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正本清源、依法施政、解决问题

 

——提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依法审查(1993

政联字1号“试行”《通知》,用中发(20013号文件尽快彻底解决

19932000年间复员军官的政策漏项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

我们是四川籍19932000年间,按(1993)政联字1号“试行”《通知》(以下简称1号《通知》),从素有“世界屋脊”之称,亦有“地球第三极”之说,平均海拔在4500以上的青藏雪域高原,及“风吹石头跑”的新疆之荒漠戈壁的边关部队退出现役、并按其《通知》中与丧失干部条件的刑满释放干部列为一伍,错误地作复员处理的数百余名(未完全统计,名单附后)共产党员,师、团职干部,军龄在2037年,80%以上军龄在5065岁,军衔少校至大校,50%以上数次荣立三等功以上,有的授予“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其中95%以上在西藏部队戍边卫国。我们始终认为:“实事求是”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精髓,是我党我军的思想路线,既是立党之根本,更是强军之灵魂;有法必依、依法施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此,只有正视现实、实事求是、正本清源,用事实说话,依道理服人,按法规办事,用《立法法》、《宪法》、《兵役法》、《国防法》、《现役军官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审查1号《通知》,再次纠正错误的将未丧失干部条件的退役军官作复员处理的干部政策,在同一个市场经济历失背景条件与阶段下,用“一军一策”即用中发(20013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发3号文件),务真求实地解决全军复员军官的政策漏项问题,才是必由之路,社会和谐才得以圆满。

一、1号《通知》是老曲新唱,旧调重弹,错误重犯。

(一)从依据上看:

1、此《通知》来源不正,依据错误。1号《通知》是《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并依据“文革”时期(1975129号文件中(以下简称129号文件)第二条 “克隆”而成,将军队未丧失干部条件的干部作复员处理是错误的,错误的依据必然会产生严重的后果,简言之:尤如解题中所依据的定理与计算公式错误,计算结果永远也不会正确。1号《通知》来源不正,依据错误,并非我们欲加之说,一是对“文革”这段历史已“盖棺定论”,早在《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已有定论,难道129号文件出台之日,中国还未建国吗?二是129号文件于1975813出台,其时正是“四人邦”反党乱军达到登峰造极之时,总政也由其成员之一张春桥一手遮天;对“未丧失条件的干部作复员处理的政策是错误的”之说,也并非出自全国复员军官之口,早在中发(803号文件(于1980110发布)彻底拨乱反正,有此文件中“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和1975年军委扩大会议以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主要是转业到地方工作,但在19691975年期间,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错误地将××万军队干部作了复员处理”这一定论。因此,129号文件此后失去作为制定干部政策的依据资格。

2129号文件中的错误的干部复员政策,从(803号文件发布之日,就退出了历史舞台。可是,接访者一个劲地说:“不要讲(1975129号文件是错误的,‘文革’中毛泽东思想是占主要地位,也有成绩,不能一概否定”。(803号文件中,只纠正了129号文件中“错误地将军队干部作了复员处理”这一错误的干部政策。此文件中毛泽东思想占主要地位的转业与退休的干部政策至今仍在沿用,证明了接访者之说属本末倒置、强词夺理,不攻自破。

3、(803号文件下发之日至1号《通知》出台之前,这十三年间无一名未丧失干部条件的军队干部作复员处理。

(二)从1号《通知》的时效性看:一是此《通知》源于129号文件第二条:复员。将未丧失干部条件的干部作复员处理的政策,被(803号文件彻底纠正并废止;二是此《通知》于1993217出台“试行”,然而,我国经济体制,从199411,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因此,此《通知》也明显过时、滞后。

(三)从内容与实质上看

11号《通知》与129号文件中错误的军队干部复员政策一脉相承,是“复员”的套用和翻版。精明在《通知》的前三条共300余字中,以428字重复出现“自愿复员的干部”字样,增加了“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的霸王条款。以便日后嫁祸于人,提前给走“复员”“渠道”的军官戴上“紧箍咒”,以推脱责任。

