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判决与上诉(上)
北京日报消息
我被判刑的消息,刊登在1983年3月17日的《北京日报》上。和我一道被判刑的,有清华大学的蒯大富,北京航空学院的韩爱晶,即所谓“天派”的领袖。这篇新闻稿的题目是:《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反革命活动聂元梓、蒯大富、韩爱晶被判刑》。
这条新闻说: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六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依法分别判处聂元梓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蒯大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韩爱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它还引用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对我的指控:“被告人聂元梓,女,62岁,原北京大学哲学系党总支书记。在“文化大革命”初期,她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的阴谋活动,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干部、群众,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
前文说过,围绕对我的判决过程,曾经在法庭内外发生了种种奇怪的行为,并且我已经叙述过了。在这一章里,我把对我进行判决前后的一些文字材料录在这里,计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公诉人发言
辩护律师的辩护词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我的上诉书
(这里所引的起诉书等四份材料,是从群众出版社1986年出版的《历史的审判》(续集)一书中转引下来的。)
对我的起诉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82)京检分审字第212号
被告人聂元梓,女,现年六十一岁,河南省滑县人。原任中共北京大学哲学系总支书记,“文化大革命”中是北京大学“文化革命委员会主任”、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住本市海淀区佟府丙八号。因反革命罪,于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九日由北京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经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确认,被告人聂元梓,在“文化大革命”中,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反革命犯罪活动,犯罪事实如下:
一、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阴谋活动。
被告人聂元梓于一九六六年十月十五日,被江青指使的王力秘密接到花园村“中央文革”记者站,经江青、陈伯达、姚文元、王力、关锋、戚本禹等人于十六日密谋支使,在十九日,带领孙蓬一等四人窜到上海市。聂元梓到上海市后即与张春桥密谈,并纠合在上海市的北京大学学生组成所谓“战斗团”,炮制了以“打倒常溪萍(中共上海市委教育卫生部长)为突破口”,进而夺取上海领导权的反革命策略。被告人聂元梓在上海市四处煽动说:“常溪萍是上海市委派到北京去和黑帮分子联络的联络员,他是黑帮分子彭真、邓小平、刘少奇看中的人物,是他们的黑干将。打倒常溪萍是打开上海市委的缺口,要死死揪住他不放。”十二日十三日,在研究“打常(常溪萍)”会议上聂元梓进一步煽动说:“打倒常是打开陈、曹(陈丕显,中共上海市委第一书记;曹荻秋,上海市市长)的一个缺口,对上对下都有影响”。聂元梓还亲自召集上海市“工总司”、“上三司”、“红革会”等一些造反派头头开会,要他们“联合起来,采取统一行动”,“把矛头对准上海市委”;“组织一个十五万到二十万人的大会,通过一项决议,代表全市人民要求中央罢曹荻秋的官,改组上海市委。”同时又找中共上海市委机关干部座谈,煽动他们造反,并向华东师范大学的造反派提出“要让市委后院起火,打进市委机关去”。
十二月十六日聂元梓离沪后,留下孙蓬一继续进行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反革命活动,孙与华东师范大学造反派组织了“新北大、新师大联合造反兵团”,于十二月十八日进驻了中共上海市委,伙同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骨干分子进行反革命夺权活动。聂元梓的一系列罪恶活动,致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市长曹荻秋,市委书记杨西光,市委委员、教育卫生部长常溪萍等多次遭到残酷批斗,使本来坚持工作的中共上海市委陷于瘫痪。
二、诬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
被告人聂元梓于一九六七年四月十四日,接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康生的亲笔信,要聂“组织调查组,系统地调查彭真、刘仁的问题。”聂元梓随即成立了“北京大学文化革命委员会揪叛徒兵团(即新北大公社第二战斗队)”,并将该队组建情况、“揪叛徒”的进展情况和活动方向等报送康生、谢富治。五月二十二日,聂元梓写信给谢富治,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原公安部副部长李震即秉承谢富治的旨意,接见了“第二战斗队”负责人,表示大力支持。“第二战斗队”专案人员根据聂元梓提供的线索,制造了所谓“彭真、薄一波、安子文━━胡仁奎、李伦特务案”。“第二战斗队”在聂元梓的直接授意下,写报告给康生,诬陷“彭真、薄一波、安子文与胡仁奎、李伦狼狈为奸,胡、李从彭、薄处获得情报,向蒋介石汇报,彭真通过胡仁奎、李伦与蒋介石勾结,进行投敌叛国活动”;而在解放后,胡、李又在彭、薄、安的长期包庇下,窃踞我党的重要职务潜伏下来,成为我党内的一个极大隐患:上述报告康生阅后批送给当时的中央专案办公室“彭真专案组”。该组于一九六七年九月,大量援引“第二战斗队”报告提供的诬陷材料,写出了《彭真包庇国民党大特务胡仁奎、李伦进行特务活动,并通过胡、李与蒋介石、阎锡山暗中勾结》的诬陷材料,一九六八年七月九日,又以上述诬陷材料为重要根据,认定彭真是“大特务”,致使彭真遭受逮捕冤狱多年。李伦也被诬陷为特务,冤狱近八年。
三、煽动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朱德。
被告人聂元梓于一九六七年一月,得知江青示意戚本禹向人民大学学生煽动、诬陷说“朱是反毛的”这一消息后,即亲自向人民大学学生了解戚本禹的讲话内容,记在笔记本上,随后批准:“新北大公社”与作家协会“革命造反团”,组成“联合批判班子”,批判《朱德将军传》,并决定“新北大负责组织写稿”、“提供一切方便条件”,藉以诬陷朱德委员长。这个“联合批判班子”相继炮制出“篡党、篡军大野心家朱德的自供状”、“历史的伪造者、反党的野心家━━再揭《朱德将军传》的大阴谋”两篇文章,刊载在北京大学“文化革命委员会”办的《新北大》报上,文章恶毒诬陷朱德委员长是“一个混进党内的大军阀,一个混进革命队伍中的大投机家、大阴谋家、大野心家”;“双手沾满少数民族的鲜血”;“周旋于反动军阀之间”;“井岗山上的流寇将军”;“长征途中的逃跑主义者”;“拜倒在蒋(介石)贼脚下的抗日领袖”等。这期《新北大》报纸印发五十万份,发往全国,以煽动诬陷朱德委员长。
四、诬陷、迫害中共上海市委教育卫生部长常溪萍。
一九六六年七月和九月,被告人聂元梓伙同孙蓬一等先后两次写大字报诬陷担任北京大学“社教”工作队党委副书记的常溪萍是“镇压北大‘社教’运动的刽子手”,“暗藏的反革命黑帮”,是前北京市委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镇压北大“社教”运动,进行反攻倒算的急先锋等等,大字报经江青决定转上海市贴出。一九六六年十一月聂元梓窜到上海市后,伙同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的一些人多次策划,进一步诬陷迫害常溪萍,使常溪萍遭到极其残酷的折磨,于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含冤死去。常溪萍的爱人陈波浪也因此遭受株连被迫害致残。
五、诬陷、迫害北京大学干部、学生。
被告人聂元梓篡夺了北京大学领导权后,北京大学校、系两级领导干部、教授、讲师等二百余人被定为“黑帮”、“走资派”、“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其后,又建立了所谓“监改大院”,对陆平、彭佩云等一百余人非法监禁,被监禁人遭到“挂黑牌游斗”,“烟头烫”“铁棍、钢丝鞭毒打”等残酷迫害。
一九六八年四月至七月,被告人聂元梓指使“新北大公社”某些人,在校内制造了反革命小集团冤案。为此,设立专案组,以“抓反革命小集团骨干分子”为籍口,先后将邓朴芳、邓楠、颜品中、韩琴英、姜鹣鹣、俞藏倩、彭秋和等十余名教师、学生绑架到校,严刑拷打。其中邓朴芳被绑架到校后,被蒙住头,遭到铝棍、电缆线鞭多次毒打,日夜连续突击审讯,强迫他交代其父邓小平和卓琳是如何反对江青的。邓朴芳受到残酷迫害,致使下身瘫痪终生残废。八月九日、十四日,聂元梓控制的北大“校文革办公室”,向江青、陈伯达写了报告和绝密《简报》,进一步诬陷“邓小平通过邓朴芳组织反革命集团,控制北大运动。”女学生韩琴英被专案组由济南绑架回京时,遭到残酷毒打,在北京站受到公安派出所制止。被告人聂元梓亲自打电话,强令派出所将韩琴英交给她手下的人带回北京大学。韩被带回后,因遭蒙头毒打而流产。
被告人聂元梓的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受害人的陈述,证明完全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告人聂元梓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参与推翻无产阶级政权,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干部、群众的反革命罪恶活动,罪行严重,民愤很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特依法提起公诉。
此 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查员 孙成霞
书记员 李晓光
一九八二年十月五日
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 孙成霞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经过法庭调查,大量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充分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元梓的罪行,完全是属实的。现在,我就被告人聂元梓的主要犯罪事实和采取的阴谋手段,及其犯罪性质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发表如下意见:
第一、被告人聂元梓的上海之行,是江青反革命集团有预谋,有组织地夺取上海市领导权而采取的重要步骤;聂元梓是在上海市实施这一步骤的组织者、策划者。
