的领域中存在了一个时期,并且虽则许多胡乱的(以及大多数有利害关系的)宣扬计划的人也希望达到这种情况,但它毕竟不是一种易于持久和能够在理性上认为正当的情况。事实上,产业垄断组织的这种独立计划,将会产生和提倡计划的人所要达到的相反的结果。一旦到了这种阶段,除了回复到竞争以外,唯一的途径是由国家控制垄断——这种控制,如果要使它见效,必须变得越来越 完整越详细。我们正在迅速接近的正是这样一个阶段。在战争爆前不久,有一家周刊曾经指出:“有许多迹象说明至少英国的领袖们是越来越习惯于用受控制的垄断组织去进行全国发展的想法”,这也许是对当时存在的形势的正确估计。从那个时期起,这个过程因战争而大大加速了,并且随着时间的进展,它的严重缺陷和危险会越来越趋于明显。
经济活动的完全集中管理这一观念,仍然使大多数人感到胆寒,这不仅是由于这项任务存在着极大的困难,而更多地是由于每一件事都要由一个独一无二的中心来加以指导的观念所引起的恐惧。但是,如果我们是在迅速地向这种状况前进,那主要是由于大多数人仍然相信,一定有可能在“完全的”竞争和集中管理之间找到某种中间道路。诚然,乍看起来,似乎没有比这种观念——即认为我们的目标,必须既不是像自由竞争那样极端分散,也不是完全集中于一个唯一的计划,而是这两种方法的适当结合——更使人觉得似乎有理或更加容易打动明理的人们了。但是,在这方面仅凭常识来指导是要坏事的。虽然竞争制度可以容许掺入一定程度上的管理,但是它不能和计划结合到任何我们喜欢的程度而仍能不失真作为生产的可靠指南的作用。“计划”也不是这样一种药剂,只要施加小量即可产生其在彻底应用时可望产生的那些结果。竞争和集中管理二者如果是不完全的,都将成为拙劣的和无效率的工具,它们是用来解决同一问题的只能任择其一的原则,把两者混合起来就意味着哪一个也不能真正地起作用,其结果反而比始终只凭借二者之一的情况还要糟些。或者换一种说法:计划与竞争只有在为竞争而计划而不是运用计划反对竞争的时候,才能够结合起来。
对于本书的论证来说,最重要的是,读者要牢记:我们一切批评所针对的计划只是指那种反对竞争的计划——用以代替竞争的计划。这一点之所以更加重要,是因为在本书范围内,不能讨论那种用来使竞争尽可能有效和有益的非常必要的计划。但是,由于在流行的用法上,“计划”几乎变成前一种计划的同义词,因此为了简便的缘故,有时不可避免地在提到它时,便简单地叫做计划——纵使这样做意味着留给反对我们的人一个非常好的字眼,听任它获得更好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