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党中央制定统一彻底解决复员干部政策
——复员干部与党同心、以国同荣、以民同享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复员干部是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探索出一条安置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渠道。也是执行国家经济建设改革的总思路、总方针。改革的初始阶段各类矛盾尖锐复杂,地方政府机构正处精减缩编,国有企业为了提高效益,关停并转。中国政府向世界承诺在今后五至十年内继续裁军五十万的情况下,军队干部安置出现进退两难的境地。由此,总政牵头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
《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试行通知》。93.1试行通知政策出台有着一种试探性、模索性的手法,加上试行通知政策高度保密。广大部队军官本着国家和军队在急难险重时义无反顾, 乐于奉献,挺身而出地选择“自愿”接受复员。但是,万万始料不及的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蓬勃发展,一切计划经济的旧式体制被新新市场经济所替代。因此,全体复员军官原本是为国家和军队解急,解难的。可如今国家和军队有了空前的实力。他们反尔丢掉了用大半生的牺牲和奉献所换来的“由国家妥善安置”的权利,沦落为仅有历史没有未来、仅有国籍没有保障的特殊人群。更难于置信的是,若干年后,当看到文件原文,我们有着光荣历史的校级军官还低践于在部队犯过严重错误或刑满释放的军官待遇,百思不得其解(有(1989)258号文件为据)。
一 、从国安(1993)2号、政联字(1993)1号(试行)通知下发至今,复员干部的命运惨不忍睹。
(一) 从政联字(1993)1号亲历体会到些什么
在广大的复员干部脱下军装那一刻起,谁也难于置信,政联字(1993)1号从中央下发到各省市后,就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政联字(1993)1号政策中的实质条款形同摆设,也没有相应对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15年来全国复员干部不知自已属那个部门归口管理,也不知道组织生活在那里,党费交给谁,要覆行政策的手续,上那办理,一切都是盲然,无所适从。
(二) 政联字(1993)1号各项规定与改革步伐不协调
从政策中笫三条款中可以体会到政联字(1993)1号在骗人,政策规定:“ 对复员回农村的干部,有条件的地区,应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在乡镇企业不能安排的,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或安排承包其它生产经营任务。”但实事上土地政策己经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八二年完全承包下户,三十年不变。哪里再有田可种呢?哪里再有山可分呢?笫三条款还规定 “ 积极扶持复员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核发营业执照,当地政府在有限期内给予低息贷款,根据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如何享受当地政府在有限期内给予低息贷款,”?1992年年初,银企改革已经形成雏形,政府低息贷款项目已收为权力部门。
(三) 复员干部没有组织接纳
复员干部从离开部队起,也没有任何”凭证” 能为创业,自力更生的提供必要条件。政联字(1993)1号笫三条款规定: “积极扶持复员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根据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但在现实生活中,复员干部没有可用的身份凭证享受到国家政策的优蕙。企事业职工“下岗证”、”士兵退役证” 等均能享受到的政策,反而地方性法规政策都将“复员干部”边缘化,拒之门外。地方各级行政部门视“ 军官复员证” 为怪物,不予办理相应的手续和减免优蕙事宜。国务院2005年4号令,“退役” 人员可享受“男55周岁、女50周岁;有重大疾病的满45周岁以上,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而云南省劳社(2006)133号相应的文件把“退役” 人员分为三六九等,把复员干部拒之政策之外。
纵上所述,政联字(1993)1号政策,将全体复员干部推入到“生不由已,死无葬身”之地的绝境,政联字(1993)1号政策,无论从立法上是错误也好,从政策的落实到督办,全是凭空想象,极不负责任的,也是政策制定者们不作为的集中表现。这种立法水平,实在让人不知是心酸还是心寒。如果23000余名复员干部,十多年前能享受到诸多的优厚政策,我们敢保证,不会落到如今食不果腹, 住无所居, 病无所医的地步。也不会因无法生存,不断的去总政诉求维权。
二、对复员干部的政策性文件,文字重于良心
(一)从劳社(2005)17号到劳社(2006)17号政策看贯彻落实的难度
在2005年全体复员干部在市场经济寒冷的日子里,盼来了一丝党和国家对复员干部的温暖和爱护,但是,劳社(2005)17号政策文件到了地方政府手里却不予传达及宣传,更没有为复员干部急所急的想法,采取变本加励的扣压等手段,使复员干部雪上加霜。云南省全体复员干部代表多次到省委、省政府衔接部门询问和诉求,不了了之,写给省委、省政府官员的诉求信,也不知去向。2006年中央又下发了劳社(2006)17号,云南省政府还是采用官僚主义作风,视复员干部为刁民,不理不踩,推诿、堂塞,甚至采用监控阻挠的违法手段。我们很难想象,地方政府对待曾是共和国最可爱的人有如此的戒心?