在庭审调查过程中,聂元梓对她的这一罪行,极力狡辩。但是,法庭出示的书证和证人的证词证明,江青说:“上海是华东最大的城市,影响很大,上海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华东全局,我们要是打算要上海就得派红卫兵去支持上海工人、学生造反”。派谁去呢?戚本禹的供词作了交代,因为聂元梓当时造反最有名,同江青的关系又好,江青就决定让聂元梓带人去上海了。可见,聂元梓的上海之行完全是在江青反革命集团密谋指使下进行的。聂元梓带着北京大学“文革副主任”孙蓬一等三人,于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九日窜到上海。聂元梓立即向“中央文革”驻上海记者站的负责人提出,要见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嗣后,在“中央文革”驻上海记者站所在地延安饭店,张春桥单独会见了聂元梓。聂元梓为了实施江青反革命集团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阴谋,在上海市亲自与孙蓬一等人,把在上海市的北京大学学生拼凑起来,组成所谓“赴沪新北大战斗团”,作为她在上海市实施阴谋活动的依靠力量,又纠集上海市“工总司”,“上三司”,“红革会”等造反派头头,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校园、愚园路第四师范学校等许多地方开会,煽动他们组织起来,建立一个全市性的统一组织。组织起来干什么呢?用聂元梓的话说就是“联合起来,统一力量,把矛头一致对准上海市委。”聂元梓又策划了一个以打倒曾任北京大学社教工作队党委副书记的上海市委教育卫生部长常溪萍为突破口,进而打倒上海市委的反革命策略。按照这个反革命策略,聂元梓进一步在各种集会上煽动说:“我来上海是专门揪常溪萍的,是来搞上海市委的”;“常溪萍是上海市委派到北京去和黑帮分子联络的联络员,他是黑帮分子彭真、邓小平、刘少奇看中的人物,是他们的黑干将。常溪萍被我们揪住了,就打开了上海市委的缺口,是上海市委的致命伤。我们一定要死死揪住他不放”,并声称“不打倒常溪萍,不批倒上海市委,不回北京”。进而又纠合华东师范大学等单位的造反派头头,先后于十一月二十二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十二月十一日分别在文化广场、人民广场召开了所谓揭发批判上海市委的万人誓师大会和几十万人参加的批斗大会,会上批斗了上海市委书记、市长曹荻秋,市委书记杨西光和常溪萍等人。聂元梓在上述大会上讲了话,煽动说:“常溪萍问题不是孤立的、一个人的问题,而是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他的根子,中央的根子是邓小平和黑帮头子彭真,地方的根子,到目前为止,我认为就是以曹荻秋为首的上海市委”。此后,聂元梓先后与孙蓬一等人到上海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交通大学、江南造船厂,杨树浦发电厂和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王洪文所在的国棉十七厂,继续煽动。聂元梓还亲自找中共上海市委机关干部进行所谓“座谈”。这一系列紧张的煽动,中心内容是所谓“先打外围”,“孤立陈、曹”,“顺藤摸瓜”,“直捣老巢,”,“揭上海市委的盖子”,“要让市委后院起火”,“北大和师大联合进驻旧市委统战部、组织部”,“打进市委机关去”,“打倒常溪萍是打开陈、曹的一个缺口”,“对上对下都有影响”。这里所说的陈,就是中共上海市委第一书记陈丕显,曹,就是曹荻秋。在聂元梓到处煽动下,曹荻秋、杨西光、常溪萍等人被各单位频繁拉去批斗,致使上海市委出现了瘫痪状态。聂元梓十二月十六日离开了上海。但是,他的阴谋和野心并没有随着她离开上海而终止。在她离开上海的时候,专门留下孙蓬一等人继续实施她的一套计谋,孙蓬一等人终于纠集“赴沪新北大战斗团”,同上海市的一些所谓“造反组织”勾结在一起,于十二月二十八日进驻了上海市委,参与制造了康平路反革命事件,使上海市委完全陷于瘫痪,为江青反革命集团最终夺取上海市领导权打下了基础。
聂元梓在上海的一系列犯罪活动,很受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赏识。在聂元梓到达上海后的第三天,“中央文革”驻沪记者即按江青一伙的要求发出了消息,说聂元梓到上海短短三天,就使“造反派统一了认识”;确定了“以常溪萍为突破口”,掀起了对上海市委“大揭发、大批判的声势”。江青对聂元梓上海之行的评价是:“实现了交给她的任务”。这些事实不仅清楚地表明江青指使聂元梓搞阴谋活动是很得手的,也清楚地表明聂元梓上海之行在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篡夺上海市领导权的反革命活动中所占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
在这里有必要指出,聂元梓一伙人在上海的所有的反革命组织活动和反革命煽动活动,完全是由聂元梓亲自出面和亲自安排进行的。那个所谓“以打倒常溪萍为突破口”进而打倒上海市委的反革命策略,完全是出自于聂元梓本人。因此,理所当然的应该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第二、被告人聂元梓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和领导人的积极参与者。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康生为了诬陷、迫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市长彭真,于一九六七年四月十四日亲自写信,授意聂元梓,要她“组织调查组,系统地调查彭真、刘仁等黑帮的具体材料。”聂元梓在接到康生的亲笔信后,立即组成了直属“校文革”领导的所谓“揪叛徒”的“第二战斗队”,并将队员名单和组建情况密报康生。同时,由队员手持康生亲笔信的复印件,到全国各地搜集材料。被告人聂元梓又于一九六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亲自写信给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谢富治,请求给予帮助。同年五月二十六日,原公安部副部长李震秉承谢富治的意旨接见了“揪叛徒第二战斗队”的负责人,并表示大力支持。
被告人聂元梓为了实施康生诬陷、迫害彭真的旨意,亲自精心策划了从诬陷北京林学院院长胡仁奎入手进而诬陷彭真的阴谋。胡仁奎在一九三九年在晋察冀边区是经中央批准在彭真的直接领导下打入国民党上层为党做工作的。聂元梓在接到康生的信后,首先独自到一个人的家,对这个人和这个人的妻子说:“现在正是揪叛徒的时候”,“你们要主动,跟上形势”,“表现要积极”等等,并问及胡仁奎的情况,示意他们揭发胡仁奎。经过这样一番诡密的安排之后,聂元梓才派人进行所谓“调查”。她还亲自写了条子交给“战斗队”队长杨建锋派“战斗队员”去找那两个人。“战斗队”的人从那家回来后,就起草了一份给康生的“报告”。聂元梓亲自审查了这个报告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并指示:“这个材料再调查,然后送去”。“第二战斗队”在这个“报告稿”的基础上,根据聂元梓的批示进行了修改补充,于五月十六日报送给康生。报告中诬陷彭真副委员长,还有薄一波、安子文与胡仁奎、李伦是特务。康生看过这个材料后即表示“彭真的问题可以升级了,可以逮捕了”,并且批给了“彭真专案组”。这个专案组,于一九六七年九月主要是根据北大“第二战斗队”提供的材料写了《彭真包庇国民党大特务胡仁奎、李伦进行特务活动并通过胡、李与蒋介石、阎锡山暗中勾结的材料》。这些材料成了一九六八年七月九日,彭真副委员长被诬定为“特务”,遭到逮捕冤狱的重要根据之一。同时也使李伦遭受冤狱八年。可见,聂元梓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提供的诬陷彭真的材料,对彭真以及李伦遭受迫害、冤狱起了重要作用,后果严重。
被告人聂元梓还主动策应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朱德进行反革命煽动活动。在一九六七年一月底,聂元梓得悉戚本禹向人民大学学生煽动说:“朱是反毛的”消息后,表现了极大的反革命主动性。她立即亲自向人民大学有关人员了解戚本禹的讲话内容,并记在笔记本上。就在这个时候,她又得知中国作家协会“造反团”抄出刘白羽写的《朱德将军传》的书稿,很快就批准“新北大公社”和“作家协会革命造反团”联合组成批判班子,批判朱德,她在二月三日下午在北京大学临湖轩接见了“作协革命造反团”的代表,当场决定由新北大负责组织写稿班子,提供一切方便条件,并指定北大“校文革”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落实。这个“批判班子”相继炮制了《篡党篡军大野心家朱德的自供状》、《历史的伪造者,反党的野心家━━再揭〈朱德将军传〉的大阴谋》、《把大军阀、大野心家朱黑司令揪出来》等文章,先后刊登在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三月十六日北大“校文革”办的《新北大》报上,共占六版,计二万八千余字。聂元梓亲自决定,这两期报纸增印到五十万份,扩大发行到全国,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在这里应该指出,聂元梓秉承康生的旨意诬陷彭真副委员长,以及她煽动诬陷朱德委员长,决不仅仅是对彭真、朱德个人,绝对不是孤立的,而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策划打倒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组成部分,是和他们篡党篡国的反革命目的分不开的。
第三、被告人聂元梓,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总的意图下,诬陷迫害了北京大学一大批干部、学生,她是组织实施这些诬陷迫害活动的主要责任者。
北京大学是我国具有革命传统的一所高等学府,闻名中外。在党的领导下,北京大学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建设事业输送了大量的人材。当被告人聂元梓篡夺了这所大学的领导权之后,竭力颠倒历史,颠倒是非。她多次召开各种会议,煽动揪所谓“黑帮”,批所谓“黑帮”;先后把北京大学的领导干部、教授、讲师等二百多人诬陷为“走资派”、“黑帮”、“反动学术权威”等等,以各种莫须有的罪名诬陷迫害他们。在这里我只举一个例子就可见一斑了。地理系教授候仁之只是因为他在《旅行家》杂志上发表的《我爱旅行》的一文中,描述了他第一次见到大海的心情,就说他是“站在海边向台湾招手”,给他戴上了一项“反共老千”帽子,在《新北大报》上连续三期刊登批判他的文章,还逼迫他挂牌子站在凳子上,头上压上砖叫他低头“认罪”。当他被毒打得站不起来时,竟被拖在地上游斗。象这样被诬陷、受害的干部、学生数以百计。
被告人聂元梓在北大篡权之后,还亲自批准对所谓“黑帮”等人实行集中管理,把北京大学陆平、彭佩云等一百多名校系领导干部、老知识分子、教员、学生,非法监禁起来。这些人在监禁中遭到严刑逼供。用刑之狠,手段之毒,闻所未闻,怵目惊心。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有几位证人已经作了揭露。但是应该指出,那仅仅是在聂元梓主持下“集中管理”和“监改大院”发生的罪恶事实的一小部分,还有大量的这类罪恶活动。北京大学党委书记陆平,党委副书记彭佩云、副校长戈华、教授朱光潜、李赋宁、生物系总支书记胡寿文等等,从党委书记到一般干部,从校长、教授到学生百余人都遭到了残酷折磨。聂元梓掌权时实行的“集中管理”和设立的“监改大院”,完全是一幅人间地狱的景象,使一大批干部群众的身心遭到严重摧残,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被告人聂元梓在今天的庄严的法庭上,还不正视她的这些罪恶,反而轻松地以一句“不知道”为借口,妄图逃脱她的罪责,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被告人聂元梓在北京大学实行反革命统治期间,还别有用心的制造了一起所谓“反革命小集团”的冤案,为此成立了“专案组”。从一九六七年九月到一九六八年七月,在她主持的各种会议上谈到抓、打“反革命小集团”问题达三十七次之多。经聂元梓的同意,这个专案组从北京、四川、山东先后将北大师生邓朴方、邓楠、颜品中、韩琴英、姜鹣鹣、俞芷倩、彭秋和等十余人绑架到校,刑讯逼供,严刑拷打。其中,学生邓朴方被抓到学校后,立即被书包蒙住头遭到痛打,强逼他交代其父邓小平和卓琳的所谓问题。当遭到邓朴方的拒绝后,聂元梓手下的打手们,进而用铝棍、钢丝鞭昼夜连续毒打。邓朴芳在这次被迫害后,下身瘫痪,终身残废,但聂元梓并没有就此罢手。她控制下的北大“校文革”办公室又向江青等写了长篇书面材料,写了题为《邓小平通过邓朴芳组织反革命集团控制北大运动》的报告和简报,凭空诬陷邓朴芳是现行反革命分子,说邓朴方从事的所谓“反革命活动”的主要材料都是由邓小平那里批发来的。这哪里是搞什么“反革命小集团”,纯粹是搞阴谋。还有被当作“反革命小集团”成员的女学生韩琴英,被“专案组”从山东把她抓回北京时,沿途遭到殴打,衣不遮体。韩琴英到校后被蒙住眼睛,惨遭毒打后流产。北京大学地球物理系的教员彭秋和被非法绑架到校,硬逼他承认,看过江青的剧照,反对聂元梓就是反革命,不承认就被蒙头毒打。彭秋和被打得遍体鳞伤、鲜血直流,经过长期医治,直到现在还未恢复健康。