2、玩弄文字游戏,欲盖弥彰,掩耳盗铃。拙劣在用“自愿复员”的外衣,掩盖“复员”是有计划的真实面目。一手持矛,一手卖盾,用“忽悠”的高招,将毫不知情的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军队的退役军官,“哄”出军门。有1号《通知》第八条“各年度军队干部复员计划由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各军区、各军兵种等大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本年度军队干部复员计划报总政治部”为证,显而易见,由民政部下达“军队干部复员计划”在我军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但无论如何,无论是自愿的“自愿复员”,还是按此《通知》中第八条“有计划”的“复员”,恶果一样,都在劫难逃,谁“复员”谁命运与结局悲惨,这是不可否认的现实。

3、此《通知》第一条实质上将我们与“犯过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的刑满释放干部同尺定位,非法强行剥夺了我们拼搏了大半生才换来的校级军官的干部外衣,尽管如此,其实际政治及经济之各种待遇与“阶下囚”不及,与他们有着天壤之别,他们“由政府安排适当工作”,可进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1号《通知》中第七条和(1989)政干字第258号为证。

(四)从可行性上看

一是此通知第二条与党在农村的基本国策相悖,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田地完全下户到人,三十年不变。让我们复员回农村,当农民都没有资格,无地可种,都要失业。二是人民军队这个全国全民所有的最大企业并未破产,把复员军官的军龄等同工龄与企业破产下岗工人一次性买断安置是错误的、行不通的,更是违反《劳动法》的。

二、在同为市场经济条件历史背景的阶段下,同为不用地方政府安置工作的校级军官,1号“试行”《通知》与中发3号文件是“一军两策”,显失公平、公正。

两文件逐条对比,泾渭分明。

(一)从两文件行文的权限看

3号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军最高权办机构的行文;1号文件既无中共中央(即无党),而国安、民政等部局仅是国务院下属职能部门,不能完全代表国务院,且总政治部不能代替中央军委,不言而喻,此文件是临驾于党中央之上,越权于国务院、中央军委之作。

(二)从两文件行文的法规依据上看,3号文件有法可依,依法行文。1号《通知》既无法可依,且照搬、套用近二十年前的国发129号文件中的已被彻底纠正的错误的干部复员政策,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政策,去适应市场经济的条件,显然“驴唇不对马嘴”。

(三)从两文件政治性与责任感看

1号《通知》以“忽悠”出军门,撒手不管,死活不问为宗旨;3号文件以送出军门,“包”到终生为目标,塾是塾非,其政治性与责任感显而易见。

(四)从两文件对退役军官的定位与政治待遇、社会地位看

都是退出现役,同为不用地方政府安排工作的军官:

13号文件称“转业”之“自主择业”,1号《通知》谓“复员”之“自行就业”,两者性质实质相同,“称谓”不一样,待遇两重天。

23号文件对其功绩与贡献作充分肯定;1号《通知》非但只字未提,且首开我军历史之先河,非法剥夺了退出现役之复员军官的干部身份,使之失去干部地位,更是鱼目混珠,把其与丧失干部条件的人员定位处理,这是罚功赏过,惩善扬恶、欺善怕恶,我们善始恶终,“阶下囚”恶始善终,不可思议。

33号文件“可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除享有应有的政治待遇外,在经济与社会保障等待遇倍增,安居乐业,与家人共享天伦之乐,饱食终日,无所用心而颐养天年。我们则论为“五不管”的弃儿,“八无”的乞丐。

(五)从两文件出台的法律效力看

就同一事项而言:1号《通知》是“试行”,3号文件是“施行”,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试行”与“试验”后,不可抛之不管。

(六)从两文件中的各种经济待遇,立功受奖、艰苦地区、死亡丧葬待遇与各种保障看

见附表:同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西藏部队退出现役的自行就业(复员)与自主择业(退役)军官待遇对照表。

