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解决复员军官军衔问题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我们是按(1993)政联1号文件复员的军官,因为该文件只明确了工作问题:“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而军衔问题始终没有涉及和解决。根据《现役军官法》和《军官军衔条例》等有关法律,参考中发(2001)3号文件,结合(1993)政联1号文件的执行情况,考虑到复员军官生活极度贫困,上吊服毒等自杀事件已开始出现这一实际,我们认为解决复员军官军衔问题已变得十分紧迫!并就依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部分
建议的具体内容
一、依据《军官军衔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确认复员军官退役军衔。
二、领取军衔退役金,享受各种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军衔退役金,指按现行的军衔等级工资标准逐月领取主要由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等组成的退役金。)
三、补发军衔退役金(按过去历年的军衔等级工资标准补发从退役之日起至今的军衔退役金)。
四、享受军队房改优惠政策。由军队补发1993年-1999年复员军官的住房补贴。
五、复员军官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
建议的法律依据
一、军官军衔概念、我军的军衔制度
《军官军衔条例》第三条明确定义:“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军衔的含义:1.是区分军官等级的标志和称号。2.是表明军官身份的标志和称号。3.是表明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例如“上校”军衔:1.表明该军人的身份
是军官。2.表明该军官的等级是校官。3.表明该军官的荣誉称号是“上校”。
军衔概念单一表明荣誉的制度,就是荣誉军衔(也称空头军衔)制度。我军的军衔制度不是荣誉军衔(空头军衔)制度,《军官军衔条例》也没有荣誉军衔(空头军衔)的概念。我军的军衔概念,不但表明军官荣誉,而且表明军官身份,尤其重要的是军衔等级工资标准的制定,使每个衔级的军官都享有相应的军衔待遇,军衔和待遇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军衔是待遇的依据,待遇是军衔的保障。因此,军衔是对军官等级、身份、待遇和荣誉的最高形式的国家确认,是退役军官身份权和荣誉权的标志。
二、依法保留军衔
(一)法律条款: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为保障退役军官身份权和荣誉权,《军官军衔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二)条款的含义:保留军衔(保留:指保存不变),指保持退役时的军衔不变(不一定是被授予的最高军衔)。因为军衔是军官身份的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所以,保留军衔,就是保持军官身份不变;保持军官荣誉不变;保持军衔待遇不变(不含职务待遇)。
保留军衔通常有以下两个权利:一是有权在重大节日或庆典活动中着装,并佩戴退役时的军衔符号;二是有权领取军衔工资或退役金。否则,保留军衔就是一句空话!
军衔是国家授予并承诺保留的,国家就有终身给付军衔待遇的义务。
(三)保留军衔的意义:1.保障了退役军官的身份权。确认了退役军官的身份和地位。2.保障了退役军官的生存权。退役军官及其家属生存养老需要物质保障,只有保留军衔,军官才有资格享有《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退休保障权,领取军衔退役金。3.保障了退役军官的荣誉权。保持了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4.保障了退役军官谋求新的工作职位。使其有资格担任地方公务员或其它领导职务。
三、依法剥夺军衔
《军官军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剥夺退役军官军衔,只有当退役军官犯罪,并且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四、依法确认军衔
(一)职务的概念。工作有不同职位,职务就是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因此,职务是工作概念,也称工作职务。
(二)决定和影响军衔变化的依据
《军官军衔条例》规定,军衔的授予、晋级、降级、取消和剥夺是以军官在军队中所任职务、贡献和经历等为依据的。
军官退役,选择或放弃的地方工作职务,不是军衔变化的依据。军官不在军队中服役,决定和影响军衔变化的依据就不存在。退役后,军衔不再发生变化,只存在保持和剥夺的问题。
(三)工作权和身份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工作权,就是公民有权选择从事或者不从事某项体力或脑力劳动的权利(工作:指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身份权:“公民基于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荣誉权等。”
工作权和身份权是两个不同概念。放弃工作权不等于放弃身份权!
(四)依法确认退役军官军衔
(1993)政联字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愿复员的干部、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该条款所指的“工作”是地方工作职务,其不影响军衔的保持。该文件没有涉及军衔问题,只规定退役军官有自愿选择工作(转业)和放弃工作(复员)的权利。复员军官自愿放弃的只是工作权,任何复员军官的档案中,都没有自愿申请放弃军衔身份权和荣誉权的记载。
通过对军衔变化依据的分析,对照剥夺军衔的条款,结合复员军官的具体情形,我们认为复员军官在复员时,没办理过取消或剥夺军衔的手续;复员后,不存在犯罪,被法院判决剥夺军衔的事实!目前复员军官仍然具备保留军衔的资格,应予确认和保留军衔!
第三部分 建议的解读说明
一、保留军衔为复员军官领取退役金提供了身份依据
中发(2001)3号文件第四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首次提出退役金概念。第三十八条规定:退役金由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等多项组成。第三十九条规定:立功人员和边远艰苦地区的人员增发退役金。
保留军衔:使离退休军官,继续享受军衔待遇;转业军官,到地方为公务员者,其军衔工资套改到新的职位工资中,继续享受军衔待遇;自主择业军官退役金中,含有军衔工资,继续享受军衔待遇。这些都说明我军实行的不是空头军衔(荣誉军衔)制度,军衔和待遇是统一的整体。
自主择业军官退役保留军衔,成为“退役上校”或“退役中校”等,有权领取退役金(含军衔工资)。复员军官也是“退役上校”或“退役中校”等,在军衔上不存在差别。而军衔是军官身份的标志,因此,在身份上也不存在差别。自主择业军官立功,复员军官也立功。同样军衔,同样身份,同样立功,就应该有同样权利,国家同样应当给予退役金。
二、转业军官与复员军官的差别
转业军官与复员军官在身份上虽然相同,但在工作职务上却不同。例如自主择业军官属于转业军官,相当于保留了工作权;而复员军官是放弃了工作权,不再为国家服务,因此,退役金中不应含有职务工资待遇。
三、军衔退役金及其组成
复员军官有权领取主要由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等几部分组成的军衔退役金,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
四、军衔退役金的计发标准
《现役军官法》第二条对军官的定义为:“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这一概念含任命职务和授予军衔两个内容,因此,军官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和军衔工资两部分组成。
因为国家没有承诺退役保留职务,而承诺退役保留军衔,因此,军衔工资应按等级工资标准的100%保留在退役金中,成为退役金的核心部分。这是因为退役前后军衔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保留军衔加‘退役’,只是区别于现役,而不是区别于本质,应该同质同衔。
五、补发退役金、享受军队房改优惠政策
退役金与退休金的主要区别是:退休金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开始领取,而退役金从退役时即开始领取。
因为保留军衔从军官退役之日起就生效,所以,应该按过去历年的军衔等级标准补发从退役之日起至今的军衔退役金。
复原军官的一生都献给了国防事业,应该享受军队房改优惠政策,没有理由向地方政府申领住房补贴。军队应该按服役年限补发1993年-1999年复员军官的住房补贴。
六、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我们不能把军衔退役金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混为一谈,两者不能互相代替!军衔退役金是军官献身国防事业,做出巨大贡献,付出身体残疾乃至生命的巨大代价而获得的一种特殊的国家补偿。
复员军官没有工作职务,军衔退役金,又不能满足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作为对军衔退役金不足的补充,复员军官应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退役金不能代替保险金,保险金也不能代替退役金。
第四部分 解决复员军官军衔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社会稳定,减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二、有利于今后的军队建设,强化依法治军的理念。
三、有利于各类退役军官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四、军衔退役金,因不含职务工资,给付标准低,国家财政压力小,可操作性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