被告人聂元梓在北京大学的一系列倒行逆施,理所当然地在北大引起很大民愤。至今,在北大一提起聂元梓,广大教职员工仍义愤填膺。因此,必须追究聂元梓这一严重罪行的刑事责任,以伸张正义,平息民愤。
第四,我认为有必要在这里就聂元梓诬陷、迫害常溪萍的罪行,再作进一步揭露。
常溪萍是中共上海市委委员,教育卫生部部长,曾任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党委书记,他在上海被群众誉为“忠于职守的焦裕禄式的好干部”。一九六四年,北京大学搞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时,任“社教”工作队党委副书记、副队长。在工作中,他认为北大“社教”运动的搞法不符合党的一贯政策,经上海市委同意,向中共中央总书记邓小平写信反映,得到邓小平总书记的支持。北京市委根据邓小平总书记指示召开会议,批评了当时在北大“社教”中坚持错误的聂元梓等人。聂元梓因此对常溪萍怀恨在心,文化大革命一开始,她便以为时机已到,疯狂地进行反革命报复。她很快地写了一张大字报。大字报寄到上海后,市委负责人不同意贴出去,由曹荻秋请示邓小平。邓小平指示:“这件事中央已经作了处理,不要再翻出来了”。于是聂元梓、孙蓬一等人又写了大字报,诬陷常溪萍在北大“社教”运动中是个头号叛徒,是“前北京市委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镇压北大‘社教’运动进行反攻倒算的急先锋”;并且通过江青、张春桥将这份大字报在上海贴出。聂元梓窜到上海之后,到处煽动“打倒常溪萍”,叫嚣:“不揪出常溪萍,决不回京。”正是由于她的煽动,使常溪萍被罚跪、游斗,被拖把、榔头打得浑身血肉模糊,多次昏死过去。甚至在演活报剧时,把常溪萍拉去当“活靶子”,许多人用脚踏在他的身上说,叫他“永世不能翻身”;在一次批斗后,还用绳子套在常溪萍脖子上,由八个打手往八个方向拉,狂叫:“绞死常溪萍”。就这样,常溪萍屡遭折磨,于一九六八年含冤死去。被告人聂元梓确是诬陷迫害常溪萍致死的罪魁祸首,她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五、综合上述,我们清楚地看到,被告人聂元梓的一系列的罪恶活动,决不是她个人的、孤立的一种犯罪行为,而是紧紧地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联结在一起的,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恶阴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什么东西把聂元梓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联结在一起的呢?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早在“文化大革命”之前,在北大的“社教”运动中,聂元梓就对常溪萍和当时的中共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彭真不满,一直怀恨在心。这是她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勾结起来,在“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进行反革命报复,疯狂诬陷迫害彭真、常溪萍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必须强调指出,聂元梓猖狂从事反革命活动并不仅仅是为了泄私愤,图报复,还有更重要的东西,这就是她具有明显的反革命野心。她在她的亲信中一再表示不满说:“中央委员还是候补的,革委会主任是副的”,可见她对只篡夺北大的领导权是很不满足的。她还有明显的觊觎北京市领导权和中央各部的领导权的行为。这充分说明聂元梓的反革命野心在“文化大革命”中已经恶性膨胀到十分狂妄的地步了。她的上海之行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为江青反革命集团立了一大功;她诬陷迫害彭真副委员长之所以能够那样主动,她煽动诽谤诬陷朱德委员长之所以能够闻风而上;她诬陷迫害常溪萍,诬陷迫害北京大学一大批师生,之所以那么肆无忌惮,归根结底都是来自她的反革命野心。事实无情地宣布了被告人聂元梓在“文化大革命”中所犯的一系列罪行都具有明显的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共同的反革命目的,其犯罪行为都是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聂元梓的行为确已构成反革命罪。她的反革命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而且后果严重,民愤很大,迄今仍不彻底悔罪。因此,我建议法庭,依法予以严惩。
辩护人的辩护词
律师 季学全 史兰生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聂元梓的委托,担任她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聂元梓,又经过昨天和今天上午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有清楚的了解。现在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履行我们的职责,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元梓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阴谋活动。为了准确地判断被告人聂元梓的罪责,特提请法庭注意以下情节:
江青反革命集团夺取上海市的领导权是早有阴谋,并多方策划进行的,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江青、陈伯达、姚文元、王力、关锋、成本禹等人在一起开会密谋夺取上海市的领导权。聂元梓没有参加这次密谋会议,而是会后由王力通知王光宇,又由王光宇出面通知聂元梓。聂元梓并不了解江青等人密谋的具体情况。王光宇的证言,可以证明确是江青等人指使聂元梓去上海,但不能证明已经向聂元梓说明了江青等人的密谋情况。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重要情节问题,聂元梓知道不知道江青等人早有阴谋,直接关系她的犯罪性质和罪责大小。
被告人聂元梓到上海以后,煽动上海的造反派成立统一的组织,提出“把矛头指向上海市委”,“把上海市委资反路线批倒”,“打倒曹荻秋”,“打倒常溪萍”,否则,“就不回北京”,等等,聂元梓的这些行为,虽然是江青等人蓄谋策划夺权的一个部分。但是聂元梓的行为特点是进行宣传煽动,她的罪责,既不同于江青、张春桥等人,也不同于实际上在上海夺了权的王洪文、徐景贤、王秀珍等人。这是应当进行比较,并且在罪名上加以区别的。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元梓诬陷迫害彭真。
一九六七年四月十四日,被告人聂元梓接受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康生的旨意,组织了所谓揪叛徒兵团(第二战斗队),“调查彭真、刘仁问题”,并亲自提供调查线索,派人调查,将调查报告报送康生等人,致使彭真遭受监禁,李伦也被诬陷为特务,冤狱近八年。对些,被告人聂元梓自应承担一部分罪责。但是,应当指出,诬陷迫害彭真是康生的阴谋。一九六七年四月十四日康生亲自写信告诉被告人聂元梓:“旧北京市委内隐藏了许多叛徒”,“天津南开大学卫东组织了调查彭真、刘仁等调查团”,要聂元梓“组织调查组系统地调查”。一九六八年七月九日,又是康生亲自决定在迫害彭真的手段上实行“升级”,指示“中央彭真、刘仁专案组”写逮捕报告,致使彭真被捕冤狱多年。因此,我们认为,诬陷彭真以及对彭真进行人身迫害,都应由康生负首要罪责。
诬陷迫害李伦的情况,同样也是出于康生的阴谋。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九日,康生在逮捕李伦报告上亲笔批示“李伦(胡仁奎老婆)确系蒋匪特务”“应逮捕审讯”。一九六九年七月十三日,搞李伦专案的承办人认为李伦定为特务证据不足,写出释放李伦的报告。又是康生在这个报告上指示:“李伦是老特务,在延安已清楚知道,此人应定案判刑”,致使李伦冤狱近八年之久,可见诬陷迫害李伦,绐终出于康生之手。诬陷迫害李伦的问题,康生负首要罪责是理所当然的。
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元梓诬陷迫害常溪萍。
被告聂元梓等人,于一九六六年七月、九月两次写了诬陷常溪萍的大字报,一九六六年十一月聂元梓去上海后,又多次讲话重复了大字报的诬陷内容。这是事实,但是,在一年以后,即一九六八年一月、四月,林、江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又多次讲话进一步诬陷常溪萍,并且指使文汇报发表编者按语诬陷常溪萍为“最凶恶的敌人”,谁为常溪萍翻案就要把谁“一起送上西天”等等,这一编者按语发表的当天晚上,常溪萍又遭到毒打,从此开始了更加残酷的人身迫害,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常溪萍含冤死去。以上过程说明,聂元梓对常溪萍有诬陷行为,但是致使常溪萍遭到残酷迫害以致含冤死去的直接原因,则是一年多以后张春桥又进行诬陷迫害的结果。因此,张春桥应负主要罪责。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元梓诬陷常溪萍,“常溪萍爱人陈波浪也因此遭受株连被迫害致残”。我们认为,陈波浪受到株连遭受迫害是事实。但是对于株连和迫害的责任,应当进行具体分析。
卷内材料证明,被告人聂元梓诬陷常溪萍的大字报于一九六六年八月在华东师范大学贴出后,陈波浪所在单位━━财经学院的某些人让她交代常溪萍所谓写黑信的问题,由于陈波浪拒理驳斥,以至终无结果。一年多以后,即一九六八年春节以后,财经学院的某些人到陈的原籍进行所谓调查,制造了诬陷陈波浪有血债的假材料。从些对陈波浪进行了更加残酷的人身迫害,造成严重后果。由此可见,财经学院的某些人最初揪斗迫害陈波浪,确与聂元梓诬陷常溪萍有关,倡聂元梓在诬陷常溪萍时没有提及陈波浪,也没有对陈波浪实施株连的行为,因而,实行株连的责任,应由财经学院的某些人承担。一年多以后,又诬陷陈有严重问题并进行残酷迫害,造成陈波浪致残的严重后果,也应由财经学院的某些人承担责任。因此,就追究株连和迫害的罪责而言,被告人聂元梓不应负刑事责任。