(二)劳社双17号、(2007)28号、建字(2007)172号等政策,是一些游戏中的文字
从劳社(2005)17号“……二、〈关于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待其参保缴费后,其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中央财政在按排补助地方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中西部地区和财政确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复员干部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各地要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复员干部到单位工作的,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复员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单位按规定解决;没有单位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或地方财政补助给予医疗救助。”再从劳社(2007)28号”……(二) 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政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有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劳社(2005)17号、劳社(2006)17号到劳社(2007)28号已经很明确了的界定,但地方政府吹毛求痣,颠到黑白,复员干部都是在部队服役二、三十年的校级军官,难道不能“视为满15年” ?
建字(2007)172号<<关于1993年至1999年复员干部的住房和生活救助的通知>>通知,就更难为地方各级政府无的放矢,1993年至1999年复员干部,谁享受了住房货币化的改革呢?党的十七大和政府报告中一再强调:“要提高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 ,非洲人民都享受到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成果(减免了100多亿美金债务),而我们复员干部至今还在死亡线上挣扎。建字(2007)172号对复员干部生活救助的问题更是鞭长莫及,政策在游戏中游离。
(三) 地方政府部门力不从心,得过且过,使复员干部走头无路
岁月流逝15年光阴,我们从40多岁现在己步入老年行列,15年来我们诉求无门,就业无路,无收入、无住房、无养老、无医疗、无组织。过着被党、被国家和人民遗忘的生活,心在流血,心在呐喊。云南全省复员干部共计三百多名,从2004年开始,200多人次,先后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相关主管职能部门诉求、乞求,杳无答复。省信访部门(自调研员)尤如狗眼看人低,以讽刺、冷笑挖苦,甚致动用国家机器,对待曾经驰骋疆场、抗洪抢险、抗震抢险昔日最可爱的人,用冷酷、鄙夷、漠视沦为最可怜的人。很多省份,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下,为生活在赤贫线上的复员干部,予以了人性化的关爱。在中央最终解决复员干部政策前,想方设法予以复员干部一点生存空间。然而,云南省、昆明市政府及相关领导还停留在“谁给钱,再解决”的思维模式里。有些主管职能部门,能拖就拖,能推诿就推诿,有甚者,如昆明市民政局魏立功付局长大放厥词:“本市300多名复员干部,解决了7个低保(237元),一个拿到特困救助1000元,昆明市只能这样。你们复员干部爱上哪就上哪!这是你们的自由” 。还反复托词“建字(2007)172号”文件没有规定1993年至1999年复员干部每月给予多少救助标准”等等言论。很多省市政府多多少少为复员干部办了些实事、善事,也得到当地复员干部认可和赞许,当地的复员干部也有义务和责任来维护当地政府的形象和政绩。从部分解决复员干部的省、市、县政府的行为和工作方法来看,在中央政府未能就复员干部问题最终解决前,在现有的关于落实复员干部政策方面,当地人民政府在处理解决复员干部问题上是可以有作为的,也是能办到的,这也是共建和谐社会范畴内的大事,良心事,也会得到人民的理解、同情和支持。然而,云南省、昆明市有着十多年的“双拥”模范省、市荣誉,为什么不能有所为呢?
三、企盼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为复员干部作主
(一)复员干部绝对不是闲散人员
我们从穿上军装后,就在党和军队的怀胞里成长,我们从战士(学员)成长到一名优秀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级指挥员,为民族独立解放和新中国的创建、为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和维护主权统一、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在和平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他们都是党和人民培养的优秀儿女,都是国家和军队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复员干部有着光荣的历史
复员干部都是平均在基层部队服役二十年以上的基层主管,大部分都是校级以上的军衔(营、团、师职务),常年驻扎在边防哨卡,条件十分艰苦,又长年过着夫妻分居的生活。为了军队和国防的建设,奉献了宝贵的青春年华。在部队服役期间,参加过剿匪、参加过珍保岛、对印作战,援越抗美、援老抗美、对越自卫还击作战和“两山”防御作战,参加过抗震救灾、抗洪抢险、大小兴安岭救火、国防施工、为人民架桥修路,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流过鲜血,为支援战区或灾区人民重建家园,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尽过心,出过力。
(三)复员干部理应享受国家保障的权力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一新举措是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内涵的丰富和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突出体现,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既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加社会财富,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全体复员干部是党的干部重要组成之一,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在和平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共和国的旗帜上都有复员干部血染地风彩。我们为了响应经济改革的利国方针,舍小家顾大家,己经默默无闻地奉献了一身,而今,国家富强了就更不应该把复员干部问题束之高阁。
我们复员干部看到了我们党英明,伟大,看到了解决我们问题的希望,十七大报告说: “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殊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是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是非常正确的,我们相信只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妥善的处理好复员干部的问题和其他社会问题,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一定能够实现和谐的,一定能够调动起更多更广泛的社会力量积极投身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来 。再此,我们复员干部恳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本着“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的理念,确实乎合现实,拟定统一的,可供实际操作的,来彻底解决复员干部问题的政策,也好让复员干部沐浴到党的雨露阳光,安度美满的晚年。
此致
敬礼
云南全体复员干部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