三、1号《通知》对复员军官造成的严重伤害、现状与后果

(一)前半生戍边卫国,拼搏苦干,献青春年华,热血耗尽;后半生退役现役,下岗复员,被御磨杀牛,悲凉凄惨。

我们大都在六、七十年代入伍,效力边关部队,在那个特殊而动乱的年代,战备任务艰险紧张,国防施工极其繁重,施工工具极其落后,我们长年累月不分昼夜玩命苦干,被累得口吐鲜血者比比皆是……,战备训练异常苦累,我们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磨爬滚打、爬冰卧雪……,高原部队无论是自然地理,还是生存条件都异常特殊艰苦,我们过着“白天兵看兵,晚上看星星;冬住水晶宫,夏住水帘洞”的非常人可比的日子。天当被盖地当床,住帐篷,睡坑道,啃干粮,喝雪水,吃压缩脱水干菜……,我们为党的事业,国家的强盛,人民的安宁,部队建设无私奉献了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年华与满腔热血,参加并圆满完成了中印边境“87·4”反蚕食实兵演习,出色地完成了“反分裂”拉萨“戒严”……。前任国家主席、总书记、军委主席江泽民同志为青藏高原部队题词:“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战斗”。我们如此献身国防事业二、三十余年的历史是一部辛劳史、血汗史,其功绩难以言表,可歌可泣,换来的却是《一个已亡校级军官之妻的哀求》(以下简称《哀求》),却是《生活困窘、疾病缠身、妻离子散、遁世轻生——复员军官活不下去了》(以下简称《活不下去了》),共和国军队的中层校级军官落得如此地步,这的确是伟大祖国的悲哀,人民军队的悲哀,更是对复员军官的奇耻大辱!《哀求》中西藏军区边防二团的数次荣立三等功,曾被成都军区授予“先进个人”的卫生队长、中校军官谭贵益与其遗霜罗晓琴的遗言与呐喊,说出了包括我们在内的全国2.3万余名校级军官及其亲属的心声,他在部队拼命“干”出来的肝病,随着“复员”而“复原”。解甲“复员”后,经济困窘,生存艰难,无钱治病救命,含冤九泉。亡后债台高垒,欠下巨额债务45万余元,“军功章”有他妻子的一半,但债务确由其妻子独担,落得个夫债妻还,父在子还……。《活不下去了》中的真人真事,如1987年扑灭大兴安岭森林大火之“扑火英雄营”的被中央军委授予“扑火先进个人”并荣立“一等功”的教导员董元生(复员时为上校),又如巾帼英雄王春梅10次荣获“先进工作者”称号,3次进京参加空军英模表彰大会,当选全国第六次妇代会代表,1970年国庆观礼时受到毛泽东主席的接见。他们复员后,结局之凄惨,令国人寒心,国人皆呼:“人民军队真伟大,复员军官太可怜,为国戍边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惨!惨!惨!”。又诸如上校军官李景林、杨景富等等,此材料中数不胜数的或因无业无收入经济困窘,导致感情破裂而妻离子散,或无力负债而自杀轻生,或离家出走而四处流浪,或心力枯竟精神失常,或信仰坍塌而遁入空门等无所不有的人生悲剧,且仍将发生。倒下者已经永远倒下了,没有倒下的我们与他们的结局无异,我们应享有的政治与经济之各种待遇及各种国家保障被1号《通知》非法剥夺,未给住房补贴而居无定所,寄人篱下;自部队因“复员”下岗失业且无退役金而失去经济来源,无能度过风烛残年,已频临乞讨;无医保导致小病忍,大病拖,望“医”止步,望“药”兴叹,小病拖成重病,大病拖成“摆平”,眼睁睁地看着死、等着死……。我们的退休权、养老权、生存权、人权等权利何在?答案是肯定的,在谭贵益等同志那里,他们的结局就是我们的今天、明天与未来,一个个都将接踵而至。