四、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元梓诬陷、迫害北京大学干部、师生,其中关于被告人聂元梓主持建立“监改大院”和“专案组”的问题,我们认为她应负一定的责任。但是,必须指出“监改大院”以及“专案组”进行的残酷的人身迫害,并不是在聂元梓的授意或策划下进行的。而是“监改大院”负责人刘国政、监管人员和所谓专案组人员具体实施的。尤其是所谓专案组负责人陈乃斌最为凶狠。受害人彭秋和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的证词指出,“对我毒打和进行逼讯的主要是以陈乃斌为主。……他是打我和其他受害者最凶狠的凶手。”陈乃斌自己也供认他“要负主要罪责。”因此,我们认为,刘国政、陈乃斌等人负有重大责任。
五、关于刑期折抵问题
检察院起诉书说明,被告人聂元梓是在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九日被逮捕的。被告人聂元梓在逮捕前的情况是:一九六八年九月至一九六九年四月,一九七一年二月七日至一九七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一九七八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九日,三次被隔离审查。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初至一九七0年七月下旬,一九七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至一九七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一九七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一九七八年四月一日曾先后在江西农场、新华印刷厂、北京大学仪器厂三次被监督劳动。我们认为,被告人三次被隔离审查的时间,依照有关规定,应折抵刑期。被告人三次被监督劳动的时间,鉴于其人身自上受到限制,故亦应参照有关规定折抵刑期。在折抵时,都应一日折抵一日。
此外、被告人在这两天庭审中,能遵守法庭规则,按照法庭提问,回答问题,态度基本上是好的。
以上所述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此案时,认真考虑,予以从轻处理。
法庭判决书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2)中刑字第1436号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孙成霞。
被告人:聂元梓,女,现年六十二岁,河南省滑县人,原任北京大学哲学系党总支书记,“文化大革命”中为北京大学文化革命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现在押。
辩护人:北京法律顾问处律师季学全、史兰生。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聂元梓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聂元梓犯罪事实如下:
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江青派人把被告人聂元梓秘密接到花园村“中央文革”记者站。江青、陈伯达、姚文元、王力、关锋、戚本禹等人密谋决定,派聂元梓去上海“造反”。聂元梓按照江青的授意,带领孙蓬一等人,于十一月十九日到达上海。到上海后,聂元梓单独同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密谈;纠合在上海的北京大学学生组成“战斗团”;伙同孙蓬一制定了以“打倒常溪萍为突破口”,进而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策略。聂元梓在上海四处煽动:“打倒常溪萍是打开上海市委的缺口”,“对上对下都有影响”。聂元梓还亲自召集上海市“工总司”、“上三司”等造反派头头开会,要他们“联合起来”,“把矛头对准上海市委”,“召开十五万到二十万人的大会,通过决议,要求中央改组上海市委”。聂元梓还煽动中共上海机关干部起来“造反”,煽动华东师范大学的学生“打进市委机关去。让市委后院起火”。十二月十六日聂元梓离沪后,留下孙蓬一继续进行夺取上海市委领导权的活动。孙蓬一与华东师范大学的一些人组织了“新北大、新师大联合造反兵团”,于十二月二十八日进驻了中共上海市委,参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的康平路武斗事件。聂元梓的一系列活动,致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市长曹荻秋,市委书记杨西光,市委委员、教育卫生部长常溪萍等人多次被批斗,遭到人身迫害,使中共上海市委陷于瘫痪。
一九六七年四月十四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康生亲笔写信给聂元梓,要聂元梓“组织调查组”,“系统地调查彭真、刘仁的问题”。聂元梓立即成立了北京大学“揪叛徒兵团”,并将组建情况和活动方向报告了康生、谢富治。聂元梓写信给谢富治,要求“协助”,原公安部副部长李震即秉承谢富治的旨意,接见了“揪叛徒兵团”负责人,准予到全国各地查阅档案。聂元梓事先同被调查人谈话,作了安排,然后让“揪叛徒兵团”派人按照她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揪叛徒兵团”主要根据被调查人提供的假材料,在聂元梓的直接授意下,写报告给康生,诬陷“彭真、薄一波、安子文与胡仁奎、李伦狼狈为奸,向蒋介石汇报,进行投敌叛国活动”;“解放后,胡、李又在彭、薄、安的长期包庇下,窃踞我党的重要职务潜伏下来,成为我党内的一个极大隐患”。上述报告,经康生批交当时的中央专案办公室“彭真专案组”。一九六八年七月,“彭真专案组”在康生授意下,以上述“报告”为重要根据,诬陷彭真是“大特务”,致使彭真遭到逮捕,冤狱多年。李伦也被诬陷为“特务”,冤狱近八年。
一九六七年一月,聂元梓得知戚本禹诬陷“朱是反毛的”讲话之后,即批准“新北大公社”与中国作家协会“革命造反团”成立“联合批判班子”,以批判《朱德将军传》为名,对朱德委员长进行诬陷。这个“联合批判班子”相继炮制出《篡党、篡军大野心家朱德的自供状》、《历史的伪造者、反党的野心家━━再揭〈朱德将军传〉的大阴谋》两篇文章,诬陷朱德委员长是“混进党内的大军阀”,“大投机家、大阴谋家、大野心家”等,刊登在《新北大》报上,印五十多万份,发往全国,进行宣传煽动。
一九六六年七月和九月,被告人聂元梓伙同孙蓬一等人,两次写大字报诬陷曾任北京大学“社教”工作队党委副书记常溪萍是“镇压北大社教运动的刽子手”,“暗藏的反革命黑帮。”被告人聂元梓将大字报交给江青,转到上海,在华东师大等处贴出。一九六六年十一月聂元梓到上海,煽动打倒常溪萍,伙同华东师大的一些人多次对常溪萍进行批斗,致使常溪萍受到极其残酷的折磨,于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含冤去世。常溪萍的爱人陈波浪也因此受到株连,被迫害致残。
文化大革命初期,在被告人聂元梓篡夺北京大学领导权期间,北京大学校系两级领导干部、教授、讲师二百余人被诬陷为“黑帮”、“走资派”、“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一九六八年五月,在聂元梓主持下,建立“监改大院”,对陆平、彭佩云等干部、学生和教师共一百余人集中监禁。被诬陷的干部、师生受到了“挂黑牌游斗”,烟头烫,铁棍、钢丝鞭毒打等人身迫害。
一九六八年四月七日,被告人聂元梓指使“新北大公社”某些人,在校内制造了“反革命小集团”冤案。为此,设立专案组,以抓“反革命小集团”骨干分子为籍口,先后将邓朴芳、邓楠、颜品忠、韩琴英、彭秋和等十余名教师、学生绑架到校,严刑拷打,致多人受伤,其中邓朴芳下身瘫痪,终身残废。八月九日、十四日,北大校文革办公室向江青、陈伯达写报告和绝密《简报》,诬陷“邓小平通过其子邓朴芳组织反革命集团,控制北大运动。”
上述罪行,经法庭调查、辩论,听取证人证言,核实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在庭审中,被告人聂元梓供认了部分事实,但不承认是犯罪。
本庭确认,被告人聂元梓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的阴谋活动,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干部、群众,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根据被告人聂元梓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及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聂元梓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李洪印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朱江明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六日
我的上诉书
对于我的判决,是非常不公正的,是强迫我接受的,我要提出上诉,又在10天之内就被北京市公安局七处看守所监狱移交到延庆监狱。但是,我仍然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为自己进行辩护。因此,在延庆监狱中,用了一段时间,我写成了一份长篇的上诉书。
(在这份纸色已经发黄的上诉书封面上,聂元梓写道:
高级法院让写的上诉书补充材料
1983年10月经延庆同意交大胖带回。之前,延庆审阅了20天。
1985年3月10日手记。笔者)
对上诉书的补充材料及意见
一、 对判决我犯罪上诉的补充材料
第一,关于我和孙蓬一等五人去上海串连的问题。
1)1966年11月19日,我和孙蓬一等五人去上海串连,不是“按照江青的授意”去的。11月15日,江青派人骗我住在花园村“中央文革”记者站之前,于14日上午,北大校文革常委已经根据李讷转告我毛泽东主席同意并指示的精神,组成了五人小组,决定去上海串连,并由李醒尘、孙蓬一向上海华东师大联系准备住在他们那里的。
14日下午,王力、关锋找我们五、六个人(孙蓬一、夏剑豸、李清昆、杨文娴、李玉英等,人名记不清楚了),到政协礼堂小会议室谈话,让我们给张恩慈写材料时,已经说了我要到上海串连是毛主席同意并指示的。还说了孙蓬一、李醒尘、付治文、陈葆华等五人同我一块去,李清昆协助姜同光在校主持工作,材料我不能亲自写了。当即商定李清昆、杨文娴负责写。还说到我走后,材料写成怎么交给他们?王力说,由校文革送到“中央文革”办事组即可。这件事,是李清昆负责办的。
14日晚上,我在校内开会,讨论王力、关锋让写材料的内容及我和孙蓬一等人准备去上海串连的问题。会后,我回家接到王广宇的电话,说“首长江青为了你的安全,叫你立即带上你认为自己最重要的材料,住到另一个地方去。”我问为什么?他没有告诉我。我坚持不去。王广宇说:我们都要执行“首长”的指示。但当晚我没有同意走,商定第二天(15日)下午到阮铭家里接我。
第二天,当我到阮铭家里时,陆善功和阮铭的爱人都在。我对他们说了我和孙蓬一等人要去上海串连了,是否对他们明确说是李讷转达毛主席指示让我去的,已经记不清楚了,但决不会说是我们自己决定去上海串连的。我动员阮铭同我们一块去串连,还告诉他“中央文革”叫我去住几天,王广宇一会儿就来接我。
王广宇2时许来接我时,阮铭爱人和陆善功都先后走到院子里送我,见到了王广宇,没有多说什么,我就上车了。在车上,我又告诉了王广宇,我和孙蓬一等人准备去上海串连,校内工作由李清昆、姜同光主持。还说我在动员阮铭同去,他同意了,但是没有最后决定。
2)毛主席特派李讷来校找我密谈。第一次,是1966年11月12日下午。本来,上午李讷找我没有找到,由校文革办公室通知我下午2时许,在校内五院组织组套间办公室等候李讷。李讷来后,先同大家(孙蓬一、姜同光、李清昆、李玉英、陈葆华、付治文等人)一块儿谈,随后李讷辞退了他们。我提出可否大家一块儿谈?李讷说要同我自己谈。随后我陪同她到里间办公室。李讷对我说:“主席批评了我。主席问我最近到北大来了没有?我说去了。问我见到你了没有?我说没有。主席批评我说,你去北大为什么不去看看她呢?所以,今天主席特意让我来看看你,问问你最近在干些什么?想些什么?”
