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请求党和国家依法纠正

将军队干部错误复员的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我们是执行[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试行)文件,从全军陆、海、空和武警部队退出现役的复员军官,人数共有23000多人。时间自1993年开始至2006年,共计14年。23000多名复员军官中,复员前在西藏、新疆、内蒙古、黑龙江、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和海岛部队等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占85%左右。职务分布为营、团职80%,师职5%,连排职15%

复员军官的生存现状

一、普遍贫穷,生存状况恶劣。23000多名复员军官中,生活已陷入无以为继的绝对贫困人员已达到53%左右,且正在快速上升;勉强能够维持生存的人员占20%左右;真正经商成功人员所占比例不到2%;有25%的人员介于绝对贫困和勉强维生的不确定状态。可以说,整个复员军官群体的生存状况已经到了“国家不救只有死路一条”的相当恶劣程度。

二、普遍多病,无力救治。23000多名复员军官中,85%左右的同志在西藏、新疆、内蒙等边远艰苦地区服役。这些地方环境艰苦,气候恶劣,交通、通讯、生活、医疗条件极差。很多同志在服役期间就落下了一身疾病,复员后,随着年龄增大,病病越来越重。特别是伴随着社会迅猛发展所带来的医疗行业物价暴涨,使复员军官在惊人的高物价面前看不起病,吃不起药,如今只能拖一天算一天。部分同志已经因看不起病过早死亡;有的同志因贫病交加忧郁离世。目前,复员军官病痛缠身又看不起病的问题已十分突出,并正在迅速加重,非复员军官本人所能克服和解决。

三、普遍失业,寸步难行。由于(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文件无情地剥夺了复员军官由国家安置就业的权利,加上复员军官普遍年龄偏大,既无特长又无技能,特别是政策本身缺乏前瞻性,绝大多数人从脱下军装开始至今无法就业。靠打短工、看大门、摆地摊、佃田种地为生等比比皆是。就不了业,就没有收入来源。而按照计划经济标准发放的复员费在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早已完全蒸发,可以说,在当今富强的中国,复员军官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别人致富,自己却无计可施,寸步难行。

几万名曾经豪情满怀,赤胆忠心的共和国军官,用几十年的青春热血无怨无悔地尽忠报国,如今却在国家普遍繁荣,人民幸福安康中贫困潦倒,当完试验品就成牺牲品,几年、十几年来,国家不管不问,任由我们痛苦挣扎,这到底是为什么?

1993)政联字第1号(试行)存在诸多政策漏项和失误

复员军官问题从产生到形成到引起争议经历了14年的历程,集中反映在2001年至现在这个阶段。2万多名复员军官从深感“吃亏”和“被抛弃”到理性探索,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那就是我国迄今为止所进行的国防建设实践还没有完全纳入法制化轨道。政策的随意性和不连续还在无形地阻碍着国防建设的健康发展,从而衍生出许多“人治”国防中不可避免的矛盾和问题。复员军官问题就是军队法制建设进程中遗留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个问题看似不大,整个群体人数不多,但却直接关系着党和国家“依法治军”的基本国策,值得上下共同深思。

一、试行政策援引的国家文件已被废止

[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试行)制订出台的唯一政策依据是1975年出台的[国发(1975129]文件。打倒“四人帮”后,党和国家早就对“文革”时期的路线、理论和政策进行了彻底的拨乱反正。作为“文革”产物的[国发(1975129]文件,理所当然地被同时废止,再也不存在了。但是,时隔18年之后的1993年初,军队和政府的一些部门又把已经被废止了的[国发(1975129]文件搬出来,做为改革开放新形势下退役军官安置改革的政策依据,这是[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试行)在政治上的严重失误。试行政策历时14年,出台不久就暴露出了它的先天缺陷。90年代末,问题和矛盾全部暴露,而此时,军队的各项法律、法规已经较为完备,纠错的时机和条件也较成熟,为此,全国复员军官一致要求停止复员,落实政策,总部不予采纳。20012月,[中发(20013]文件颁布后,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试行政策已完成历史使命,应予以清理和废止,此时叫停更是万事俱备,但总部仍然无动于衷,继续不作为。60多批次的复员军官进京维权,痛苦求救,不仅毫无结果,反而背上了破坏社会稳定的帽子,受到非正常监视、拦截和围堵,造成了建国以来历时之长,人数之多,涉及的军官职务之高,国家富强后生存境况之惨的军官复员冤案。