(二)复员不及“阶下囚”,残年挣扎“田中央”。

1号《通知》把我们列为“阶下囚”(见前),此不赘述。 我们这批人几乎100%从农村入伍,此通知第3条叫我们在“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施行十余年后,回去打合法“土壕”,分田地,这简直是笑谈。可见,我们从部队退役下岗,当农民都要失业,而且一失业就是十余年,到老态龙钟、弯腰驼背时才能正式上岗务农,这便是实实在在的“脸朝黄土背朝天”的真实写照了。

(三)人民军队并未破产,军龄不能等同工龄买断。

1号通知把我们当成企业破产下岗工人同等方式打发,“安置”成“自行就业”等同于“自谋职业”的企业破产下岗工人的灵活就业人员,这是极不公平,极不负责的。国务院(199459号文件第五条“……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实行了“工龄买断”,一次性安置,自谋职业,不保留职工身份。1号《通知》“试行”之全体复员干部的“复员费”是用“军龄买断”的方式计算得出,一次性安置,用“复员”有“计划”的“利剑”、“阶下囚”的条件和“自行就业”的“渠道”剥夺了校级军官的相应干部身份。我们同共和国军队里所有的军官一样,自入伍提干从事职业军人后,就和军队签订了《国防法》、《兵役法》、《干部复役条例》等为条款的“劳务合同”,我们用数十年的金色年华,忘我拼搏的工作精神,忠实地履行了上述合同条款,成绩突出,功勋卓著,此不多述。而1号《通知》未履行“军官是国家干部”、“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等法定条款,让我们把军龄等同于“工龄买断”下岗而失业,“试”之“弃”之,死活不管,无人问津。但有一点是毫无置疑的,那就是无论军龄与工龄买断都是违反《劳动法》的,其理由此不详述。因此,“军龄”不能等同于“工龄买断”,上战场不能等同于上工厂。军人付出的是汗水、辛劳、鲜血与生命;工人付出的只有汗水与辛劳,能有随时流血与掉脑袋的生命危险吗?显然没有!既然没有,怎么能把建国以来数以千万计的军队各级干部中,仅19932000年间的退出现役的“复员”之“自行就业”的军官按企业破产的下岗失业工人打发了事呢?况且19932000年间,军队这个全国全民所有的最大“企业”也并未破产,且永远不会,中发3号文件对与1号《通知》“自行就业”性质实质相同的被称之为“自主择业”的退役军官每月发放退役金(即金工资),无可争辩地证明了军队没有“破产”,钢铁长城永不倒!我们退役时,也未有人宣布军队“破产”,怎么就被按“军龄买断”而下岗失业?就不发放月退役金了呢?

综上所述,这就是1号《通知》对我们造成的严重伤害、现状与后果,从本文《附表》中可一目了然。

四、接访者的各种说法,纯属敷衍塘塞,推哄骗拖,既不能自圆其说,又严重干扰和制约着“问题”的解决。

(1)对接访者“谁养的孩子,谁抱走”这相互推诿、节外生枝之说,我们匪夷所思。我们均从十余岁的身强力壮,朝气蓬勃,充满青春活力,激情奔放的各民族年轻小伙(姑娘),从祖国的四面八方、五湖四海应征入伍,入党提干,在部队从事军人职业,戍马半生,一直被部队养到病魔缠身,满额皱纹,鬓发斑白,年近花甲才“被迫”下岗……,风烛残年,无能生存,理应部队抱走,抱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中发3号文件的怀抱,沐浴党的光辉与温暖,分离母亲的乳汁,决不能御磨杀牛。

(2)对总政接访者——李飞干事之“活该,你们自找的”、“复员是自愿的,自愿复员就不是干部了”的这一幸灾乐祸,毫无人情味与政治责任心之说是理屈词穷,欲盖弥彰,我们义愤填膺。