我对李讷向毛主席表示了谢意,汇报了学校运动的情况,请示了存在的问题,说了运动下一步不知道做些什么?我在抓三线分校建设。请示了存在的问题:对被群众冲击还在集中管理劳动的校系一批干部、教员、教授和陆平等人怎么办?还说学生和有些教员、干部都出去串连了,学校事情不多,我也想去外地看看,到上海串连去。我说这些事的时候,李讷没有表示什么,她说回去向主席汇报。
正在谈话时,发生了砸校刊的问题。李讷到窗前观看了情况。表示很气愤。她对我说,你太软弱了。这是反革命行动。(当晚,李讷派“中央文革”办事组人员调查现场,指示抓人。)孙蓬一、姜同光、李清昆、李玉英等人原来都在旁边办公室等着,想听听李讷对我说了些什么新情况、新指示呢,因为校刊被砸,有人来告诉这个情况,李讷说要去看看现场,谈话也就结束了。孙蓬一、姜同光等人问我她谈了些什么,我说是毛主席让她来的。我汇报了学校的情况,请示了以上说的问题,没有详细对他们说什么。我们就陪李讷去看砸校刊的情况了。
第二次李讷来,是11月13日下午快下班的时候,到校文革办公室找我的。李仲钦告诉我李讷来了,我迎接了她(办公室其他人也看到了)。李讷说,快下班了,我陪你回家去谈谈,也看看你的家。
回到家后,李讷对我说:你昨天谈学校的情况和问题,我都向主席汇报了。主席说,学校的事情不多,想出去走一走,好嘛,可以出去。上海和外地的运动比北京开始得晚,现在一些地方群众运动发动的不够好,领导不够得力。同意你去上海串连,还希望你多走几个地方。李讷还说:你出去串连不能同一般学生、教员一样,到处跑跑看看,你要宣传主席的思想和路线。你可以带几个人同去(到上海我们成立了“毛泽东思想捍卫团”。回京后我向李讷汇报时她批评我:“你们为什么叫‘捍卫团’?宣传毛泽东思想和路线应该叫‘宣传团’。”北京西城区有个“毛泽东思想捍卫团”,是保守组织。)我问:主席对学校运动和请示的那些问题有什么指示?李讷说:没有。就是让你串连去。她还说,现在主要是发动群众。全国的运动搞不起来,光你北大也不行。意思是北大的运动要等一等。她的话当时是怎么具体说的,我已经记不清楚了。记忆是:北大运动不好再进一步做些什么,现在主要是推动全国运动的发展。李讷说这些话没有说明是主席的意思,还是她自己说的,但使我领会不是她个人的意见,而是主席的精神。
李讷讲了以上的话,又说:主席还叫我问问你,关于你和王任重的关系问题,要不要他为你说几句话,保你一下?我说我同王任重的关系没有什么问题,他对我的指示都是关于北大运动和成立校文革的问题,没有什么错误。谢谢主席!不需要为我说什么,等将来我若有重大错误的时候,再请主席保我吧。李讷笑了:你真爽快!
临走时,李讷说:要带谁去,你们自己考虑吧。希望你们作出成绩。
3)李讷走后,我很高兴,认为这是毛主席给予我的重要任务,也是对我的信任。为什么对请示的问题和北大运动没有指示?对我顺便提到的一个问题特意让李讷立即转告了指示呢?我进一步思考领会主席特派李讷来找我谈话的目的和他发动“文化大革命”的精神,并决定立即执行。
当天晚上,我先对孙蓬一等人说了李讷对我谈话的精神(因为李讷是找我密谈的,我不能全部按照原话传达给校文革的副主任和常委),说了主席认为上海和外地运动发动得不够好,同意我去上海串连,还希望我多走几个地方,以及北大运动要等一等的精神。还讲了李讷说的去上海串连要宣传主席的思想和路线,并且可以带几个人同去,要我们自己商量决定。经我们共同考虑后,于第二天上午召开了校文革常委会,讲了李讷转告毛主席的指示精神,讨论怎样执行,谁同我去上海串连,谁留校主持工作?大家都是作为党交给的任务来执行的。如果不是李讷转告毛主席的指示(并且是常委亲自看到了李讷两次来找我),校文革常委也不会同意我去上海串连的,更不会同意孙蓬一第一副主任也同我一块儿去。把工作交给姜同光主持,姜同光也不会接受的。从我们组成的人员来说,也是体现毛主席的指示精神的,特意让李醒尘参加。因为他是七人大字报作者之一。
当时我和校文革常委们的思想都认为是执行毛主席亲自交给的发动群众的任务,把上海的运动搞好,目的是反修防修。当时大家都清楚毛主席的大字报内容,毛主席自己还在天安门接见了全国的红卫兵和群众。只要说是哪里的群众运动发动的不好,自然就想到毛主席说的,...五十多天来,不执行中央指示,推行一条资产阶级反动路线,压制群众起来革命,以及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把群众打成反革命等等。我(们)根本没有想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和目的,一心想的是很好地完成党、毛主席交给的任务,把上海的群众发动起来,参加“文化大革命”。当时,对北大和我个人来说,对执行毛主席交给的任务,还有感激的思想和特别热情完成任务的心情。这是毛主席和党中央给予极高的“荣誉”而发自内心的一种感情,是自然的,可以理解的,也是现在回忆当时那种状况可以想象得到的!
4)中级人民法院说:李讷否认了她11月13日下午同我谈话的内容,并说,两个人的谈话没有第三者在场证明,不算数(审判长讲的)。
当时,李讷是毛主席特意派来找我密谈的,自然我不能让家里的人在场,也不能叫校文革其他副主任在场(前一天李讷已经拒绝过)。没有第三者在场的谈话是否就不可能搞清楚呢?这么重要的问题,关系到一个干部是不是反革命,是不是为了反对社会主义制度而阴谋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的重大问题,李讷否认了,就可以了结而不加追究吗?没有第三者在场的谈话情况是常有的,是不是我同其他人的谈话,只要没有第三者在场,都适用于此原则呢?如果适用,判决书中所提的根据,有不少都应该不算数,就是算数的,也有不是事实的。
现在,毛主席逝世了,但李讷没有死,如果李讷死了,我就要永远当替罪羊吗?《刑法》明确规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只要拿起这个强大的思想武器,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李讷否认了,也是可以搞清楚的。因为自从她转告了毛主席指示精神后,已经产生了涉及不少人参加的一系列活动和变化。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执行过程。她两次找我密谈,也是不少人共知的客观事实。
李讷否认了13日下午转告我毛主席的指示内容,只承认又找我谈了话(审判长说的)。那么,她来找我说了些什么呢?既没有转告我下一步运动做什么,又没有指示请示集中管理劳动的那批校系干部、教授、讲师应该怎么办?那她又来找我干什么呢?她不说,我也是要问的,她怎么回答的呢?我多次要求知道李讷是怎么否认的,但开庭没有让我看她的证词,又没有口头转告我她否认的主要内容,所以,直到现在我也不知道,无法针对她否认的内容提出我的意见。
请求高级法院转告我,我要知道李讷是怎么否认的,以便我提出上诉理由和提供调查的线索。
以上是李讷转告我毛主席指示后,我们去上海串连前执行的主要情况。这是第一个过程。实际情况证明:1.毛主席派李讷来校找我密谈,不是盲目的、无目的的;我和孙蓬一等五人去上海串连,执行的是毛主席的指示,而不是“按照江青的授意”。从时间上说,这时我根本没有住在“中央文革”记者站,与江青无关。2.王力、关锋、王光宇已经知道了我们准备去上海串连的情况。
第二个过程是,江青派人骗我住在花园村“中央文革”记者站。这是另一个性质的问题。但因为发生在我们决定去上海串连之后,去上海之前。指控我是“按照江青的授意”去上海“造反”的。所以,作为第二个过程写在这里。接我到“中央文革”记者站,是1966年11月15日下午。我在这里共住了三个夜晚两个白天。18日早饭后我就回校了。
1)江青是派人秘密接我住在花园村“中央文革”记者站的。对这个秘密方法接我的事实应该讲清楚。这是出于对我的不信任,骗我出来要材料,软禁审查呢?还是出于信任,与我勾结,积极追随他们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的阴谋活动呢?不说清楚,罗列现象,容易混淆是非,或使人误解,不实事求是地认定这段案情,就会混淆敌我界限。从以下实际情况可以看清楚它的本质。
王广宇证言说,王力让他去给我谈,接我到花园村“中央文革”记者站。又说,他要到学校接我,而我却提出到阮铭家里接我,等等。王广宇思想有顾虑,证言不是完全真实的。实际情况是:
11月14日晚,9点多钟,王广宇给我家里打电话(从来他没有到北大来给我谈这件事),说:首长江青很关心你,爱护你。为了你的安全,叫你带上你认为自己最重要的材料,今晚住到另一个地方去。你让学校的车送你到钓鱼台门口,我去接你。我问为什么?王广宇说,不知道。我说是不是发生了什么情况呢?王广宇说,不知道。首长没有说。我说,那我不去。没有必要。王广宇说,接你是首长交给我的任务。(王广宇始终没有讲过王力叫他接我的。直到这次开庭,我才知道是王力派他接我的。)我坚持不去,因为王广宇没有说接我出来住的原因。在电话上争执了很久,王广宇最后带强制性地说:我们都要执行首长的指示。我被迫答应了,但说今晚不行,我必须告诉校文革常委,工作也需要安排,否则他们找不到我。王广宇同意了,改为第二天下午。但他又不叫学校的车子送我到钓鱼台门口了,叫我到城里的一个地方去等他,然后他再接我走,叫我说一个地方。我曾说:要到什么地方让学校的车送去好了。王广宇说,学校的车不能去。我想党中央领导同志也有一些办公、休息的地方对外是不公开的。这样,我同意了他的安排,提了他也认识的阮铭家里(中宣部后院)。究竟要把我接到什么地方去,我问了几次都没有告诉我,当我到记者站后,还不知道是什么地方呢。第二天早饭后,我从食堂的师傅哪里才知道是“中央文革”记者站。
如果这不是骗我,为什么不告诉我是什么地方呢?为什么不告诉我接我出来的真正原因呢?到底是为了什么“安全”呢?若是派我去上海,为什么叫我带自己认为“最重要的材料”出来呢?
15日下午,我刚到记者站后,王广宇立即问我材料带来了没有?伸手向我要材料。事先没有商量,但他已经准备好了牛皮纸和“中央文革”办事组的封条,将我带的材料边包边说:首长说,这材料放到“中央文革”办事组,你什么时间用,打个电话给我,立即给你送去。还对我规定了几条:不准随便给外边打电话,包括学校和自己家里;不要出去,在院子里也不要随便到别处去。对这一切,我还没有来得及想是怎么回事的时候,他已经派服务员送我到住处去(1号楼)了。他说,你在这里休息休息吧,我回去了。
当时,使我感到,他关心的就是我带的这包材料。事实上也是如此,因为材料中有王任重给我的指示,及笔记本等材料。并不像王广宇在电话中对我说的那样“是为了关心、爱护,为了我的安全,”住到这里来的。我不理解当时发生的一切。住下,我等着有人来看我,看说些什么?可是一直都没有人来,冷冰冰的,我一个人住在一座二层小楼里。16日,我等了一天,也没有人理我。我想,准是江青怀疑我和王任重同志的关系了,认为我没有找过她,而找王任重谈工作多了。但究竟是为什么,我还弄不清楚。
16日晚饭前,我给王广宇打电话,让他约李讷当晚来玩。我想与李讷聊天中得知一些情况和原因。如果不是我找李讷来,直到我走,都没有人理睬。17日晚上,王力才来照了一面。同王力谈话内容已写成材料,主要介绍我们去上海后找记者站负责人甄文君,帮助我们了解情况。
我同李讷谈话没有了解到任何情况。从我当时的处境和接触的实际情况,已经证明:我是被骗出来的。怀疑我同王任重同志的关系;怀疑我手中有别的什么材料。在当时,不可能抄我的家(后来抄了4、5次),只能采取这种骗人的方法,让我带上材料,人来后搞突然袭击,带强制性地把我的材料要走。说是“保存在‘中央文革’办事组”,实际上,已经不属于我了。
这种秘密方法接出来,不是为了骗人吗?采取这种做法,不是软禁审查吗?否则,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条件干什么呢?如确是出于关心、爱护,为了什么安全的话,来了,应热情、坦率地相待,说明原因,材料放到“中央文革”办事组应与我商量同意,而不是带强制性地拿走(这个问题始终没有人对我说明),也不是鬼鬼祟祟,明明是东偏说西,甚至住的地方名称都不告诉我。这一切,能说明我是来参与阴谋活动的吗?哪一点是信任、相勾结、积极追随的表现呢?