二、重走党和国家已经全面纠正将军队干部错误复员决策的老路,这是政治上的明知故犯。

军官复员,自新中国建立后就时断时续。自19659月开始,国家对退役军官作转业安置。但1969年以后,由于“文革”动乱,军官复员再度兴起,到1975年,每年都有一批军官被错误复员。大批军官被错误复员,破坏了公平公正原则,抹杀了军官对国家的特殊贡献,影响了社会安定团结,损害了党的形象,动摇了有志青年献身国防事业的热情,造成了全社会国防观念,国防意识的弱化,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19801月,党中央果断决策,颁发了[中发(19803]文件,全面纠正了1969年至1975年期间将军队干部作复员处理的错误。这个文件既是对军官复员政策错误定性,更是对[国发(1975129]文件在法律程序上的明确废止。[中发(19803]文件的出台,使被错误复员的41万余名复员军官全部改办了转业,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对军队建设,特别是对军队干部退役安置政策的一次大规模拨乱反止,是对军队建设由“人治”向法制化建设迈进的开端。但是,时隔十多年后,在军队法制化建设日趋完善,制订各项新政策均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已经被纠正了的军官复员之风又陡然兴起,使很多常年在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服役的军官在不明真相,甚至连文件都未看过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选择了复员,无数事实充分证明:在计划经济时代,对退役军官作复员处理都行不通,更何况在完全陌生、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时代,让退役军官买断军龄,自谋生路,无异于自谋死路。

三、“自愿论”本未倒置,在法理中站不住脚

复员军官在漫漫六年的艰辛维权中,得到总政接访人员无数次的告知:“你们是自愿的,没人逼你们选择复员”。 “自愿论”,这是总政在复员军官维权中玩弄的一个带有隐蔽性、煽动性和欺骗性的新手段,是一个企图将政策本身不完善、不科学、不文明的责任转嫁到手无寸铁的复员军官头上的继续不负责任。毛泽东同志曾说:“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试问:[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试行)政策出台在先呢?还是23000多名军官选择复员在先?如果没有试行军官复员政策,我们凭什么选择复员?复员军官普遍贫穷,生死无靠,是政策不对路还是我们自身不努力?政策是对事物和人的行为带有导向性和强制性的规范,它有着严格的主次关系和先后程序,没有政策就没有选择。政策正不正确,实践是检验的标准。因此,可以肯定地说,所谓“自愿论”在法理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用“自愿论”来推卸责任只能加重对复员军官精神、情感和信念的更大伤害。

四、政策的制订超越了法律权限,不具备出台的主体资格。

国家在2000年以前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和200012月颁布的《中华人共和国现役军官法》都明确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下属职能部门没有权力决定退役军官的安置方式,因此,[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试行)对退役军官作“复员安置”,“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的规定严重超越了法律权限,不具备出台的主体资格,所以,这个政策本身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五、试行政策背离国情、军情,导致复员军官普遍失业,无依无靠。

一九九二年十月,党的十四大正式宣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标志着中国社会正式告别计划经济,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征程。

国家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是一个全新的探索,毫无疑问会带来整个社会巨大的变化,出现难以预料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在新形势下闯出一条退役军官安置的新路子,必须立足于国情、军情,兼顾当前和长远,背离这一原则的任何创新,必然埋下隐患。

 [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试行)背离了我国的国情和军情。九十年代初期,国家改革正稳步推进,经济和社会处于上升发展阶段,改革的进度,发展的速度等各种因素尚不确定,在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让当了十几、二十几年兵,年龄已过而立和不惑之年的军官复员,去经商做生意,自谋生路,这是断然走不通的死路。因为市场经济对整个国家都是一个新课题,都在不断探索,这是国情。而军官的职业是军事,职责是习武打仗,保家卫国,我们没有学过经商这门功课,更没有时间和机会接触经商,这是军情。如果军人都去学经商,谁来练兵习武保卫祖国?如果军人都会经商,这个军队还能打仗吗?因此,复员军官经商失败,不是偶然,而是必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现象。我们不会经商,而且复员后普遍失业,证明我们作为人民军队的军官在政治上是合格的,军事上是过硬的,是经得起祖国和人民考验的忠于职守的优秀军人,不是草包饭桶。

试行军官复员政策无情地剥夺了退役军官由国家安置就业的权利。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1993年前后通用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置管理。”江泽民同志讲:“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无论怎么样改革,对军队转业干部都要‘包下来’,”胡锦涛主席讲:“军官是国家干部”,可以说,退役军官由国家安置管理,不仅有着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规定,而且是由军官所从事军事职业的特殊性和我国的国情、军情所决定的。特别是在全新的市场经济条例下,在军人对市场经济的风险和竞争一无所知、毫无准备的事实面前,退役军官安置政策如果不是遵从军人的职业特性,安置方式不从国情、军情出发,任何所谓的政策创新都是行不通的,强行推动只能适得其反。