第一,要明白“一个巴掌拍不响”这个连3岁小孩子都知道的道理,弄清复员的“自行就业”之“路”源于何处。1号《通知》中开场白说明:“复员”是“需要”,是“渠”是“道”之一。是此《通知》隆重推出错误重犯的“复员”政策,精心设计的漏水之“渠”,与一去不归的危险之“道”。因此,如果不出此下策,指此“危路”,我们能擅自走上“复员”的“自行就业”之路吗?说到底,是错误重犯的“复员”政策在先,我们响应在后。

第二,要明白是1号《通知》无情地剥夺了我们的知情权,使我们误入歧途,走上不归路。所谓“通知”,其注解是:(1)把事项告诉人知道;(2)通知事项的文书或口信。这就是说,具体承办人此《通知》的是总政治部,只把《通知》下发到了部队各级相关部门,并没有“把事项告诉人知道”,这个人——就是19932001年间的全体退役军官,我们2.3万校级军官可以对天发誓地说:我们退役时只知道有个可以“复员”的政策,但无一人知道《通知》的一文一字与真实内容,我们在不知情,没有看到“卖身契”的具体条款的情况下,就签字、画押、盖指纹,当了新时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杨白劳”。

第三,1号《通知》为了“需要”,高举裹着“自愿”、“复员”外衣的“复员”有“计划”之“利剑”,先法制人,欲盖弥彰,迫其就范(见前述)。

第四,我们复员是以服从为本。几十年的军龄职业“令行禁止”,“一切行动听指挥”是军人的本能,“服从”是军人的天职,从当兵那天起,军人就把一生交给了部队,我们是着二、三十余年的军龄的职业军人——校级军官,养成只知道一切行动听指挥,既便是错误的也要执行;我们是有着几十年党龄的老共产党员,时刻听从党的召唤,对党的政策、上级的指示从未怀疑过、消极过、抵触过;上述这些决定了我们对1号《通知》只知道服从,不知道鉴别,更何况我们连《通知》的内容一字不知,无从鉴别:几十年军旅生涯中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我们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我们响应党的号召,体谅国家安置上的困难,至今才明白,我们不该!因1号《通知》无党中央,没有国务院与中央军委;我们在走上复员之路时,无一人知晓1号《通知》的真实内容,若早知,就凭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认可的此《通知》把我们与为非作歹的部队败类视为一伍,就凭此《通知》叫我们当农民都要失业,就凭此《通知》中的复员政策是129号文件中错误的干部复员政策的死本硬套,就凭“复员”是有“计划”的“忽悠”,枪毙我们也不体谅国家安置上的困难,打死我们也不走“复员”这条不归之路,综上所述,这难道是“活该,自找的”,这难道真是“自愿”的吗?

第五,“自愿复员就不是干部了”更为荒谬。究其原因,来自总政接访者搬出《百科全书》的定义。请问:让我们走上“复员”这条不归路的是1号《通知》,此《通知》中的哪一条有“复员就不是干部了”这句话?为什么不在《通知》中清清楚楚写上这句话,并《通知》到所有退役军官,组织学习,理解文件精神,让其明明白白地选择,而是等到十余年后才从《百科全书》中去找?解放军军官的干部属性是具有坚实的组织基础和法律保证的,是法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承认的,是历代领袖肯定的。要改变“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这一属性,必须要有重新确定其属性相应的法规,这些法规必须要由党中央统一制定,除上之外,其它任何形势的改变都是无权的、违法的,站不住脚的。选择“自主择业”的退役军官同样是“自愿”的,并未“强迫”,他他“自愿”,为何在部队退役后现在仍有干部身份、地位,享有从月退役金(工资)中能体现上述3号文件中第3839条中的政治地位,干部身份与各种经济待遇应有尽有,应享尽享呢?而我们“自愿”则什么也不是,什么待遇全无呢?无论怎么说“自愿复员”回答不了复员军官干部身份被非法剥夺,地位低下、待遇不公、权益受损的问题;抹煞不了“解放军军官是国家干部”的地位,我们的干部身份是被1号《通知》非法剥夺了的,是此《通知》为了按当时的“需要”,按“复员”的“计划”而“自愿”掉的,是此《通知》沿用129号文件中错误的复员政策“错误地处理”掉的,应“物”归其主。