关于这个问题,江青还有一段继续骗人的话。1968年3月8日凌晨,江青、陈伯达同我谈话时,江青说:你那包材料都叫王、关、戚搞走了,你不要再跟我们要了。可见江青是重视那次骗我出来要材料的,过了两年又谈及此事。实际上材料还在“中央文革”,还在她的手里。
所以,只要是从实际情况出发,江青秘密接我住在“中央文革”记者站的实质是很清楚的。至于林江集团一伙有没有其它目的?我不清楚。把我同他们的反革命夺权阴谋密谋活动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就是王力、王广宇证词中的那句话,是不能作为什么定案根据的。
就按王力、王广宇的证言来说(暂不说证言是否真实),接我出来住在记者站,不就是只问了问我愿意不愿意去上海串连吗?加上王力说的,聂不好说服,就说是江青讲的。这就是“积极追随林、江反革命集团,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的阴谋活动”了吗?说我请示了“三点问题”,谁回答我了?“江青的授意”是什么?庭上庭下都没有宣布内容,至今我也不知道。不是“公开审判”吗?参加“公开审判”的人谁听到了?
彻头彻尾的造谣。抓住一点捏造的假像,无限上纲。江青若是派我去上海“造反”,费了九牛二虎之力,采用秘密的方法把我骗出来,尤其是像去上海这么重要的问题,能叫王广宇(一个办事员)只问了那么几句话吗?这是不合情理的。江青费那么大心思,只叫问了那么几句话,她何不派人到家里来问问或转告她的意见呢?那不是更方便更保密吗?再则,接我出来只问了那么几句话,为什么还要叫带材料呢?为什么还要限制行动自由呢?在当时,问这么几句话,在群众面前就可以讲,还用着费那么大事,秘密骗出来,住在一个地方来问,合乎情理吗?
当然,林、江一伙怎么密谋的,16日中午怎么开会的?我不知道,无法证实真假。但有密谋没有实现的情况是常有的。被密谋暗算的人无罪,反而说明他们是不敢向被暗算的人暴露自己。
2)王力、王广宇的证言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自相矛盾,漏洞百出。
王力说:11月13日晚,叫王广宇办理接我住在花园村一号楼,他即与徐学曾去看我。这不是事实。我被安排住在记者站是15日下午。以后没有人去看过我。徐学曾从来没有同王力一块去看过我、同我谈话。我也不认识徐学曾。17日晚上,当我要离开记者站时,王力来看过我,但徐学曾也没有来看我。
王力说:16日中午,江青、陈伯达、姚文元、王力、关锋、戚本禹等人密谋决定派我到上海串连。他告诉王广宇,问我愿意不愿意去上海串连,还说我很难说服,就说是江青的意见。王力又说,16日下午,王广宇向他汇报,说我愿意去,提出三点请示(王广宇说,我没有表示愿意去,但提出三点请示):1、用什么名义?2、住什么地方?3、怎样向北京反映情况?
王力的证言除了说江青、陈伯达等人密谋的情况我不知道确切外,他与王广宇的证言有如下一些矛盾:
1.王力、关锋于11月14日找我们5、6个人谈话,让写材料时,已经知道了李讷转告我毛主席同意并指示派我去上海串连,谁同我去,谁留校工作的准备情况。为什么在16日江青召集他们一伙开会时不谈这一重要情况呢?还要“密谋决定派我去上海串连”呢?可能吗?王力、关锋(王广宇也知道)既然知道我们去上海串连,为什么还叫王广宇问我愿意不愿意去上海串连呢?对仅隔一天的事,王力、关锋不致于如此健忘吧!当然事隔了15、6年之后,当编写假证词的时候,是可能“忘记”的,也不会感到不合情理。
2.在王广宇的证言中,说王力对他说后(16日对他说的,没有具体时间)过了一两天,晚上找我谈了。可是17日早晨我就决定回校,打电话告诉了王广宇。17日晚上王力来看我,18日晚上我在火车上,他什么时候找我谈的呢?
就按王力说的,16日下午王广宇向他汇报了问我的结果,这说明他们16日中午密谋后,王力就找了王广宇,叫问我去上海的事。王广宇必须也在下午就问我,然后才能在同一个下午又汇报给王力。可是,16日全天我都没有见到王广宇,晚饭前我给他打电话约李讷来谈话,证明他下午没有来。再请问王力什么时间向江青汇报王广宇问我的结果呢?又派谁、在什么时间答复我“请示三点问题”呢?如果是当天(16日)答复,王力必须在16日下午向江青汇报,晚上才能派人或仍然叫王广宇转告我。这样,16日下午的时间是很紧张的。王力、王广宇(或派其他人)、江青之间谈话必须能周转过来。即使他们三人之间能周转过来,当晚王广宇(或派别人)再来告诉我答复的结果,就是不睡觉,我们连夜执行,也找不到那么多人开会,安排去上海串连的问题。第二天(17日)早饭后我给王广宇打电话要走,他来做了安排,帮助买了4张去上海的火车票。显然,我这个决定不是江青的授意,也同王力、王广宇证言中所说的相互矛盾的内容无关。实际上是因为我和李讷谈话(16日晚)后,更证明是江青骗我出来,带上材料进行软禁审查的。我没有必要在这里住下去,自己决定离开的。
3.在公安局预审和检察院分院提审中,都说16日晚李讷同我谈话时,王广宇曾经来了,传达江青对我去上海串连带人的指示:不要带孙蓬一,要带李清昆,不要多带骨干,以免影响校内工作。对此,我表示印象不深,并提出了不同意见。中检分院提审时,又提出这个问题,并说李讷都证明王广宇来了,我还是印象不深。但因为李讷都证明了,也可能我记得不准确。认为也可能来了,说了那些话。但是后来开庭时王力、王广宇的证言相矛盾:江青怎么知道我们已经组织好人去上海串连和安排了校内谁主持工作的情况呢?而且知道得那么具体,我要带孙蓬一,不带李清昆呢?江青既然已经知道了我们组织人去上海串连,为什么还要再密谋决定派我去串连呢?王广宇既然已经传达了江青对我去上海带人的指示,为什么还要问我愿意不愿意去上海串连呢?还说是江青的意见?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这些矛盾完全证实:王力、王广宇的证词、证言不是真实的,是捏造的。事实上,王广宇根本没有问过我,没有动员我去上海串连,也没有说这是江青的意见;我也没有对他提出那三点事务性的请示。当时,对先一天面对面讲过的事,王力、关锋“健忘”,我并没有忘记(还有参加14日谈话的那5个人,现在也不会忘记的,有的人比我记得还清楚)。当时,他们若对我这么提出问题,我会说他们在讲梦话,他们也不可能这么提出问题的。
以上是我住在花园村“中央文革”记者站的实际情况,和对王力、王广宇证言的揭露。江青为什么采取秘密的方法骗我住在花园村呢?事实很清楚地证明:1、骗我出来要材料,进行软禁审查。2、“中央文革”记者站是他们搞鬼的地方,对外是不公开的,也不愿意叫我知道。所以不告诉我,而采取秘密的方法。其实质就是对我不信任。但判决书写的内容和判词精神是故意诬陷,法庭明知是假证词,还要使用。
我们到上海后的主要情况,这是执行的第三个过程。
1)判决书说我到上海后,“单独同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密谈”。强调了“单独”、“密谈”,而没有说明和证明单独密谈了什么?没有证明事情的实质,只是为了渲染气氛。不应从形式上表面地看问题,更不应当认为只要同张春桥谈话,就是参与阴谋活动。我同张春桥的谈话、接触,要历史地、全面地具体分析,正确看待。
我不是同张春桥单独密谈的,甄文君自始至终都参加了。并且,我是当众(与我同到上海的孙蓬一等人,还有随同甄文君工作的一两个人)请甄文君与张联系的,没有回避、采取秘密方式。谈话内容又全部传达给孙蓬一等人了。我找张谈话的目的是:1.我们是负着毛主席交给发动群众参加“文化大革命”运动的任务来上海的,应该向上海市委打招呼。所以找张而没有找别人,因为张既是上海市委的,又是“中央文革”小组的副组长,应该对他说明来意。
2.了解上海发动群众的情况和意见。
我同张谈话开始就说明了来意,是毛主席让我们来串连的。我们不知道应该怎样宣传毛泽东的思想和路线?张说:你们是从北京来的,是从毛主席身边来的,来了就好。我与张谈话的主要内容是:1.张先说他不在上海,去处理安亭事件了,谈了事件的情况,表扬工人怎样听党的话,不上北京请愿了,决定回上海闹“革命”。2.上海工人运动发动得好,学生较差。3.你们来了,要看看上海运动的特点(街头辩论)。我告诉他我们来后参加了群众大会。张说,你们也要到下边群众中去看看,向工人学习。我说,我们提出了打倒曹荻秋的口号,是否可以?张表示可以。张又说了曹发动群众不力的话,还说曹有什么事都与陈丕显商量,最后决定问题还是陈。我说,陈不是很早就参加长征的红小鬼吗?张说,有的干部不是过去也为党做过许多工作,现在“修”了吗?4.张问我住在什么地方?听说魏文伯让你住在某某饭店?张的意思是你不要在那里住。我说,准备住在接待站安排的地方。张表示要给我找地方住,我拒绝了。
全部谈话内容没有不可告人的。而且张春桥俨然以党中央领导人的身份对待我,我与他又是第一次谈话(也是最后一次),也感到拘束。谈话约一个多小时。对全部谈话内容可以要求孙蓬一等人揭发。甄文君否认参加谈话,是有思想顾虑的。(法庭没有给我看甄文君否认的证词)。他知道张春桥说了陈丕显的坏话,我没有完全听进去,所以,后来他又叫付治文、陈葆华转告我和孙蓬一,“曹荻秋是前台,陈丕显是后台,要揭发陈丕显的问题”。如果他没有参加谈话,不知道张的态度,他是不敢这么做的。当然,没有第三者参加的谈话,也是可以搞清楚的。
我所以找张春桥谈话,并不是积极追随他,我追随的是毛主席党中央。因为我信赖毛主席、党中央的领导是正确的。党中央成立“文化革命小组”,领导全国的运动,任用了张春桥担任副组长,又是上海市委的负责人之一,我们到上海执行毛主席交的任务,自然应找他谈话。同时,我是校文革主任,孙蓬一是副主任,我们不是群众造反组织的头头,我是从组织关系的原则出发找张的。我与他不是个人追随关系,也不是阴谋关系。北大校文革是毛主席当面指示我成立的,是王任重具体领导执行的,这是领导“文化大革命”运动的一级组织(错了,也是一级组织)。当时,不接受“中央文革”的领导,接受哪里的领导?(从实际上说,难道别人都没有接受“中央文革”的领导吗?党中央成立这个组织,就是领导我一个人的吗?)党中央“5.16通知”中,明文规定了它的任务,就是发动和领导全国的“文化大革命”运动的。我找张春桥谈上海发动群众运动的情况有什么不可以呢?这个问题要历史地看待。当然,如果我利用毛主席的指示和党中央的决定,同张春桥搞阴谋诡计,那就是另一个问题了。至今有什么事实证明,是我同张春桥搞阴谋诡计呢?同张谈话的内容有哪一条,哪一点违反和超越了当时党中央的决定(16条)和毛主席发动“文化大革命”的主要论点和指示呢?没有。错了,是发动“文化大革命”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毛主席也更不应该指示我去上海串连。上海的群众在干什么?叫我去干什么?难道他不清楚、他是没有目的的?
