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来自复员军官的报告

    让正常退役军官自愿申请与处理刑满释放人员相同的政策,这本身就是军队的自残;而把由此造成的复员军官问题交由公安国保来“关心”,这更是军队的自践;如果党和国家能够容忍这些权力部门如此来虐待她的功臣儿女,这将是整个中华民族的恶兆!

  众所周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都有它严格的适用法度。如果刑满释放的人尚且可以得到妥善安置,而无罪的人出于某种“自愿”却可以“申请”来无期徒刑,这必然是法度和伦理的严重错乱。同样,开除军籍、复员和转业安置,也都有它相应的适用范围。如果以文件的形式,乘军官退役安置困难之危,迫其“自愿”复员是合法的话,那么,让其“申请”开除军籍也就不会存在任何问题,进而,借安乐死的“自愿”让更多无辜者“安乐”就可以通行于天下。这将是何等举世绝伦的法理啊!所以,[1993]政联字1号借所谓的“自愿”,剥夺退役军官“由国家妥善安置”的权利,是部门代表国家的严重枉法!  

  堪称以法治国的楷模,我军安置政策的法律、法规向来是严谨的。即使是在那“砸烂公、检、法”时期出台的国发[1975129号,虽然“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出现了一些错误,但也是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严格地遵循了“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原则。并且随后就由中发[19803号,光明磊落地纠正了将军队干部作复员处理的错误,这令今后多少代人来看这段历史时,都无不产生敬佩之情。但是,在依法治国日益走向成熟与完善的时期,[1993]政联字1号却开创了超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恶例,特别是在两万余复员军官历经八年的艰苦试行,换来了科学、系统、具有最高权威的中发(20013号后,却依然逍遥法外,这说到底是一个枪指挥党还是党指挥枪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能从思想上、制度上和法理上得到彻底的纠正,那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决不是现在的“小试牛”。说这是危言耸听的人一定包藏着祸心,因为,从前苏联的解体,观泰国发生的政变,再看科索沃的独立,我们用什么来保证,哪些是可能、哪些是不可能的呢?

  当民主进化到退役军人的正当诉求只有警察来悉心“受理”的时候,当法制完善到退役军官的权利被活生生地剥夺的时候,当文明发展到保家卫国几十年到头来却没有自己家的时候,我们深深地感受到一个特殊群体的不幸和一份神圣职业下的悲哀!同时也深深地感受到了那份弥散在文明中的窒息! 

  军人不是不可以牺牲,军官职业本身就意味着牺牲。如果用以支撑其忠勇忘死、前赴后继的道德和法律都如同撇履,那么,这一职业还有什么神圣与荣光可言!因此,那几代人用抛头颅、洒热血所凝结成的“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的最后一道补偿,切不可再让其作出牺牲!  

  解决复员军官问题不仅需要有光明磊落的胸襟,更需要有力挽狂澜的气度。各地党政部门并不是没有这样的意愿,只是无力挣脱“统一口径”的束缚。我们之所以坚持不懈地向党和国家的最高层诉求,是因为唯有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才有如此的气势。

  军人自有军人的爱,忠贞不渝,新美如画。凭着我们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凭着我们对军队和人民的热爱,凭着我们对公平和正义的执着,我们坚信,复员军官的问题,必将会在中发(20013号的一军一策下得到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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