(3)对总政接访者——李飞干事之“政策不是能变的,政策是要有连续性的”说法,是因循守旧,守残抱缺,不能自愿其说的。我们“实事求是”,就事论事,同一个市场经济条件的历史背景与阶段,同为不用地方政府安置工作的退役军官的同一事项,怎么由“自行就业”变成了性质、实质相同的,而待遇天壤之别的“自主择业”呢?怎么在极短的时间内由3号“施行”文件取代1号“试行”《通知》?政策是怎么变了的呢?为何不用1号《通知》“试行”至今,“试行”到底?其连续性何在呢?能自圆其说吗?我们认为:在同一个阶段,同一事项,经实践检验的正确的“施行”政策是不能变的,并且要有连续性的;已被纠正的错误的“试行”政策是要彻底废止的,如果“不能变”,如果有“连续性”,那就是“错误重犯”,只能祸国、乱军、秧民。

(4)对总政接访者——李飞干事之“政策是有阶段性的”唯阶段论之说,更是愚弄塘塞。我们认为:1号《通知》的“复员”、“自行就业”与3号文件中的“转业”、“自主择业”性质与实质相同,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阶段,对不用地方政府安排工作方式之“渠道”的退役军官安置工作的《通知》与文件。1号《通知》于1993217出台,1994年国家经济体制才转型,才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通知》和文件是分别对上述同一事项的“自行就业”的“试行”与“自主择业”的“施行”。不难看出,从时间与阶段上,1号《通知》是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产物,只能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去“试行”;“试行”不通,出现诸多问题,才由中发3号文件取而代之,此文件才是出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时间阶段并与之相适应配套的“施行”政策。因此,《通知》与文件是同一个阶段下对同一事项的“一军两策”。如果不同意上述观点,请问:1号《通知》的政策出自什么“阶段”? 3号文件的政策又在什么“阶段”出台的呢?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中,已纠正的错误的对未“丧失干部条件”的退役军官作“复员”处理这一政策,在任何阶段下都是错误的,这一点无容置疑。

综上所述,接访者李飞干事对解决“问题”的几种“说法”,与“实事求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反其道而行之,是毫无情理、道理、法理和依据的,是站不住脚的。严重干扰和制约我们问题的解决,如果说1号《通知》将我们打倒在地,那么接访者的上述说法又给我们踏上了几只脚,将其置于死地而后快。因此,1号《通知》的错误重犯与接访者的上述说法是导致自2000年以来,数十、数百至数千名复员军官群体上访,至今仍未停止,甚至将万众一心前来上访的根本原因。

五、实事求是、正本清源,提请依法审查1号《通知》

“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依据《立法法》第九十条、九十三条、八十三条、八十四条、八十七条、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一章第二款,1号《通知》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服役条例》第二条,中发(19803号文件,中发(20013号文件第六十九条。20018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役法》实施条例,我们提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对(1993)政联字1号《通知》依法复查[充分的理由在《关于校级军官群体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原安置政策漏项问题要求予以调整解决落到实处的请求》、《提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对93-1文件依法复查》、《实事求是,务真求实,正视现实,依法施政,用中发(20013号文件解决复员军官的政策漏项问题才是必由之路》]。还复员军官的本来面目,应享有的身份、地位与各种经济待遇。

六、我们要求:用中发(20013号文件务真求实的解决19932000年全体复员军官的政策漏项问题,才是必由之路。

附:1、同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西藏部队退出现役的自行就业(复员)与自主择业(退役)军官待遇对照表

2、四川省1993-2000年复员军官名单

 

 

                                       四川省1993-2000年复员军官

                                          00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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