这不是说,我自己就没有错误,我有我的错误和责任。但不能把我的左倾错误,和执行毛主席指示及党中央决定的错误,混同是积极追随林、江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罪行。这是根本不同性质的两个问题。认定一个人有没有这种反革命思想目的,要全面地考虑,具体地分析。如果,不从本质上加以区分,就会混淆罪与非罪,混我为敌,这正是我的案子形成冤错案的关键。
我这么说,也不是为同张春桥谈话开脱。他对我谈话,有他的目的。正如他接受毛主席和党中央的委任,负责发动群众参加“文化大革命”的任务一样。他有他的目的。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八届十一中全会开后两个多月,毛主席的指示,党中央的决定,还有党中央的其他领导人都在讲发动群众参加“文化大革命”运动,反对压制群众,反对“资反”路线的话,毛主席和党中央当时都没有发现他。我在同他一次接触、谈话中,是不可能发现他的反革命本质和阴谋目的的。作为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张春桥,也不可能同我第一次谈话中就暴露他的反革命原形,否则,那就太轻敌了!也太不客观了!
因此,不能把我们在上海串连,犯了反曹荻秋同志执行“资反”路线的错误,认为就是积极追随林、江反革命集团,参与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阴谋活动的一部分。不能同林、江反革命集团阴谋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挂起来而论罪判刑。这是错误的,是冤枉人的。
当然,还应进一步看看,我有没有同林、江反革命集团共同的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动机和目的。应该进行全面审查、证实,不应该抓住一点加以提高,概括一般,以防片面性。这是我一再要求的,要求审查我在“文化大革命”中的全部情况。实际上,只要看我在“文革”初期的全部情况,仅从我去上海前一系列的表现,事实就可以证明,或从我离开上海回京后20多天,当毛主席号召“学习一月风暴”夺权的时候,我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完全听从毛主席党中央的指示,就证明是没有阴谋和野心的。而且,就在这个时候,我就发现了王、关、戚,以后又发现了谢富治的问题,就是从反张春桥(戚本禹?)欺骗群众保护叛徒卢正义掌权开始的。如果在上海我是积极追随林、江反革命集团,参与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阴谋活动的,那么,这时,我就不会和张春桥对立,更不会公开在群众中和他顶着干。这是“文革”初期的一部分情况。若再从我在“文化大革命”中的全过程来看,就更加十分清楚地证明,我不但没有与他们共同地反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思想、目的,而是经过了错误和曲折的道路,提高了觉悟,从而抵制和反对了林、江反革命集团,又受到诬陷、打击和迫害的人。
2)我没有伙同孙蓬一制定了以打倒常溪萍为“突破口”,进而“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策略”。首先,我们没有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思想目的。从来我们5个人没有谈过或表示过要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问题。谈的都是如何发动群众,反对所谓“资反”路线,目的是反修防修。当我离开上海以后,孙蓬一的情况我不清楚,他没有向我汇报或联系。他参加康平路事件没有请示我;我没有交给他参加武斗进行夺权的任务。他为什么参加这一事件我不清楚。这个问题,我已多次提出和我无关。孙蓬一没有咬我。从预审到开庭都没有拿出证明是我指示他的。也没有提出反驳我的事实根据,却又在判决书上继续列在我名下,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总之,我们5个人在一起时,从来没有谈过夺权的问题,更没有什么“计划”和“策略”。毛主席没有交给我们这个任务,我们就是来串连、发动群众的。上海市被夺权后的事实也证明我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关于常溪萍的问题,不是我们到上海串连时才提出来的。华东师大和北大联合批常,这是群众开始串连时学生提出的;而且是华东师大的学生首先提出来的,然后,北大学生和华东师大学生把他们联合批常的活动向北大校文革提出要求。作为两校联合批判,这是经校文革常委会同意的。
关于常溪萍的问题有历史的原因。对他的错误认识和误会(不是我一个人),也有一个形成的过程。这不是当我们去上海时我和孙蓬一才想起来的问题。因为我们负有发动上海群众运动的任务,上海群众在反曹荻秋执行“资反”路线,我们对曹荻秋根本不了解,提不出他有什么问题。因为两校批常的活动早已存在,我们到上海串连自然会提出常溪萍的问题,联系到曹荻秋对他的重用。这不是我伙同孙蓬一为所谓“进而夺权上海市的领导权”而制定的“策略”或“突破口”。关于“突破口”的说法,是“中央文革”一个记者提出来他自己的看法。我们反对曹荻秋执行“资反”路线,压制群众运动,思想上没有想到要找什么“突破口”,也不需要找什么“突破口”。我们5个人从来没有讨论过这个问题,我和孙蓬一两人也从来没有谈过想夺权的话。从预审到开庭没有拿出任何事实证明我们5个人要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根据。
3)我们到上海串连联系的单位主要是师大和“红革会”。通过“红革会”与“工总司”、“上三司”开过会,了解上海群众发动的情况,和提出过揭发曹荻秋到一定时候,可以提出揭发陈丕显的问题(这是我即将离开上海时,在甄文君告诉我后提出的)的意见,没有提过叫他们“联合起来”“把矛头对准上海市委”,上海的群众组织早已联合行动,早已把矛头对准上海市委了。我们刚来时参加那些群众大会就是事实。这些大会都是他们自己组织的,我们是通过师大学生参加的。我没有提出过叫“市委后院起火”,和叫他们“召开15万人到20万人的大会,通过决议要求中央改组上海市委”,揭发不是事实。
当我离开上海时,我认为曹荻秋的问题揭发不够,到底怎么不执行毛主席指示和路线,执行修正主义路线,还不清楚,应该继续揭发。留下孙蓬一就是交给他这个任务。对市委党刊干部座谈,也是叫他们找知情人揭发。与党刊干部座谈内容,也是说的(曹荻秋)如何不允许他们起来揭发问题。不允许他们与北京来的红卫兵、群众串连等情况,根本谈不上什么夺权问题,不可能在这时候就提出要求党中央改组上海市委的问题,连提出叫“市委后院起火”的说法都不可能。当时因为我要马上回北京,就是同党刊干部座谈会我都不愿意再开了,认为留下孙蓬一、李醒尘与他们谈就行了。若不是他们催陈葆华、付治文、孙蓬一一再要求,我是不会与党刊干部座谈的。所以,这时说什么叫“后院起火”的思想、语言是不可能的。这些都是后来发生的情况而产生的思想语言,搬到前一阶段,强加到我身上了。说这些是我讲的话,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从我们执行的任务来说,我们只是发动群众,对领导权的问题没有考虑。对外提什么意见,从来没有我一个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讲话的主要内容,都是共同商量的。比如,提打倒曹荻秋的口号,就是共同决定的。这个问题请求高级法院让孙蓬一、李醒尘等人揭发、证明。
4)我们在上海串连,是一个小的集体串连小组。除李醒尘外,我们4人吃住在一起,天天一块行动,问题一块商量决定,都归罪于我个人的“一系列活动”是不符合事实的。我没有背着他们干过一件事情,这些活动也是不可分割的。
我们在上海反了曹荻秋和常溪萍,没有反杨西光。当时我们认为曹荻秋在市委执行“资反”路线,有人认为杨西光在市委执行“资反”路线,因此主要应反对杨西光而不应该反对曹荻秋。但是,我们参加的是上海群众组织召开的大会,大会批斗了杨西光、杨永直,我们发言没有反杨西光、杨永直,会下,我们也没有讲过他们有什么问题。从这些情况也说明我们不是反对上海市委的,而是反对曹荻秋执行“资反”路线的,反对一个人,就是反对错了,也不应该说成是反对一级党的组织。致使曹荻秋、杨西光、杨永直等多次被批斗,遭到人身迫害,使上海市委瘫痪,是多种原因造成的,而且主要是上海的群众组织的作用,更不能归罪于我个人。
综合以上三个过程的实际情况,列举的大量事实证明,我们去上海串连是毛主席(让李讷转告)指示的,而不是江青、陈伯达、姚文元、王力、关锋、戚本禹等人密谋决定、按照江青的授意去上海“造反”的,所谓“江青的授意”只是一句空话,法庭既没有列举内容,也没有列举事实。(即使退一万步来说,就是江青派我到上海反曹荻秋执行“资反”路线的,也不能因为打倒曹荻秋是林、江集团夺取上海是领导权的重要步骤,我就是犯了积极追随林、江集团,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的阴谋活动罪,那也是被利用犯错误。对待这个问题,也要回到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具体分析看待。)
(1)“中央文革小组”是党中央成立的发动和领导全国“文化大革命”的最高组织机构。江青是党中央任命的副组长,党中央能够任命她,为什么我不能接受她派遣去上海发动群众参加“文化大革命”运动呢?她没有告诉我要阴谋夺权,我也没有阴谋夺权。她要阴谋夺权,我怎么能知道她的思想目的呢?有什么事实证明我知道她要阴谋夺权呢?
(2)说反曹荻秋是林、江反革命集团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重要步骤,反刘少奇主席不是林、江反革命集团篡党、篡国的重要步骤吗?为什么林、江反革命集团可以对任何人、包括党中央的领导人个别谈,也可以召集会议讲,号召全国干部、群众反对刘少奇主席,全国的干部和群众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多多少少的响应和参加了反对刘少奇主席的活动。这是不是从党中央、高级干部到广大群众都犯了积极追随林、江反革命集团,参与打倒国家主席、就是犯了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阴谋活动罪呢?