六、以无私奉献的标准计发复员费,严重克扣了复员军官的应得利益。

23000多名复员军官中,绝大多数职务都在营职以上,是部队的军事和政工骨干;军龄均在十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40%以上荣立过一、二、三等功;普遍都是六十、七十、八十年代入伍;绝大多数常年在边防、海岛、高原、牧区、山沟担负繁重的战备执勤、食宿接待、国防科研、军事训练和战备施工任务,吃干菜,住干打垒,睡坑道,啃压缩饼干,喝雪水,不计得失,忠心为国。我们为国家吃过的苦,受过的累,付出的代价,所作的牺牲和贡献,能够用几万、十几万复员费计算得清吗?而且复员费的计发标准还是1964年总后勤部制订的标准呢?特别是像西藏、新疆、内蒙、黑龙江边防等特别艰苦地区,党和国家的历代领导人都形象地说过:只要能站住脚,就是贡献,更何况我们这一批复员军官不仅站住了脚,而且还带出了无数支过硬部队,这样的贡献虽不是惊天动地,却是实实在在。常言道:黄金有价,奉献无价。但无论怎样奉献,人总是要吃饭,要穿衣,要看病,要奉养父母,供养小孩,要维系家庭。奉献是一种精神境界,生存却是实实在在的现实。市场经济,特别是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对大多数在战场上是英雄,在商海中却连连败北的复员军官来讲,不要说几万、十几万元,即使给几十万、几百万元,如果没有稳定可靠的保障政策和机制,也只能是坐吃山空,因为我们是军人,不是商人。

七、将社会转型的风险强加给复员军官个人,断送了我们后半生的生路。

改革是一种探索。改革必然有风险。改革是国家行为,一切风险理应由国家承担并解决。企业破产,国家建立了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物价上涨,国家推出了福利分房、集资建房、价格补贴、生活补助、实物发放等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承担了改革所出现的一切风险和责任。人民解放军是在党的领导下为国家服务、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虽身处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但职责所系不直接从事经济建设,不应该也无力为改革所出现的一切风险承担责任。但是,[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试行)却强行要23000多名复员军官承担本该由国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把一个不会游泳的“婴儿”放到大海中去冲浪,从而断送了我们后半生的生路,这也许是当时的政策制定者没有预见也无法预见的。试问:是国家的能力大还是复员军官的能力大?我们有能力承担并解决整个国家改革开放所出现的问题、矛盾和风险吗?

八、与国家的根本大法背道而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人的平等生存权。1993年的试行军官复员政策,确切地说,是一项关系到复员军官整个后半生生存的政策,理应对他们复员后靠什么生存、怎样生存出台相应的配套保障政策,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存条件不至于因社会进步和发展而恶化,但该文件却只规定了怎样把我们推出去,对复员后怎样生存却没有下文。政策有头无尾,四肢不全,这就直接剥夺了宪法所赋予的中国公民的平等生存权利。

试行复员政策带给复员军官的是灾难和毁灭,留给国家的是隐患,传播给现役军官的是不安和担忧。历史地看,试行军官复员政策,让我们“自行就业”,下海经商,在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所出现的“经商热”,“下海热”这个特定时期,军队抱着试一试让部分退役军官经商这个良好愿望推出军官复员,客观地讲有它存在的积极价值。改革的进度如此之快,国家富强得如此之快,人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提高得如此之快,这是当时政策制订机关所无法预料和把握的。但是,在国家改革不断深入,社会收入分配格局不断变化,就业要求越来越专业化、智能化的现实面前,政策制订机关却没有应社会的发展,形势的变化对复员政策进行及时的调整、纠正、补充、完善,而是采取“丢出去不管”的态度,任由复员军官背着计划经济的“口粮”,在完全陌生的市场经济商海大潮中孤军奋战,痛苦挣扎,直到弹尽粮绝,从而逼着复员军官不得不回过头来找原政策制订机关要政策,要饭吃,要保障。

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没有我们复员军官忠心为党,赤胆为国的“踏雪”献身;没有我们“牺牲我一个,幸福后来人”的博大胸怀;没有我们无私无畏的“涉险触雷”的试验先行,就不会有[中发( 20013]的“自主择业”。“自行就业”和“自主择业”,两个字之差,安置渠道一样,待遇却有天壤之别,这是几万人用身家生命试出来的。毫不夸张地说,复员军官为军队的改革和发展,为探索多渠道安置退役军官是大大的有功之臣,不是误党误军的罪人。我们那种“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大无畏的探路精神,正是军魂之真谛,应该是党、国家和军队的一笔宝贵精神财富。客观地讲,复员军官的“吃亏论”有偏差,政策制订机关的“自愿论”也仅是片面之词,两方面的观点都不正确。纠正偏差,弥补漏洞,就能回到正确的轨道:依法落实政策,恢复国家保障,救复员军官于危崖累卵之中

党的十七大鲜明地提出了要建立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宏伟目标。复员军官作为历史的共和国军人,坚贞的共产党员,当今的中国弱势群体,我们有权利拥有一个和谐的生存环境,平等的生存空间,公正的生存待遇。为此,我们依法提出以下请求,敬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英明决策:

㈠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立即废除[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试行文件,停止对军官搞复员。

㈡按照《宪法》、《国防法》、《兵役法》的规定,恢复复员军官的军官地位、身份和终身军衔荣誉。

㈢依据《宪法》第四十四条,《国防法》第六十一条,《军官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对全国复员军官按[中发(20013]文件落实政策,以自主择业的方式重新安置。

 

此致

 

敬礼

 

全国复员军官

00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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