(3)毛主席、党中央并没有说,也没有决定上海市例外,不准发动群众参加“文化大革命”运动。相反,对上海发动群众的情况是清楚的。不仅有毛主席的主要论点:“在各省市自治区都有推行修正主义路线的代理人...”而且亲自号召全国“学习一月风暴”。就是江青派我去反曹荻秋推行“资反”路线,有什么事实证明我不是追随和执行毛主席、党中央的指示和决定(16条),而是追随林、江集团,参与了阴谋活动呢?
(4)何况,事实上是毛主席派李讷找我密谈、指示去上海和外地发动群众参加“文化大革命”运动的。为什么要把这一客观事实有意地抹掉,硬要把“江青授意”这句空话强加到我头上呢?
同年12月28日晚,江青当我面亲自说明(她的秘书在旁边,也是她的秘书通知我谈话的),不是他们(“中央文革”)派我去上海串连的,她严厉地批评我,为什么你们在上海说是“中央文革”派来的?我说,我们没有说是“中央文革”派来的,但有人有这种看法。
这是当时我回北京的第二天接见会后,江青自己就对我说,不是她派我去上海的事实。
结语:我们到上海串连执行毛主席交给的发动群众参加“文化大革命”的任务,从而犯了反曹荻秋同志执行“资反”路线的左倾错误,被林、江集团所利用,但我们没有企图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思想目的和行为。我找张春桥谈话是出于对党中央、毛主席的信赖,是从组织原则出发,不是个人追随关系和阴谋关系,是合法的,目的是完成毛主席交给的任务。张春桥别有用心和目的,那是他的问题,我不清楚。听者是从毛主席和党中央的指示、决定精神来理解的,法庭使用了假材料,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认定案情。至今没有公布“江青授意”的内容和张春桥谈话内容哪一点是非法的,属于共同搞阴谋诡计的,证明我是参与阴谋活动的,没有对我执行毛主席指示犯错误与张春桥等一伙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阴谋活动从性质上严加区别,混我为敌,定罪判刑是错误的。法庭调查不能证明我犯有“积极追随林、江反革命集团,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阴谋活动罪”。我没有触犯《刑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三条。
第二,我没有犯诬陷彭真、李伦罪。
法庭没有确凿的事实根据,证明我是故意诬陷彭真、李伦的。判决书只写:我“事先同被调查人谈话,做了安排,然后让《揪叛徒兵团》派人来按照她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这不是事实。
1)我没有事先同被调查人谈话,也从来没有同被调查人谈过胡仁奎、李伦涉及到彭真等人的问题。一个被调查人说我对她讲过:是抓叛徒的时候(在法庭上提出的说法,我没有看到证词)。这话我没有讲过。退一步说,就是我讲了,那么是叛徒就抓,不是叛徒抓什么?我叫她抓彭真了吗?我叫她抓胡仁奎、李伦了吗?没有。那么这句话能作为故意诬陷的证明吗?另一个被调查人说,记不清楚了,可能在“文革”中谈过胡、李的情况。“可能谈过”,也不能作为故意诬陷的证明和根据的。
判决书写:我“事先同被调查人谈话、做安排”,谈了些什么,怎样做安排的?为什么不说具体内容?不举具体安排事例?含糊地说了些莫须有的现象,能作犯诬陷罪的客观凭证吗?
指控我“事先同被调查人谈话、做安排”,我叫被调查人捏造事实,制造伪证了吗?还是授意被调查人按照我的思想观点、内容要求编写假材料呢?这些行为我都没有。写材料的内容、观点是被调查人自己的。与事实不符,谁写的谁负责。
这个情况法庭调查是清楚的。但为什么还要这么说,这么定罪判刑呢?《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什么是犯诬陷罪,什么不是犯诬陷罪,法庭的判决与此规定相符合吗?
2)《兵团》什么时候去调查,是他们自己决定的,我不清楚。我没有给他们指定什么时间不准去调查,什么时间可以去调查,更没有叫《兵团》按照我“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庭上庭下都没有提出过这个问题)。我提供过什么“线索”呢?为什么不说出事实?我只提供过被调查人,从来没有提供过调查内容的线索。判决书写的是一句捏造的空话。
我听到被调查人认识胡仁奎、李伦是在1937年,在太原市的时候。那时我才16岁。当时听大人说话,讲到胡、李的名字,在记忆中留下了他们认识胡、李的印象。我自己根本不认识也不了解胡、李,叫我提供线索也提不出来。当时是《兵团》负责人在校内路上遇到我,向我说,他们正在干些什么事情的时候,讲到发现彭真、薄一波、安子文与胡仁奎、李伦的关系问题,我才说,某某认识胡、李,我可以写信去调查。这个线索首先是《兵团》讲的。在没有对我说这个线索时,《兵团》自己已经在进行这方面的调查和搜集材料的活动了。对我讲后,我立即给他们向被调查人写了介绍信,他们拿去后什么时间去的,我不知道,没有过问。
法庭有什么事实根据证明这个调查线索是我提供的呢?又有什么事实证明是我叫《兵团》按照我提供的线索去调查的呢?没有提出过任何证据。
3)我没有授意《兵团》写报告给康生诬陷“彭真、薄一波、安子文与胡仁奎、李伦狼狈为奸,向蒋介石汇报,进行投敌叛国活动,”“解放后,胡、李又在彭、薄、安的长期包庇下,窃据我党的重要职务,潜伏下来,成为我党内的一个隐患。”这个报告是他们自己写的。报告是我和校文革其他副主任共同签字送的。当时,因为《兵团》例举了李克农、王世英、李处长(延安交际处长)的证明材料,我也弄不清是怎么回事,同意转报康生,由领导来决定。
《兵团》写报告、做总结,向校文革常委汇报,以及调查研究一切问题,一向是他们自己决定的。我没有指示过他们向任何人写报告。包括向康生写报告。
4)调查彭真等是1967年4月14日晚接见会上,康生用会议桌上的便笺和铅笔写给我一张纸,经参加会议的群众传递给我的,未折叠也没有信封。写的是“新北大应组织调查组”,不是叫我个人组织调查组。实际上也是我和校文革常委共同执行的。当我接到这张纸的时候,孙蓬一、卢平(《新北大公社》总部负责人)等都坐在我身旁,看了这张便笺。当时我们没有议论,因为大会正在批我们反谢富治。回校我先同几个副主任及《新北大公社》负责人等,商量如何执行,后经校文革常委会讨论决定执行的。
这说明调查彭真不是我们自己提出来的,是党中央“文化革命小组”的顾问康生交的任务。彭真是党中央定性的“彭、罗、陆、杨”反党集团的首犯,又交群众批斗到那般程度的人。当时我们不能不接受这一任务,是符合当时党中央决定精神范围内的。我个人与康生也没有阴谋关系,这不是合谋诬陷,而是公开的上下级关系,任务也是公开交的。我是校文革主任,当然他让新北大组织调查组自然要写我的名字。
康生叫组织群众调查,但我们考虑到彭真和其他被调查人过去都是党的高级干部,有的曾是党中央的领导人(如彭真),随便交给群众审查他们的历史,在群众中流传是不应该的。因此,才没有交给一般群众组织,由校文革组织组负责执行,康生的指示(那张纸)也保存在组织组,并不是我个人组成《揪叛徒兵团》。我指示组成人员,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规定了严格的保密纪律,不准随便议论、流传,当时,持这么慎重的态度的人是不多的。本来我就不重视抓叛徒,认为哪有那么多叛徒,应当重视当前运动中新出现的问题(如王、关、戚问题,“文化大革命”应该怎么搞法的问题...),但这是康生交的任务,又符合党中央的决定精神,不重视也得认真执行。同时,我对康生也有警惕,怕分不清界限,“文革”开始,我就对他持不保的态度,对群众也是这么讲的。
这是当时我们接受任务的思想状况和一些实际做法,完全证明没有其他诬陷彭真等人的思想和动机。
组建情况报告了康生、谢富治,不是我指示的。这时,我已不在学校工作(参加筹备市革委会),没有经我手,报告内容也不清楚。
5)《兵团》顾问谢甲林等人提出,调查彭真是党中央交的任务(当时的认识),要求我给公安部写信协助,我同意了。在谢甲林起草(事先已写好)写给谢富治的信上签了名,并不是我个人与谢富治有什么特殊关系,调查党中央决定的反党叛徒集团成员的历史,要求公安部协助,是合乎情理的。这是公安部份内应做的事。错了,那是从根本上定彭真等同志为“反党集团”就是错误的,谢富治、李震有什么动机那是他们的问题。
6)让群众调查彭真是党中央“文革小组”顾问康生交的任务,群众调查结果又报送康生,这不是写报告请求党中央处置彭真。调查中有错误,是属于工作中的错误。这与中央专案组向党中央写报告诬告、要求关押彭真、李伦,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群众调查本来就有认识上的局限性,对党的高级情报人员调查看到一些现象、假象,把胡、李误认为“特务”,与彭真等领导人来往关系认为有问题,将彭真看成是“大特务”。我作为基层工作的普通干部,也不可能认识到本质,看到由李克农、王世英等情报领导人的证明材料,分辨不清真伪,是不足为奇的(作为中央专案组的大干部都没有看清楚)。这说明,党的高级情报人员工作是成功的。显然这决不是故意诬陷,我们转报领导决定是应该的。
7)作为中央专案组向党中央写报告处置一个干部,特别是像彭真这样的曾是党的领导人,使用群众调查材料应该慎重核实;该材料也是一年前群众调查的素材。当中央专案组使用该材料时,已与《兵团》建立直接领导关系整一年,我已不过问《兵团》的活动,和《兵团》没有关系。中央专案组写报告使用该材料及《兵团》都没有向我打招呼,我不知道,不能负他们向党中央写报告诬告彭真、李伦冤狱之责。
8)诬陷彭真的是康生。但致使彭真、李伦冤狱多年,党中央有责任。难道不知道胡仁奎、李伦是自己派遣到蒋介石身边的情报人员吗?彭真与胡仁奎、李伦联系以及安排工作等,这一切不是党中央决定的吗?下边的群众和小干部能知道什么呢?这样高级的情报人员,大干部也不是都能知道的。领导叫组织群众调查彭真,下级执行。将群众调查结果又转送领导,就是调查中有错误,不符合事实的,这能说成犯诬陷罪吗?党中央使用了群众调查材料,定彭真、李伦有罪,造成冤狱,怎么能翻手加罪于群众和组织群众的小干部呢?这种无理的做法是哪里搞的?现在的党中央知道不知道?不论哪里搞的总要讲理嘛!
(说明:康生便笺的内容:“聂元梓同志:天津南开大学卫东组织调查彭真、刘仁等调查团,从初步调查结果看到旧北京市委内隐藏了许多叛徒。我想新北大应组织调查组,系统地调查彭真、刘仁黑帮的具体材料。”调查中,我们否定了旧北京市委内有叛徒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